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议院在19世纪的改革重点是解决上议院外行执掌最高司法权的问题,而在20世纪,上议院司法权在两个方面有了重大发展。
第一,御前大臣工作重心的转移。御前大臣在19世纪的上议院上诉审判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从20世纪初开始,其行政职能越来越多,使得其逐渐脱离了司法工作。由于前章已经介绍,在此不再详述。
第二,上诉委员会的成立。前述已经介绍过上议院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偶然地建立了上诉委员会,此举实现了与上议院物理上的分离。1960年,为了更有效率地审理上诉案件,上议院同意上诉委员会可以同时分别开庭审理两个案件,只需要将判决(或者说是发言“speeches”)在上议院会议室公布即可。[53](www.daowen.com)
自此,英国上议院的司法权基本演化至2005年《宪法改革法案》通过之前的形态。在形式上,它保持了立法机关兼理司法的政治结构。但在实质上,上诉委员会独立于上议院的会议,实现了专业水准的审判,为英国司法界的工作提供了指导。值得注意的是,上议院上诉委员会与上诉法院之间的关系是复杂且多面相的。上议院上诉委员会大部分案件都来自上诉法院,其中民事案件占大多数。但上诉委员会的法律贵族与上诉法院的法官们之间的关系却并非竞争者或者是上下级。由于英国法律职业独特的同一性,这些来自不同法院的法官们,在私底下可能有着比想象中还要亲密的关系。同时,进入上议院,成为一名贵族,也是每一个法律职业者的最终理想。因而法律贵族们更像是上诉法院法官们的师兄,他们以批判但同情的眼光审视着这些来自同一职业团体的晚辈的判决。所以,绝大多数向上诉委员会申诉的案件,都不会被受理,只有最具争议性或者意义重大的案件才会最终被上诉委员会受理。在2005年改革之前,上诉法院每年受理的上诉案达到了两千多件,但是上诉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则不到百件。也就是说,上诉委员会与上诉法院相互配合,由上诉法院来接纳社会对下级法院判决的不满,由上诉委员会以指导监督者的身份在整体上对某些争议或重要案件进行处理,进而借着“遵循先例”原则来弥补议会法对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对既有法律体系所提出的挑战。通过这样一个两级的上诉体系,英国司法在案件数量与质量两方面都满足了社会的需要。[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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