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1873年《最高法院法》与1876年《上诉管辖权法》的关系

1873年《最高法院法》与1876年《上诉管辖权法》的关系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高法院法》一扫杂乱无章的中央法院体系,以一个最高法院取而代之。新的最高法院分为两个部分,即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受理对高等法院判决的上诉,并有限制地受理对郡法院判决的上诉。他对《最高法院法》提出了一个修正草案,将上议院对苏格兰与爱尔兰上诉案件的管辖权也转移至新的最高法院之下,并将该最高法院更名为帝国上诉法院。迪斯雷利首相不得已最终放弃了该修正案,不仅如此,1873年《最高法院法》也被延期生效。

1873年《最高法院法》与1876年《上诉管辖权法》的关系

只要上议院司法中的各种问题仍然存在,保守派的压制就只能是暂时的,改革的呼声是无法被压制的。在御前大臣塞尔伯恩勋爵(Lord Selborne)等法律人与改革派的努力下,1873年议会终于通过了一个具有激进意义的上议院司法改革法案,即1873年《最高法院法》(Supremme Court of Judicature)。这个法案主要带来了三项重要变革。第一,建立了一个总括原有所有高级法院管辖权的最高法院;第二,该法院统一适用普通法与衡平法;第三,统一了民事诉讼程序。

《最高法院法》一扫杂乱无章的中央法院体系,以一个最高法院取而代之。被取代的法院包括王座法院、财税法院、普通诉讼法院、衡平法院、海事法院、遗嘱检验法院、离婚法院、伦敦破产法院、帕拉丁领地的普通法法院、巡回审判委任状、庭审裁判委任状、囚犯提审委任状以及其他类似委任状所设立的法庭、王室保留案件法院、衡平上诉法院及设于财税法院的上诉法院。

新的最高法院分为两个部分,即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高等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原有王座法院、普通诉讼法院、财税法院、衡平法院、海事法院、遗嘱检验法院、离婚法院、伦敦破产法院、帕拉丁领地的普通法法院、巡回审判委任状、庭审裁判委任状、囚犯提审委任状以及其他类似委任状所设立的法庭以及王室保留案件法院的管辖权。该高等法院分为衡平分庭、普通诉讼分庭、王座分庭、财政署分庭以及遗嘱检验、离婚和海事分庭五个分庭。衡平分庭管辖事项包括:①议会制定的任何法律规定由原衡平法院审理的事务;②遗产管理事务;③合伙的分拆,以及合伙或其他账目的接管等;④抵押物的赎回或赎回权的丧失;⑤土地上设定的担保和负担;⑥由于抵押或其他担保产生的财产收益的变卖和分配;⑦公益信托或私人信托的执行;⑧契据或其他文书的补正、终止或取消;⑨不动产买卖和租赁合同的特别履行;⑩对不动产出卖的申诉;⑪未成年人的监护及其财产的管理。普通诉讼分庭、王座分庭、财税分庭、遗嘱检验、离婚和海事分庭分别继承王座法院、普通诉讼法院、财税法院和遗嘱检验、离婚和海事法院的管辖权。[45]

高等法院的各个法庭有义务将所接受但没有管辖权的诉讼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庭,这种设计彻底避免了当事人因选错了法庭而丧失司法救济的机会,真可谓一大进步。[46]高等法院原则上为一审法院,但对于如郡法院等低等法院的判决也具有上诉管辖权,不过由于上诉法院为当事人提供了简便而直接的上诉渠道,所以在实践中这种上诉管辖权极少运用。[47]

上诉法院的管辖权则包括衡平上诉法院和设于财税法院的上诉法院两大上诉法院的管辖权、帕拉丁自治领衡平法院上诉管辖权、枢密院对涉及精神病人监护上诉案件的管辖权、对海事法院某些管辖权案件的上诉管辖权、锡矿区监管大臣拥有的管辖权,以及从小治安庭和四季法庭提起的上诉案件管辖权,上议院的上诉司法权被1873年法案取消。但是上诉法院的地域管辖权仅仅只包括英格兰与威尔士,而不包括苏格兰与爱尔兰。因为考虑到政治原因,让苏格兰与爱尔兰的案件上诉至一所英格兰的上诉法院恐怕会引起这两个地区的反感,所以上议院依然保有对苏格兰与爱尔兰相关案件的上诉权。(www.daowen.com)

上诉法院受理对高等法院判决的上诉,并有限制地受理对郡法院判决的上诉。御前大臣是上诉法院的院长,但日常事务是由一位卷档主事官来主持的,除了主事官,还有22位上诉法官。上诉审原则上仅仅只实施法律审,对原审证据不会进行重新审理,只会在非常严格的范围内有限地承认新产生的证据。[48]

《最高法院法》在司法组织上彻底取消了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划分,结束了英格兰司法权分裂的现状,而且为了避免两种法律之间发生难以预见的冲突,规定了在普通法原则与衡平法原则之间发生冲突时,衡平法原则优先。[49]而且《最高法院法》还在诉讼程序上进行了一揽子改革。《最高法院法》将衡平法院那种无需陪审团进行审判的制度引入到了新的高等法院进行审判,导致了民事陪审制度的衰落。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该法案创造的新最高法院都具有革命性的意义。有人评论说:“当我们注意到诉讼人以前曾被法院的弊端所折磨时……我们会感到惊奇,那古老的司法体系竟然被人容忍了这么久。”[50]

由于该法案引起的变革幅度过大,筹备新的最高法院需要时间,因此其存在一个准备期,法案规定的生效期是1874年11月。但是1874年的一场大选让推动此次改革的原政府下了台,新首相迪斯雷利(Disraeli)任命的御前大臣凯恩斯勋爵(Lord Cairns)对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仍不满足,他继续在议会推动上议院的司法改革。他对《最高法院法》提出了一个修正草案,将上议院对苏格兰与爱尔兰上诉案件的管辖权也转移至新的最高法院之下,并将该最高法院更名为帝国上诉法院(Imperial Court of Appeal)。这个激进的修正草案激起了苏格兰与爱尔兰政治界的强烈反对,保守派趁机在议会联合苏格兰与爱尔兰的反对派,对政府发起了猛烈的进攻。迪斯雷利首相不得已最终放弃了该修正案,不仅如此,1873年《最高法院法》也被延期生效。这次修正案不仅未能扩大改革成果,反倒将本已板上钉钉的改革也耽误了。

为了解决眼下的上议院司法改革僵局,双方达成了一个妥协,该妥协的精神最终反映在了1876年的《上诉管辖权法》(Appellate Jurisdiction Act)之内。根据该法案,上议院仍然保有最终上诉法院的地位,但是任何上诉非经不少于3位“上诉贵族”(Lords of Appeal)的同意,不得受理及审判。[51]该法案还明确规定,即使是上议院休会或被解散,也不影响上诉业务的运作。就这样,新“最高”法院夭折了,但改革的精髓被保留了下来,业余贵族对上诉案件的影响力消失了,专业的法官掌控了整个上诉审,且不受上议院会期的任何影响。事实上,这与一所最高法院没有实质区别,所有的区别都是形式上的。比如,上议院在形式上继续拥有最高司法管辖权,上议院只听审“请愿”(petition)而不是“申诉”(claim),案件的结果以“发言”(speeches)而不是“判决”(judgments)的形式发布。[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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