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0年跻身资深常任法律贵族(Senior Lord of Appeal in Ordinary)的宾汉姆勋爵是上诉委员会里知名的改革派法官,他于2002年在伦敦大学学院以“新英国最高法院”为主题做了一场演讲,就英国建立最高司法机关的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54]
宾汉姆勋爵认为,之所以要对最高司法权进行改革,是由于三个主要原因:
首先,由于工党政府在竞选宣言里就已经宣布要对上议院进行彻底改革,而且已经取得了1999年《上议院法案》这样的初步改革成果,所以,上议院的进一步改革是无可避免的。他预测上议院存在三个改革趋向。第一,上议院可能会引入选举因素,使得上议院拥有民选色彩。假以时日,民主与司法的矛盾可能会凸显,使得英国最高司法的运作受到不适当的影响。第二,上议院可能会变得更小、更紧凑,司法议员占用议员名额,无助于上议院瘦身。第三,上议院可能要求上议院议员能够在上议院事务上花费更多的时间,而司法议员自己的司法事务已经占用了他们的大半时间,更别说他们中的有些人还需要处理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司法事务。因此,上议院的这三个改革趋向都不利于上议院继续保留最高司法权。
其次,《欧洲人权公约》对司法独立有明确要求,而英国早已加入《欧洲人权公约》。1998年的《人权法案》将大部分《欧洲人权公约》的权利吸收进了英国法律体系,所以上议院继续行使最高司法权已经不合时宜。对于这一点,前面已多有讨论,在此不再复述。
最后,宾汉姆勋爵指出,自1998年的三个下放法案通过之后,有关下放事务的诉讼越来越多,这成了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这个本已萎缩机构的新的业务增长点。许多下放事务诉讼都与人权保护有关,这样往往与上议院上诉委员会的业务形成重合。而建立一个统一的最高司法机构,将避免这种对同一事务的不必要的重合。
对于英国最高司法机构的改革,宾汉姆勋爵还提出了四点意见:(www.daowen.com)
首先,他不认为进行改革的必要性来自于当时的法律贵族们的工作质量。他强调说,之所以要进行改革,是由于眼下最高司法机构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但是这绝不意味着这些法官们没有做到尽心尽责。
其次,他认为上议院上诉委员会的功能有两个:第一,维护宪政;第二,阐释法律。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别的功能。
再次,他认为国外好的经验值得关注与学习,但是如果直接照搬其他国家的制度,而无视产生该制度之国家的传统、文化与历史,那无疑是幼稚的。不管是毗邻英国的法国、德国、西班牙,还是同属英美法系的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美国,英国法律制度与他们之间都存在明显差异,直接照抄他们的法律制度是不可取的。
最后,宾汉姆勋爵指出,有很多人都不认为英国最高司法权有改革的必要,包括不少他的前辈与同事。不过,宾汉姆勋爵明确表示,自己不能认同他们的观点。因为尽管英国最高司法权的状况来自于历史的发展,有其内在合理性,但是世界在改变,制度也需要随之改变。作为最高司法者的法律贵族身兼立法者的身份,是与现代观念格格不入的。
宾汉姆勋爵在演讲中表达了他对英国最高司法机构进行改革的关切与热忱,作为一位在职的上议院上诉委员会常任法律贵族,他一反其同事们反对改革的保守态度,积极支持布莱尔政府的改革计划,并为改革提供了许多具体的建议,其中许多建议都在后来的改革实践中被人们所讨论。他在此次演讲中对未来最高法院建构的设想的绝大部分都在后来的改革中成了现实。这使他成了一位名副其实的法律预言者。在演讲的最后,他表达了他所希冀的改革目标:让未来的最高法院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功能,并使这个处在剧变中的国家的人民能够对其抱有信心。他说:“我认为,我们不应屈从于惰性。”[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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