理论教育 私募基金时间限制与报告要求

私募基金时间限制与报告要求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发生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私募基金时间限制与报告要求

1.货币市场:又称短期金融市场,是指专门融通不超过1年短期资金的场所,包括同业拆借市场、回购市场、票据市场、大面额可转让存单市场等。

2.资本市场:是指以期限在1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为交易工具进行长期资金交易的市场。

3.现货市场的交易在协议达成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交割。

4.开放式基金每日公布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每季度公布资产组合,每6个月公布变更的招募说明书。封闭式基金每周公布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每季度公布资产组合。

5.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投资于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再延长15个交易日。

7.中国证监会领导干部离职后3年内,一般工作人员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机构任职。

8.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之一: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且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9.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10.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11.基金经理任职应具备的条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验。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12.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情形之一: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的。

13.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措施之一:基金托管人整改后,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报告;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14.连续3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取消基金托管人的资格。

15.基金管理人新设基金,拟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且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3个月(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并采用发起式基金形式,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且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16.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7.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18.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19.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20.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2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22.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23.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常规基金产品,按照简易程序注册,注册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其他产品,按照普通程序注册,注册审查时间不超过6个月。

2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份额的发售。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的募集期限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募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2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和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6.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27.若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8.封闭式基金的募集应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合同的期限为5年以上。

29.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30.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31.登记机构会在T+1日为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www.daowen.com)

32.开放式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33.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根据投资者持有的期限不同分段设置申购费,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费。

34.当发生巨额赎回及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5.基金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能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36.ETF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37.LOF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首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8.LOF投资者T日卖出基金份额后的资金T+1日即可到账(T日也可做回转交易),而赎回资金至少T+2日到账。

39.ETF的净值报价频率比LOF高,ETF每15秒提供一个基金参考净值报价。在二级市场的净值报价上,LOF的净值报价频率通常为每天只提供一次或几次基金净值报价。

40.对QDII基金而言,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41.对于不同基金品种,份额登记时间可能不一样,一般基金通常是T+1日登记,而对于QDII基金,通常是T+2日登记。

42.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须将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

43.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在公告的15日前,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44.基金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公告书等上市申请材料。基金获准上市的,应在上市日前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

45.在每年结束后9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在上半年结束后6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中期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半年度报告全文。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季度报告。对于当期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可以不编制上述定期报告。

46.当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书,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备案。

47.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托管人网站上。

48.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

49.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50.基金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51.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书。

52.QDII基金也是开放式基金,在其开放申购和赎回前,一般至少每周披露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申购和赎回后,则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53.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管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起至少保存15年。

54.基金销售机构应监测客户现金收支或款项划转情况,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在发现有可疑交易或者行为时,在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55.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管理人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6.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

57.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58.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且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59.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60.专业投资者的投资经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自然人: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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