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定义和标准不统一,与缺乏历史城市人口数据一样,是研究中国历史城市人口问题难以逾越的障碍,同时,这也是各家观点相互矛盾、彼此冲突的重要原因。前文所列较有代表性的诸家观点中,对于城市的定义,皆不相同。如曹树基的研究默认以行政治所为城市。其他完全按人口划分者,城市人口的最低起算人数也各不相同。因此,研究历史城市人口与城市化水平,首先应该从人口史的角度明确历史城市的概念。那什么是城市呢?
西方的“城市”(city)一词,来自拉丁文“civitas”,最初指的是欧洲那些拥有教堂且为主教任职之处的聚落[18],与现代意义上的“城市”几乎完全不同。欧美学者对现代城市概念的相关研究大概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对城市的界定,最初主要着眼于城市的空间形态,继而着眼于城市的分工与职能[19],又或强调是城市内部的差异性与外部的中央性(centrality)[20]。总之,各种概念和观点层出不穷,但是,对于什么是城市这样一个核心问题,欧美学界至今也未有一致认可的共识。
在中文的语境里,如果从词源上来看,“城”与“市”最初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分别表示两个完全独立的含义。“城”指城墙环绕的权力场所;“市”指人口汇集的交易场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逐渐成为那种具有一定人口规模,集政治权力、商品贸易以及文化、交通等要素为一体的重要聚落点的一种泛称。从历史渊源看,中文里的“城市”一词,尤其强调其行政功能。
在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城市也总是与衙门和城墙紧密联系,代表行政权力所在的有形的高大城墙是城市的典型标志[21],于是,“真正的”城市便成了那些建有城墙的县治、府治或省治。牟复礼指出中国的城市,“通常指的是定为中央政府下属政权机关所在地的约莫1500到2000个城市的集中点,即都城、省城与府州、县城。……这些通常所指的城市因为在行政上的重要性,于是也就有了筑城的资格和需要”[22]。这一观点,在学界相当有代表性。而专业的研究者往往视其为固然,对于中国城市人口的估计,也大都以行政中心的县城、州城、府城、省城及京城为标准。
但是,行政职能并非城市的唯一职能,城墙亦非行政治所的专有标志,将城市限定于筑有城墙的行政等级类治所,这一标准过于狭隘。宋元以来,尤其是明清以来,随着市镇的兴起与发展,乡村逐步“城镇化”。市镇开始成为城市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城市发展过程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刘石吉认为,当我们从事估计都市化的程度时,这些重要的市镇是应该包括在内[23]。这一观点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多大聚落才算城市是城市的规模边界,即城市规模的门槛值[24]。目前世界很多国家都有城市规模下限的主观而明确的界定,即规定一个聚落的人口规模达到某个门槛值才能成为城市。然而,到目前为止,没有哪一个国家找到了客观的城市边界定义,也没有哪一个国家找到了城市规模下限的公认标准[25]。学界对历史城市规模边界的定义同样如此。如前文所列的代表性诸家之中,饶济凡将1820年前后的中国城市分为七级,最低一级人口数是500人[26],赵冈认为饶氏的标准太低,应以2000人为断[27]。刘石吉则把部分人口少于2000,甚至1000的聚落也统计为城市[28]。曹树基不同意刘氏的观点,认为对清末江南地区城市的研究应该排除“大批人口不多的小型市镇”[29]。
施坚雅将城市分成中心地、高级治所、低级治所、中间市镇、标准市镇等不同的层级,根据不同层级的城市及城市组合,给出了从1000到4000不等的划分城乡的人口界线。即:1.所有人口在4000以上的中心地;2.所有高级治所,所有中心市镇或城市低级治所,以及所有城市非行政中心;3.所有人口在2000以上的中心地;4.所有城市以及所有高级治所;所有人口为1000以上又是中心市镇的低级治所,以及所有人口为2000以上又是中间市镇或标准市镇的低级治所;人口为2000以上又是中心市镇的非行政中心,以及人口为4000以上,又是中间市镇或标准市镇的非行政中心;5.除开人口估计在2000以下的那些非行政中间市镇外的所有中心地[30]。这一看似无懈可击的完美城乡划分标准,在缺少真实城市人口数据的情况下,实际只体现在理论层面上,具体研究中根本就没有实用性。
除了大多数纠结于如何划分城市与乡村的人口分界线的学者之外,也有部分学者独辟蹊径,采取了完全不同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比如刘翠溶就指出:“就中国历史资料而言,都市化程度之衡量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工作。一方面,采用人口数更为标准来分类各级城市,从而估计都市化程度,难免是有问题的,因为各级城市的确实人口数目往往不得而知;另一方面,从地方志爬梳出来的资料,品质参差不齐,定义也不一致,故也难以据作正确的推测。再者,最近发表的一项有关中国历史上都市化程度之估计,已有人评论指出,至少对长江下游地区而言,并不合历史事实。因此,本文不再企图使用有问题的户口数字来估计都市化的程度。”[31]基于此种考虑,刘翠溶从家谱入手,对不同家族的城居人口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刘翠溶研究的江南地区族谱众多,这为其个案研究提供了足够的数据支撑。但这种研究方法,很难推广到更大的区域。
相较于其他学者,李伯重的历史城市观点更有意思,他认为:从居民点的人数来判断到底是否属于城市,颇为困难。与其划定一条充满争议、得不到普遍认可的城乡人口分界线,不如使用最普遍意义上的“城市”概念。“简言之,城市之不同于农村,一是与单个农村相比,城市居民人口较多,二是城市中居民的‘非农业化程度’较高。上述定义虽然简单,却包含了城市之一概念最基本的要素。……比起其他许多定义来说,这个定义显得比较笼统,但是正是这种笼统,才使得它能够跨越时空,放之古今中外而皆准。”[32]这一笼统的“城市”概念,虽然看似包容性较强,实则似是而非,不知所云。在具体研究的框架中,城市是被统计的对象,一定要极为明确地界定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而这种笼统的概念使城市这一本来现实存在的地理实体变得虚无缥缈,最终导致城市人口的研究脱离统计的层面,重新退到个案举例式的老路上去。
城市与乡村之间的这条城乡人口分界线,实际就是城市的规模边界,由于城市的无标度性,这条城乡分界线,实际上只存在于理论中。具体工作中,研究者根本无法客观确定城市聚落与乡村聚落的界线,因而也无法客观统计一个区域的城市数目。
中国官方正式明确划分城市与乡村的具体标准,开始于1955年。根据当年国务院颁布的文件,规定城乡划分标准如下:
(一)凡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地区,都是城镇:
甲、设置市人民委员会的地区和县(旗)以上人民委员会所在地(游牧区行政领导机关流动的除外)。(www.daowen.com)
乙、常住人口在二千人以上,居民50%以上是非农民人口的居民区。
(二)工矿企业、铁路站、工商中心、交通要口、中等以上学校、科学研究机关的所在地和职工住宅区等,常住人口虽然不足二千,但是在一千以上,而且非农业人口超过75%的地区,列为城镇型居民区。具有疗养条件,而且每年来疗养或休息的人数超过当地常住人口50%的疗养区,也可以列为城镇型居民区。
(三)以上城镇和城镇型居民区以外的地区列为乡村。
(四)为了适应某些业务部分工作上的需要,城镇可以再区分为城市和集镇。凡中央直辖市、省辖市都列为城市,常住人口在二万以上的县以上人民委员会所在地和工商业地区也可以列为城市,其他地区都列为集镇。
(五)市的郊区中,凡和市区毗邻的近郊居民区,无论它的农业人口所占比例的大小,一律列为城镇区,郊区的其他地区可按第(一)(二)(三)条标准,分别列为城镇、城镇型居民区或乡村。近郊区的范围由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33]。
这一划分标准虽然之后经过多次调整,如国家统计局1999年颁布《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试行)》(第五次人口普查参用的标准),2006年《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以及2008年《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等,并直接导致20世纪50年代以后官方统计上的中国城市化水平发生跳跃和突变,前后无法比较[34],但是,划分城市与乡村的三个最重要原则却始终未变,那就是:行政等级、人口规模和非农人口比例。
将县及以上行政治所划入城市之中,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和一般民众的普遍共识;县以下市镇虽然仍是行政区划的范畴,但也有经济、人口等方面的综合考量,这与国外单纯将某一特定人口界线以上的居民点视为城市的做法,不完全相同。这一划分标准,既符合市镇发展的现实状况,也符合国际上划分城镇的一般原则和做法。笔者认为,这一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城市划分原则,对于我们界定清末城市与乡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1955年以前,中国历代的户口登记数据或人口调查数据都没有城市与乡村的划分,更遑论农业与非农业人口的区别。虽然个别学者亦试图从不同的视角切入,探讨中国传统城市人口规模与城乡人口结构问题,但研究方法与研究结论尚有待商榷[35]。总之,就目前研究水平而言,讨论20世纪中期以前的中国非农业人口比例,困难太大,基本没有可行性。
城市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行政治所一般都是辖区内的首位城市,中央性机能显著。因其在政治上的特殊性,相较其他聚落,具有虹吸效应和交通便捷的优势,拥有更多的商业和公共设施,在偏远地区尤其如此,所以行政等级是界定城市的重要指标。对于清末甘肃城市来讲,笔者认为,不论人口多少,县及以上行政治所都应列为城市。
城市作为最重要的地表人文景观,其核心是人口。相对于乡村,城市人口较多,并拥有较多的商业和公共设施。人口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城市的商业发展水平、经济等级和在所处区域中的中央性机能。理论上,城市最低人口规模的标准线应该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总量有关。清末民初的全国人口,相对于1955年全国人口来讲,总数大概少了近三分之一[36]。另外,甘肃深居内陆,城市发展水平较低,不但远远落后于东部沿海各省,即使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也有较大差距[37]。因此,1955年城镇划分标准线,相对于清末民初的甘肃来讲,是偏高的。
图2-1是“地理调查表”甘肃5000人以下聚落人口折线,从图上看,折线在1000人以后拉升角度明显。这表明,清末民初甘肃聚落人口主体在1000人以下,超过这一界线,数据间隔拉长,离散度明显增大。基于以上几点考量,笔者不划分城市与乡村的人口分界线,仅将1000人以上的聚落作为重点研究的对象。在拥有官方翔实人口调查数据的前提下,对现有研究中城乡划分界线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检验。
图2-1 甘肃“地理调查表”5000人以下聚落人口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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