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人权法案》在两个方面上触动了既有的政治与法律秩序,成了工党上台后推动的宪法改革的起点。第一,《人权法案》赋予了法院宣告议会立法与公约权利“不一致”的权力,这使得英国的法院有权力对议会立法本身进行评判,而在此之前,由于议会主权原则的影响,法院宁可使用司法技术规避有瑕疵的立法,也断不敢对议会立法指指点点;第二,《人权法案》以议会立法的方式承认了英国之外的判例对本国判决的影响力,使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成了英国法院司法判决的法律渊源,继1972年《欧洲人权公约》生效之后,进一步打开了英国封闭的法律体系。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的是,这两个方面的改进都存在其保守性。《人权公约》赋予法院宣告议会立法与公约权利“不一致”的权力并不能与美国联邦法院的违宪审查权相提并论,因为英国法院的这种宣告不具备直接的既判力,但是之后的司法实践证明,议会对法院的“不一致”宣告是非常重视的。而《人权法案》以“考虑到”这样的方式来要求法院对待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也体现出了一种有意规避尖锐政治争议的模糊性。这种模糊性甚至在《人权法案》生效几年之后引起了法律界的一场大讨论。
通过《人权法案》,我们可以看出工党政府这一系列改革法案的共同特点,即在关键议题上具有革命性,比如将《欧洲人权公约》引入英国法体系。但这些法案在许多细节上却显现出保守党为了避免变革过于激进而所做的努力:比如《人权法案》公约的权力体系并不是《欧洲人权公约》的精确复制,而是有自己的特点;比如“不一致”宣告的权力不同于其他国家的违宪审查权,为议会主权原则留下了空间;再比如在处理欧洲人权法院判例的效力问题上,通过一个模糊的措辞——考虑到——将尖锐的立法问题留待司法实践来解决。革命性与保守性的共存,体现出了英国此次宪法改革中改革派与保守派在如何改革这一问题之上存在严重的分歧,这一特点也将体现在工党宪法改革的其他宪政法案之上。(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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