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前大臣的职权是如此之多,以至于非专业人士无法一一论述之。在英国,仅仅涉及改革前御前大臣职权的制定法就有347部之多,要一一遍睹都是件费力的事情,更不用说厘清其中的效力关系了。受其管理、监督或掌管经费的主要行政性机构多达20个,特别法庭有15个。[20]早在行政事务还未膨胀的19世纪,就已经有人评论:“一个人不管他(御前大臣)有多么强大的能力,他完全不可能完成如此繁重而重要的职责。”作为20世纪最杰出的御前大臣之一,霍尔丹勋爵(Lord Haldane)甚至在一份报告中评论说:“连续几届御前大臣的表现证明,该职位超出了任何一个正常人所能达到的能力范围。随着国家的发展,其职责已经大大扩展了。”[21]
任务繁重只是御前大臣一职所面临的诸多困境中最易解决的一个,毕竟只要合理安排部门结构并增加工作人员,就可以缓解这一问题。御前大臣的各职权之间的冲突,才是该职位所无法回避的致命伤。按照三权分立理论,立法、司法与行政三权应各司其职。或者,至少司法权应该独立。但御前大臣一职直接与各种版本的分权理论相背离,集立法、司法、行政、教会四大权力于一身。这种西方国家中罕见的集权体制为该职位带来了诸多挑战。
首先,并非所有的工作都能靠增加工作人员来解决,御前大臣在一些关键职责上分身乏术。上议院议长一职是不能找人替代的,必须要由御前大臣亲自出席。而审理案件也必须由御前大臣亲力亲为。这就使得御前大臣的重要司法事务与议会事务发生了时间上的冲突。[22]该问题原本并不存在,因为在早期,上议院的法律贵族们一直都在上议院的会议室内审理案件。上议院每年都有休会期,但法律贵族却不受此影响,在休会期间仍然坚守在上议院会议室内照常工作。所以,御前大臣只需要牢牢地守在上议院会议室即可实现重大司法事务与议会事务两不误。但是,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下议院会议室遭到了破坏,所以下议院不得不搬到上议院会议室来开会。1948年,在下议院闹哄哄的会议的侵扰下,法律贵族们不得不搬出上议院会议室独立办公,并临时成立了上议院上诉委员会。当1951年上议院搬回自己的会议室时,上诉委员会并没有跟随上议院回到上议院会议室,而是被重新安置在了一个委员会办公室之内。自此,上诉委员会正式离开了上议院会议室。这一安排为上诉委员会独立于上议院提供了场所上的保障,但是也给御前大臣带来了麻烦。当上议院与上议院上诉委员会同时办公时,御前大臣分身乏术,必须有所取舍。1960年,上议院同意上议院上诉委员会与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同时办公,这更削弱了御前大臣在司法委员会的影响力。[23]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为了应对越来越繁重的立法事务,上议院将每天处理立法事务的时间从下午4点15分提前至下午2点半,而上诉委员会的案件审理要在下午4点整才能处理完毕。在立法权力与司法权力之间进而权衡的时候,御前大臣往往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因为身为为数不多的能够参加上议院立法会议的内阁大臣,他对政府排得满满的立法计划负有不可推卸的督促之责,至于司法事务就只好交给他在上诉委员会的同僚们了。事实证明,这种时间安排对御前大臣审理案件的影响是巨大的。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至2003年6月,御前大臣们在上诉委员会仅仅审理了374起案件,在司法委员会也仅审理了119起案件。其中,进入21世纪后的这三年中,时任御前大臣的欧文勋爵一共也才审理了2起案件。[24]即使不谈司法工作,御前大臣在上议院的工作也经常会和其身为内阁大臣所承担的繁忙事务相冲突。我们经常可以在议会议事录中看到其请假的记录,甚至在其御前大臣事务部即将被废除的前一个月,我们仍能看到欧文勋爵由于内阁事务,连请4天假的记录。[25]
其次,御前大臣集立法、司法与行政三种权力于一身的混合身份对其这三种权力的执行是有影响的。御前大臣在处理司法事务之时,他需要以完全独立的身份审理案件,但作为内阁大臣,他需要对其所属的政党保持忠诚。御前大臣的资深内阁大臣身份与资深法官身份之间发生了激烈冲突。这表现在御前大臣与其他法官们对政府的某些政策的迥异态度之上,一个具有政府背景的最高司法长官确实容易引起他的法官同僚们的提防。[26]法官们对御前大臣独立性的猜忌不是没有道理的。英国很早就通过1700年《王位继承法》确保了法官的独立。但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以维护司法独立为己任的御前大臣不仅不能享有这一独立身份,而且还由于其内阁大臣的身份而受到责任内阁制的约束。试问一位连自己的独立地位都不能保证的官员,如何能有效地保障其他法官的独立?副御前大臣尼古拉斯·布朗恩·威尔金森(Nicolas BrowneWilkinson)就曾在1988年抱怨说,行政与财政事务已经越来越使其难以维护司法独立。[27]根据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御前大臣的更迭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内阁更替不涉及政党的更换,御前大臣往往可以免受重新组阁的影响,新首相通常会延续提名原有的御前大臣入阁。但若内阁更替也伴随着政党的更换,御前大臣通常便无法免于与其他内阁成员一同下台的命运。由此可见,国内政治对这位英国最高司法长官的影响不可小觑,特别是在御前大臣多活动于上议院,无法获得民选下议院的足够支持之时,御前大臣对首相的依赖是显而易见的。二战之后有数位御前大臣被首相突然解职,首相丘吉尔甚至仅仅只是让人给时任御前大臣的西蒙兹勋爵(Lord Simonds)带个话——他们不再需要他了——就将这位御前大臣以毫不体面的方式踢出了内阁。[28]
一方面是为了缓解这种冲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嫌,改革前最后一位御前大臣欧文勋爵承诺,他将不再审理涉及政府的案件,这包括所有的刑事案件(政府是公诉人)、涉及政府及其部门的司法审查案件、权力下放案件、人权案件,以及任何可能被认为与政府有相关利益的案件。这也导致御前大臣能够审理的重大案件越来越少了。[29]尽管如此,这种官员的个人承诺仍然不能替代稳定的制度,它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御前大臣的诸职权之间的激烈冲突。(www.daowen.com)
作为上议院议长之时,御前大臣往往会受到政府立法计划压力的影响,从而站在政府这一边。幸好上议院议长的权力远没有下议院议长的权力那么大,因为上议院是一个自治程度很高的议院,开会的秩序主要依靠议员们的自身素质。但即便如此,御前大臣过于繁重的事务仍然不利于日益忙碌的上议院的高效运转。
再次,鉴于御前大臣一职涉及政府三权,特别是上述首相对御前大臣一职独立性的影响,御前大臣面临着违背国际法义务的指责。《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规定,在受到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都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由一个“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1998年《英国人权法案》的颁行更是以一种国内议会法案的形式,强化了民众获得独立审判的权利。御前大臣作为资深内阁大臣以及上议院议长,不仅拥有审理案件的权力,而且还是最高司法长官,这直接背离了分权的要求。这位最高司法长官不能享有其他法官们所享有的独立地位,他受责任内阁制的约束,并随时可能因首相重新组阁而下台,这使其有违背《欧洲人权公约》与《英国人权法案》相关规定的嫌疑。有鉴于此,2000年2月8号欧洲人权法院第三分庭在“McGonnell v.United Kingdom案”中判决包括御前大臣在内的上议院上诉委员会以立法机关成员兼理司法,违背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30]此案是对英国最高司法机构与立法机构合一体制的批评,更是对集立法、司法与行政于一身的御前大臣地位合法性的严重警告。
最后,由于御前大臣是一位资深法官,所以按照惯例该职位必须由法律人担当。但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御前大臣与其前辈相比越来越难以抽出时间来亲自坐审案件,这对御前大臣的法律素养也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繁多的行政事务要求御前大臣要具备较强的行政能力。与追求公正的司法事务不同,行政事务对效率有较高要求。一个人要兼有处理两种类型事务的能力确实是一种挑战。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御前大臣一年之中也不过平均审理几起,甚至更少的案件,这还不包括许多类型的案件他不能审理。所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御前大臣处理司法事务的能力已经远不能与其前辈相提并论了。有的御前大臣在上任之前缺乏足够的司法经验,有的对某些部门法律不甚了解,有的则在任职期间几乎不曾坐审任何案件。[31]鉴于业务水平不如首席法官,1969年之后,御前大臣几乎不再主持上议院上诉委员会与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会议。[32]御前大臣拥有指定合议庭成员的权力,此权力对案件审理结果有较大影响,通常由御前大臣办公厅(或事务部)的常务秘书来执行。但在实践中,连御前大臣自己都承认,由首席法官来代行此权已是践行多年的惯例。[33]虽然御前大臣们仍然偶尔贡献个别重要的判例,但在实践中,最高司法权实际上已经完全掌握于资深法律贵族们之手了。将司法机关保留于立法机关的重要理由之一,就是身为上议院议长及最高司法长官的御前大臣可以在上议院之内兼理司法。现在,既然御前大臣已经很少行使其司法权了,继续由上议院行使最高司法权就显得很荒谬了。[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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