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陶灯在地域和时间上高频率的变化不同,铜灯在形态上的共性明显大于个性,这一点与铜灯生产及原料由中央集权统一配置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铜灯的流通主要体现于传承过程中,铭文是最直接的依据。
物的传承是指一件器物的所有权一一相承,说明这件物体应有比较重要的价值,这种价值即首先是实体的价值,再就是其中承载的精神价值。从汉代青铜灯具显示的信息来看,汉代灯具的传承过程是比较显而易见的。一件灯具,能够进入传承领域,也说明了这件灯具本身具有重要的价值。这其中比较典型的要数满城汉墓二号墓出土的长信宫灯。这件灯具,在铭文中将曾用者与后用者同时表现了出来。
在长信宫灯的铭文当中,有六处标有“阳信家”字样,且字体工整;而“长信尚浴”、“今内者卧”则字迹相对比较潦草,报告中指出,“应是该灯入长信宫后所刻。”[471]而长信宫是皇太后的宫室,景武年间长信宫的居者是窦太后,而这件铜灯在窦绾墓中所出,将其视为窦太后赏赐给窦绾之物当无异议。
关于这件灯具的流转,其争议在于“阳信家”究竟是谁?对此,不同学者有自己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阳信家”是阳信夷侯刘揭或其子刘中意[472],第二种观点根据汉武帝茂陵东侧一号无名冢的一号丛葬坑出土铜灯推断,“阳信家”是汉武帝刘彻的姐姐阳信长公主[473]。两种观点的均有其自身的根据,但要确定究竟何种讲法更加合理,还有待进一步的材料论证。
第二种是铭文中带有“输”、“赐”等字,也表明了在使用过程中的传承关系。如宝鸡卧龙寺M1出土的建昭雁足灯,在盘底外周有铭文:
建昭三年,考工=宪造铜雁足灯,重三斤九两。护建、啬夫福、掾光主、右丞宫、令相省。五年十二月输。[474]
输,送也,在宫廷内应为赏赐的意思。此灯造于建昭三年,即公元前36年,而在建昭五年(公元前34)被用于赏赐。另外,建昭为西汉元帝年号,但据考古报告显示,出土这件灯具的墓葬为东汉时期[475],也就是说,这件灯具在建昭五年被用于赏赐之后,一直到随葬于宝鸡卧龙寺M1,其中可能还有很长的一段流转经历,可惜已无法查证了。
灯具传承的第三种表现是灯具的被传承人在铭文中表明了身份。如《奇觚室吉金文述》卷十一的汉雁足灯下注:“此灯本宫禁之物,成帝以辞凤,今阳平家,以下十一字乃凤所刻画也”[476]。从注解可知,这一件灯具原本是宫廷之物,汉成帝将它赠予了阳平家的凤,凤在得到这件灯具后在灯上刻画铭文以示感激或纪念。
当然,也有在铭文当中同时表现第二种和第三种现象的,如《汉金文录》卷三收录的一件铜雁足灯,其铭文如下:
建昭三年,考工工辅为内者造铜雁足灯,重三斤八两。护建、佐博、啬夫福、掾光主,右丞宫,令相省。
中宫内者第五。故家。
今阳平家。画一至三。阳朔元年赐。后大厨。[477]
这件灯具的铭文明确记载了这件铜灯是建昭三年(公元前36)制造,最初的使用者是中宫内者,但在阳朔元年(公元前24)被用于赏赐,为阳平家所用。
除灯具的传承外,铜灯还被作为一种商品,进入到了流通的领域。但目前很难在汉代商品交易或铭文上找到直接的证据,但部分汉代铜灯铭文可能反映了汉代灯具商品化的倾向。(www.daowen.com)
第一种是在灯盘或其他部位刻上一些吉祥语,这些吉祥语当与促进灯具的买卖和流通存在一定的联系。此处择其一二:
宝鸡市博物馆藏,编号4172·ⅠA11·11铜灯,柄上有篆字刻铭一行,共12字:“元始六年(造)国高工枚重三斤”。盘外底部铸有“宜官”2字[478]
河北隆化出土铜行灯,灯盘地面铸有迴读的“乡可长乐”四字,把柄处铸有“东宫”二字[479]
宜子孙,吉。[480]
大常明。[481]
大吉利。[482]
这些铜器铭文中的“宜官”、“宜子孙”、“子孙吉”、“大吉利”、“大常明”等吉祥用语,均可视为是制作者为迎合购买者心理而特别设计的,其中带有一定的商业目的。
这两种情况比较典型地反映在西安文物中心藏的一件龙柄铜灯上,该灯灯柄上有铭文四字“长宜子孙”,同时在灯盘内底中心有一“五铢”钱型的装饰[483],这种装饰可能与灯具的买卖有关。
综上所述,虽然汉代已经发展出成熟的货币,但汉代铜灯的流通以传承为主,作为商品买卖的特性较少。其他质地灯具的商品化也缺乏直接证据。可见,商品化需要一个过程,并且需要越多越好的具有交换价值的物品才能完成。
从地域上看,汉代青铜灯具的流通可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的特征。
1. 分布范围较广,可以说在全国各地均有出土。但在陕西西安和凤翔、湖南长沙与资兴、江苏徐州、广东广州、广西合浦与贵港相对比较集中,绝大部分出土于地方官吏、地主或诸侯王墓当中,可见与当时政治、经济中心所在密切相关。
2. 青铜灯具的形制比较统一,风格差异不大。从现有灯具看,汉代铜灯的形制相似,应与当时政府的统一生产、管理有关。当然,也存在有些灯具上的装饰,如羽人铜座灯,仅在湖广地区有所发现,富有浓郁的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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