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安德鲁·勒休:英国最高级法院的使命是什么?

安德鲁·勒休:英国最高级法院的使命是什么?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安德鲁教授既是英国宪法改革的关注者,也是参与者。作为英国的最高司法机构,他们的工作任务就是作为一个三审法院受理第二次上诉。英国的上议院上诉委员会不仅可以推翻其他高级法院的先例,也有权推翻自己先前所判决的先例。除了最高级法院,没有任何法院对整个联合王国拥有司法管辖权。最高级法院是从事这项任务的最佳机构。

安德鲁·勒休:英国最高级法院的使命是什么?

针对御前大臣的改革提议比较简单,基本上逃不了将其三权分开的思路。但是,当御前大臣的司法职能被转移给专业法官们之后,关于如何进一步厘清立法权与司法权,废除上议院的最高司法权,并建立最高司法机关,却充斥着各种选择的可能性,从而也充满了争议。

安德鲁·勒休(Andrew Le Sueur)主攻宪法学,曾在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伯明翰大学(University of Birmingham)、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Queen Mary-University of London)及埃塞克斯大学(University of Essex)等多所大学任教,对宪政与最高法院有深入研究。同时他还是英国宪法协会(UK Constitutional Law Group)的发起者之一以及国际宪法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nstitutional Law)的执行委员会成员。安德鲁教授既是英国宪法改革的关注者,也是参与者。他对宪法改革发表了诸多著述,就最高司法权的改革而言,他在改革启动之前的2000年与2001年就分别发表了《最高级法院能做什么?》与《英国最高级法院的未来》,对英国最高法院的改革给出了自己的建议与意见。[52]

安德鲁教授所谓的“最高级法院”(the top courts)指的并不是后来成立的最高法院,而是当时处于英国最高级别的司法机构,即上议院上诉委员会与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这两个机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虽然通常被认为是英联邦自治领的上诉法院,但自从下放事务上诉案件的审理任务被放到这里之后,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也是处理英国国内司法的重要机构。上议院的常任法律贵族在这两个最高司法机构所做的工作量几乎相等,他们通常被分为两个小法庭来分别在两个机构坐审。当时,要对这两个机构进行改革的传闻早已不是秘密,安德鲁教授通过对英国当时最高司法机构功能的梳理与分析,为英国即将到来的最高司法机构改革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支持。

作为英国的最高司法机构,他们的工作任务就是作为一个三审法院受理第二次上诉。安德鲁教授指出,之所以在为当事人提供了二审之后还不厌其烦地设立这样一个三审法院,是为了实现两个目的:宪政原则的要求与功利考量。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是一项宪政权利,在英国,这项权利甚至可以被追溯至《大宪章》。人权保护日益获得重视,权力下放运动方兴未艾,越来越多具有宪政意义的案件需要由一个国家级的司法机构来作最终裁决,以体现对保障宪政权利的重视。除此之外,安德鲁教授认为,设置一个三审法院还有很多功利性的考虑,这些考虑包括了方方面面,它们代表了一个最高司法机构所应该完成的各种任务。下面,本书将一一列举这些任务:

第一,获得更好的审判质量。在英国,最高级法院判决书的说理更加细致,审理时间相对更长,法庭的法官数量更多,而且其法官是也法律人团体中的最优秀者。除此之外,英国的最高级法院还是一家受理所有案件类型的法院。与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一样,它不会区分民事和刑事,更不会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把公法案件排除在外。这使该法院不仅仅表现出了一种专家气质,而且更具有终极司法裁判者的权威。这种安排对法官的个人业务能力也提出了要求,他们不能仅仅只是刑法专家或是财产法专家,而必须是全面的法学家。

第二,最高级法院只决定最重要的案件。比如,民事案件中标的额达到足够大的数额,或者涉及人权保护或者权力下放等宪政事务,或者对公众利益有一定影响力,再或者对厘清法律解释有示范作用等。最高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选择来决定受理哪一些案件,不受理哪一些案件,进而达到对国家司法的控制与指导。

第三,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在英国每年被最高司法机构受理的上诉案件中,有40%~49%的案件纠正了上诉法院的判决。下级法院的判决被纠正的原因有很多:证据的错误认定或排除、法律的错误适用、程序的瑕疵、陪审团被误导、司法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等。既然初审法院与上诉法院都被证明有可能犯错误,那么也不能说最高级法院的判决就绝对没有错误。对此,安德鲁教授引用了一句关于美国最高法院的名言:“我们不因不犯错而最高,而是由于我们最高而不犯错。”

第四,管理先例。在奉行“遵循先例原则”(stare decisis)的国家,最高级法院是创造、控制与管理先例的最高机构。英国的上议院上诉委员会不仅可以推翻其他高级法院的先例,也有权推翻自己先前所判决的先例。(www.daowen.com)

第五,宪法法院。虽然英国的最高级司法机构受理所有类型的案件,但是受理涉及宪政事务的案件是其最重要的工作任务。这项任务责任重大,对法官们的司法技艺与政治智慧都是挑战与考验。这些宪政案件包括:对议会、地方立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立法进行司法审查;对地方、国家与超国家之间的权力分配进行裁决(如下放事务);保护人权等。尽管为了维护议会主权原则,上议院上诉委员会在议会的立法违背1998年《人权法案》之时仅能宣告“不一致”,但这也足以显示最高级法院的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影响力。

第六,管辖权遍及整个联合王国的法院。英国是一个由几个地区组成的联合王国,英国的司法也被划分为三个区域:英格兰与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除了最高级法院,没有任何法院对整个联合王国拥有司法管辖权。由于历史原因,三个区域的法律体系存在极大差异,大陆法系传统与英美法系传统同时存在于联合王国。因此,英国需要一个最高级法院来统摄国家司法权,特别是在几个权力下放法案通过之后,最高级法院肩负调整下放地区与中央政府法律关系的重要任务。

第七,系统管理。在英国,关于法院事务分配的有效规范来源多样,包括议会立法、法院程序规则、普通法规则、惯例以及先例等。将这些琐碎,有些甚至是混乱的规定进行整合并公布将极大地有利于当事人诉讼及下级法院工作的确定性。最高级法院是从事这项任务的最佳机构。

第八,创新。最高级法院可以利用自己判例的权威性,发展新的法律领域,开辟新的法律分支,或者是对已经过时的法律部门进行修改,通过新的司法解释来赋予其新的生命。这在英国法律史上是屡见不鲜的。对于法院而言,这项工作也是危险的,因为它相当于准立法,已经是司法的边缘功能,即便是由最高级法院来执行这项任务也是如履薄冰。但是,这种做法却是无法避免的,不仅是英国,世界上通过司法判例开创新的法律部门的案例是很常见的,最高级法院的法官们通常也具备足够的权威与自信去完成这样的任务。

第九,为海外提供上诉服务。英国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拥有对英联邦国家上诉案件的管辖权。

第十,专业事务管理与宗教事务。因历史原因,英国的最高级法院还有一些特殊的任务。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拥有对一些职业纪律委员会的一审终审管辖权。除此之外,其对一些教会事务也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改革前的英国最高级法院权力分属两个完全不同的机构,但却肩负着如此众多的任务,有些任务是所有最高司法机构都不可避免的,有些任务是英美法系的通例,还有些任务则具有英国特色。未来的英国最高法院应当继续负担其中哪些任务,是一个值得争议的问题。[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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