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格兰与威尔士方面,所有上议院上诉委员会常任法官(Lord of Appeal in Ordinary)、最高法院分庭庭长(Head of Division of the Supreme Corut)以及上诉法院法官(Lord Justice of Appeal),由女王任命。但女王将根据君主的首席顾问——首相——的推荐来任命。首相在提出任命推荐名单之前,会首先就任命人选向御前大臣进行咨询。
高等法院法官(High Court Judge)、巡回法院法官(Circuit Judge)、皇家刑事法院法官(Recorder)、地区法院法官(District Judge)、治安法院法官(Magistrates'Court Judge)、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Social Security Commissioner)、军法总顾问(Judge Advocate General)、海军军法顾问(Judge Advocate of Her Majesty's Fleet),由御前大臣直接推荐给女王,并由女王进行任命。
低于以上等级的所有法官,包括全职的与兼职的,如地区法院法官(District Judge)与地区法院副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等法官职位,无需烦扰女王,御前大臣可直接任命。[61]
虽然女王的任命权仅仅只是形式上的,原则上她不会拒绝首相与御前大臣呈送的推荐名单,但是女王仍然在法理上保存有拒绝推荐名单的权力。首相在最高级别法官的任命上掌有实权,但是他通常也不会完全无视御前大臣的意见,因为御前大臣是改革前英国的最高司法长官,他的意见必须得到重视。如此一来,御前大臣在整个任命工作中拥有最大的影响力。他不仅在高级法官的任命上有一定的话语权,而且拥有中级法官的推荐权及低级法官的任命权。但在实践当中,由于御前大臣还有立法与司法事务以及繁琐的其他行政事务,不可能对那么多法官职位候选人的情况有更多细致的了解。因此,许多中低级法官的任命工作都是由法律与司法服务组(Legal and Judicial Services Group,简写LJSG)的职员来参与完成的,他们负责搜集这些候选人的各种数据资料,并处理任命过程中的各种事务。改革前,这个团队共有140人之多,2001~2002年度的任命法官职位共有915个,而申请人则达到了4425人之多。御前大臣要想公平、合理地任命如此之多的职位,就只能依靠LJSG提供的候选人数据资料,并在面试的基础上,择其表现优秀者任命。在这里,御前大臣并没有多少个人选择的余地。只有在顶级的法官任命方面,御前大臣才有可能根据个人对候选人的判断进行选择。但是,此时法律职业团体的舆论又具有一定的影响因素,一个候选人若不能做到享誉法律界,御前大臣是不可能将其引荐给首相的。综合来看,女王、首相、御前大臣、LJSG以及舆论都在法官的任命中发挥着自己的作用,没有任何一方力量能够完全掌控任命,这也就最大可能地避免了任命中请托的可能。(www.daowen.com)
苏格兰地区的任命权也属于女王,但是根据1998年《苏格兰法案》的规定,法官推荐人名单应该由苏格兰第一大臣(First Minister)提供,该大臣在提供名单时会与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院长(Lord President of the Court of Session)商议。在2002年之前,苏格兰总检察长(Lord Advocate)会向苏格兰第一大臣推荐候选人。2002年6月,一个苏格兰司法任命委员会(Judicial Appointments Board for Scotland)开始正式投入工作,取代总检察长等官员,处理司法任命的具体业务。该委员会连同主席在内共有10名委员,一半委员来自法律职业,一半委员来自非法律职业,主席则是地方政府的资深人士。该委员会委员由苏格兰行政院(Scottish Executive)任命。
在北爱尔兰方面,御前大臣于1973年起就在北爱法院服务机构(Northern Ireland Court Service)的襄助之下负责北爱地区所有的司法任命。2002年《北爱尔兰司法法案》(The Justice Act)设立了一个司法任命委员会,该委员会为爱尔兰第一大臣与副第一大臣提供呈送给女王的法官任命推荐名单。该委员会由1个主席与12位委员组成。主席是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Lord Chief Justice),委员中有5位来自各个层级的司法系统,2位法律专业人士,5位非法律专业人士。这些委员由爱尔兰第一大臣与副第一大臣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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