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公开出版资料。
◎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信媒介。
2.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的禁止行为
◎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推介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
◎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www.daowen.com)
◎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恶意贬低同行。
◎允许非本机构雇佣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一鸣证书教研组考点分析:
掌握非公开募集基金宣传推介的相关规定。考试重点是推介私募基金的禁止行为。
【典型例题39】
单选:某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甲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A.宣传私募基金公司最近5个月良好的投资业绩
B.对身份证已经过期的客户拒绝其新的申购
C.推介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D.对投资者的金融资产证明进行审查
【答案】A
【解析】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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