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立法对法官任命标准有规定,任命者必须依照这种标准来进行任命活动。但是立法规定的标准是非常模糊的,仅仅只说“唯才是举”(appointment is strictly on merit)。至于什么才是“才”(merit),在实践之中,通常包括如下标准:①法律知识与经验(legal knowledge and experience);②智力与分析能力(intellectual and analytical);③健全的判断力(sound judgement);④果断(decisiveness);⑤沟通能力与聆听技巧(communication and listening skills);⑥权威与案例管理技能(authority and casemanagement skills);⑦正直与独立(integrity and independence);⑧公正与无私(fairness and impartiality);⑨对人与社会的理解力(understanding of people and society);⑩成熟与健全的性格(maturity and sound temperament);⑪彬彬有礼(courtesy);⑫有担当,有责任心以及勤勉(commitment,conscientiousness and diligence)。[62]
除了以上标准之外,许多具体的职位也会有一些特殊要求。例如,谋求全职法官的候选人是否拥有兼职法官的职业经历也是考虑的因素之一,没有担任过兼职法官职务的候选人几乎不可能获得全职法官的职位,即使候选人可能拥有一个非常成功的律师执业生涯。(www.daowen.com)
以上是任命者在任命过程中将会考虑的因素,但是也有一些不被允许作为考察标准的因素,包括性别、种族、婚姻状况、性取向、政治倾向、宗教与身体残疾等。候选人在这些方面的状况将不允许被任命者做任何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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