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乡村与城镇在现代国家统计层面的划分及其关系分析

乡村与城镇在现代国家统计层面的划分及其关系分析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现代国家统计层面,乡村是法定城镇以外的居民点,划分的主要依据是行政建制。现代地理学中乡村的概念,虽然仍是相对于城市而言,但具体划分,亦往往是城镇并称。从上面所列各家论述来看,用孤立的、完全二元的观点看待历史时期中国的城市与乡村,并试图把两者进行绝对区分,既不符合历史的实际状况,也是不可能的。

乡村与城镇在现代国家统计层面的划分及其关系分析

乡村是与城市相对应的概念。与城市聚落相比,乡村聚落人口较少,功能亦较单一。在现代汉语语境中,很多情况下,“聚落”一词,往往指的就是乡村聚落。在现代国家统计层面,乡村是法定城镇以外的居民点,划分的主要依据是行政建制。而在现代地理学中,乡村更多被看作是一种以乡村居民点为中心的综合地域系统。R.J.约翰斯顿主编的《人文地理学词典》关于乡村的解释是:“乡村是指具有大面积的农业林业土地利用,或有大量的各种未开发的土地的地区;乡村包含小规模的、无秩序分布的村落,其建筑物与周围广阔的景观有强烈的依存关系,并且多数居民也将其视为乡村;同时,乡村也产生了一种以基于对环境的尊敬和作为广阔景观的一部分的一致认同为特征的生活方式。”[31]可见,乡村与城市相比,在生活方式、土地利用、经济结构、地理景观以及社会组织等诸多方面都有明显差异。然而,实际上,不论在相关的学术研究还是在大多数乡村社会的研究中,“乡村”的概念却常常是含糊不清的。

传统中国社会,以县统乡,早在秦汉时代,就有“乡部”之称,或直接简称作“部”,这种都、乡、邑的名称及组织,其实是国家的行政乡治和乡断[32],这与后世仅作为一个地理或方位概念的“乡”有较大不同。明清州县以下的乡村社会,一般以乡村绅士和耆老等社会精英为代表,是以乡人治其乡之事。乡村中的这种社会结构,往往指州县政权之下、村庄之上的半官方机构或组织,在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之间起中介作用[33]。萧公权认为“县城四门之外各为一乡”,大多数县都划作4乡,这种乡虽然不是一个行政单位,但其划分和组织一般都得到了官方的认可,在乡村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34]。自清末地方自治以来,提倡“乡政”,也有学者认为“乡”似乎已经成为一级行政单位[35]。总之,不论何种理解,学者一般都将县以下的地方视为“乡村”。“乡村”是与“城市”相对应,是一个包括了许多村庄、市集,一个或多个市镇的地方单位。

西方汉学家对于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研究,比较明显地受到施坚雅“市场体系”学说的影响。施坚雅认为,集市是界定传统乡村社会的最佳基本单位,从核心要素出发,他对市场体系下的中国乡村社会进行了结构化的解读[36]。但这一学说,过分强调和突出了乡村集市在乡民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对乡村聚落其他功能与要素,则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日本学者鹤见尚弘给乡村一个更为宽泛的定义,他认为,乡村不应该完全指行政村落,而应该是自然村落,是由历史、社会所形成的“现实的村落”,对应的基层社会组织是里甲制[37]

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市镇研究的兴起与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原本处于县以下乡村之中的市镇,在城市发展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也应该是城市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由此来看,乡村不再是与城市完全对立的二元存在,两者逐渐杂糅在一起,界线也变得越来越模糊。现代地理学中乡村的概念,虽然仍是相对于城市而言,但具体划分,亦往往是城镇并称。如前所引1955年中国国务院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就是如此。(www.daowen.com)

与之相反,也有学者认为,县城作为一个县的政治、经济中心,具有乡村的某些特征,是乡村之首、城市之尾,“如果考虑到县城对乡村的领导及县城直接和间接为乡村提供服务,县城也应该划在乡村范围之内”[38]。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历史时期乡村的范围可以扩大到少数中心城市圈范围外的广大地域,以明清时期而论,“包括全部的县城及部分的府城”[39]。虽然县城及以上行政治所,历来都毫无疑问地属于城市的范畴,但从乡村地理研究的视角看,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

从上面所列各家论述来看,用孤立的、完全二元的观点看待历史时期中国的城市与乡村,并试图把两者进行绝对区分,既不符合历史的实际状况,也是不可能的。在缺少现代人口普查数据和明确城市界定的情况下,用现代“城市”与“乡村”的概念来描述历史时期的“城市”和“乡村”,并近而探讨历史时期中国的“人口结构”“城市化水平”等一系列相关的话题,本身就是个伪命题,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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