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实用器的汉代灯具,贯穿于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从器物组合、画像材料和古代文献看,汉代灯具已运用于沐浴、谒见宾客与宴享、夜读和夜行等日常活动中,下文分别概括为尚浴之灯、谒宴用灯、秉灯夜读和夜行以灯四个方面。
1. 尚浴之灯
汉人有“事死如生”的丧葬习俗,典型表现之一在于汉代贵族墓葬的外藏椁、厢、回廊等空间布局以象征墓主生前住宅的格局呈现,随葬品放置相应地形成礼器区、乐器区、钱库区、庖厨区、洗浴用品区等。据笔者观察,出土于汉代大、中型墓葬中的灯具,与沐盘、铜盆、浴凳、搓石等的共出概率远大于其他器物组合,即洗浴时所用的灯具较为常见。
迄今为止,考古出土最完整的浴器组合当属江苏高邮天山汉广陵王刘胥陵寝出土的一套。这套器物出土于主墓室西厢第五进,即“中府第五内库”,是长3米、宽3米、高4.5米,呈“L”形的“洗浴间”,包括圆漆浴凳一件、双耳铜壶一件、黑漆勺一件、铜灯两件、木屐一双和浮石一块。黑漆勺上用红漆书“尚浴”二字。两件铜灯,一件刻“尚浴名甲四”五字,另一件刻“尚浴名甲九”五字[246]。卫宏《汉旧仪补遗》所载之五尚(尚食、尚冠、尚衣、尚帐、尚席[247])并不意味着汉代没有“尚浴”一职,事实上,据《宋书·百官志》载:“汉初有尚冠、尚衣、尚食、尚浴、尚席、尚书,谓之六尚。”汉印中也有“尚浴”。[248]“尚浴”一职,其实起源较早,《韩非子·内储》载韩昭侯时就有尚浴,故宫博物院则藏有一枚秦印“南宫尚浴”。[249]“尚浴”是主浴具供御的宦者,带“尚浴”铭文的铜灯,应是尚浴掌管、专事于洗浴的灯具。
灯具作为洗浴用具的一部分,在河北、江苏等地的其他诸侯王墓中也多有发现。满城汉墓一号墓的侧室,见有铜盆、熏炉、铜灯的组合,有陶盆、陶灯、陶俑的组合,有陶灯、铜盆、铜祖的组合[250],二号墓中室南面西端的器物台上则出有朱雀灯、行灯、熏炉、盆各一件[251]。出土于二号墓后室的长信宫灯,则刻有“长信尚浴”铭文[252]。徐州狮子山西汉楚王陵W2贮藏间多出有盥洗及炊事用具,其中包括铜豆形灯两件[253]。江苏泗阳大青墩主棺室和南外藏椁之间的夹层出铜盆、灯等[254]。近几年发掘的江苏盱眙大云山汉墓,其南回廊下层西部为洗浴用品区,出有“釭灯、雁足灯、五枝灯、鹿灯、豆形灯等灯具,以及铁炉、浮石、‘江都宦者’铭文银盆等。”[255]灯具种类与数量之多史无前例,其中包含一件全国独一无二的鹿座灯。
2. 谒宴用灯
汉代画像中有墓主人谒见宾客,仆人持灯照明的场景。河南密县打虎亭一号墓前室北幅石刻画像生动地描绘了华灯初上,主人谒见宾客的场景:“北面两人并坐在几后,一人右手拿一物在观看,左手张开向前指点;左边一人扭头向后,左手持物上抬,右手张开向前指。南面二人恭立于几前。靠前的一人,左手执一圆盘灯,右手挡风,似为坐者观看物体作照明并交谈,后立的一人,双手拱于胸前,作谈话比划状。”该报告作者将其与南幅壁画连接察看,认为这一场景主要表现宾客谒见并向墓主人奉礼的场面[256](图3.4)。
图3.4 河南密县打虎亭1号墓前室西壁北幅石刻画像
宴饮常与宾客谒见直接关联,是个过程。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过程本身很难留下证据,但过程的物质载体则成为我们研究古代人们生活的重要依据。灯具用作饮食过程的辅助用具,比较典型的考古出土实物是甘肃武威雷台出土的两座铜连枝灯,一在中室东南角台上,另一在中室西北角台上,两台上还分别放置了铜灯、铜熏及铜食器。重要的是,这两件连枝灯旁的大铜壶内有鸡、羊等残骨[257]。从灯具与食器之间的组合关系,可以推断它们当为宴享时的照明器具。这是目前能够找到的灯具用于宴享照明的最直接证据。
3. 秉灯夜读(www.daowen.com)
勤勉于学已然成为汉代的社会风气,秦汉典籍中有不少关于学子夜读的记载。据《东观汉记》载,东汉初年官吏孔奋为弟弟孔奇“四时送衣,下至脂烛,每有所食甘美,辄分减以遗奇。”[258]在这里,“脂烛”是灯具所用的燃料或光源。河南巩义市新华小区的一座东汉墓,出土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文房用具,即后室西部东棺男主人的“足部放有铜灯、石板砚、白膏泥书卷”。[259]它与石板砚、书卷的特定组合,明确了灯具作为文房用具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汉代学子秉灯夜读提供了直接证据,体现了汉代文人热衷夜读的生活习惯。
夜读对灯光亮度、稳定性的要求最为严苛,灯具高度与人的坐姿、家具高度有着最密切的关系。王强认为战国至明清,随着案几、桌椅的增高,人们从席地而坐变为垂足而坐,灯具的高度相应地由高型灯向矮型灯转变[260]。笔者统计了西汉和东汉灯具的高度,以绝对数量占总数85%以上的豆形灯为例,西汉时期平均高度约为16厘米,东汉时期则约为18厘米,这一高度加上汉代案几大约30厘米的高度,灯光的高度大约在50厘米,与人席地而坐夜读时理想视线范围比较匹配。
4. 夜行以灯
人在夜间行走时对照明的需求是最常见的情形之一。而在周代中,这不仅仅是人的本能需求,更是一种礼仪。《礼记·内则》曰“男子入内,不啸不指。夜行以烛,无烛则止。女子出门,必拥蔽其面,夜行以烛,无烛则止。”[261]换言之,周代无论男女,在夜间行走时,均必须持“烛”。周代,“烛”指的是燃着的火把。西汉时期仍然以“夜行以烛”为美德。刘向《列女传·宋恭伯姬》记载伯姬在恭公去世后守寡,一夜遇大火,左右劝她逃命,她谨遵“夜不下堂,行必以烛”的礼节,一定要等到保傅到来,结果不幸罹难[262]。考古发现的汉代画像资料中,夜间出行用灯的实例不乏其数。
河南南阳市岗寨出土端灯侍女画像,画面上刻画了一前一后两名侍女,前者右手端灯,后者拱手于胸前,迈步向前[263](图3.5)。浙江海宁的一座东汉末晋初墓,位于东耳室南壁的东8号画像石,高105厘米、宽57厘米。该墓壁画上下分别刻三人,使用灯具的是上部三人的后面两人:“中间一人挑担,担前置一鱼,担后有一灯;身后随一人,身佩剑,左手提灯;挑担人之前还有一人,三人一起入厨。”[264](图3.6)从三人前后布局看,组图表现的应是三人踏着夜色,从外面购买食材后,入厨为主人准备餐点。类似的场景还见于甘肃酒泉下河清东汉时期壁画墓中,南壁三层三号和北壁三层四号均见有一男子或女子身后有一长秆,秆头挑一灯状物[265]。
图3.5 河南南阳汉代画像石——端灯侍女
图3.6 浙江海宁东汉画像石
上述两幅画像体现的是汉代人们在灯具照明条件下夜行的情形。为了筹备出行,山东沂南东汉末年画像石墓中有两幅备马出行的画像透露了些许信息。一幅位于中室南壁正中的一段,即通前室门当中的支柱。上格刻马厩、马夫喂马、备马,下格刻三个戴尖顶帽的马夫在忙着备马,三人下方是家具:中间一个大柜,左面一个灯台,右面一个高箱子[266](图3.7)。另一幅位于后室靠南壁的承过樑墙壁的西面。画同样分上下两格。上格刻着一个武库,下格刻的是送馔备马图。两名仆役,左一人捧着一方形盒子,其下有一酒壶,一圆形器和一斛,似去送饭给主人。右一人左手持着马颈套,似去备马的样子。右下角有一灯台,灯盘上窜出两道火焰。左面有一兵器架子,整个场景发生的地点也应在武库[267](图3.8)。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