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御前大臣产生及职权调整

御前大臣产生及职权调整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从出现于文献之中,御前大臣的主要工作就一直是做一个文秘。在国王未能出席上议院时,御前大臣可以作为国王代表出席,并且作为上议院的议长。光荣革命的爆发对御前大臣的权威是一次严重打击。御前大臣的权威主要来自王权,但光荣革命终结了都铎式无所约束王权中所蕴含的专制主义,初步建立了宪政。对王权的约束给御前大臣的权威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御前大臣只能是来自法律人群体中的佼佼者,普通的政客无法染指此职位。

御前大臣产生及职权调整

自从出现于文献之中,御前大臣的主要工作就一直是做一个文秘。他负责帮助国王处理各种与文字有关的事务,比如国王产业的岁入、王国事务的记录、协助国王公布王命、签发国王令状等等,他是英格兰王国所有政府部门的部长。在中世纪早期,除了教士,很少有人识字,连国王与贵族都可能是文盲,所以,御前大臣在中世纪时期始终是由一位教士来兼任的。随着王国事务的增多,以文秘为主要工作的御前大臣开始成为一个新机构的首长——“文秘署”(chancery)。文秘署成了处理实际政务的核心机构,并且是英格兰各种政府机构的摇篮。[3]

1199年,文秘署中分离出了“财政署”(exchequer),后者逐渐演化成了三大普通法法院之一的财税法院。文秘署签发的司法令状演变为令状制,成了英国普通法的核心特征之一。由于1258年的《牛津条例》宣布文秘署停止签发新的令状,导致普通法法院的诉讼形式越来越僵化,不足以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因此,不服普通法法院判决的诉讼人纷纷向国王请求公正的判决。由于御前大臣受命保存国玺,又因为御前大臣是“国王良心的守护者”(Keeper of the King's conscience),所以,其所主持的文秘署代表国王行使国王的司法权。文秘署对普通法法院的判决有纠正之权,久而久之,便发展出了一套不同于普通法体系的衡平法。普通法与衡平法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英格兰的法律秩序。正是由于衡平法对英格兰法律发展的重要性,所以,御前大臣又被国人翻译为“大法官”,文秘署又被翻译为“大法官法院”。[4]

御前大臣是国玺的保管者,因而是国王的代言人,他不仅仅主持文秘署的工作,而且在咨议会、枢密院之中也处于领导地位。在国王未能出席上议院时,御前大臣可以作为国王代表出席,并且作为上议院的议长(Speaker)。在漫长的英国政治发展史上,御前大臣经常处于“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显赫地位。历史上有许多赫赫有名的御前大臣,或者权倾一时,如红衣主教沃尔西(Cardinal Wolsey);或者贤能兼备,如托马斯·莫尔(Thomas More);或者在某些专业领域有特殊贡献,如弗朗西斯科·培根(Francis Bacon)。虽然御前大臣的产生是古老的,但该职位的职权却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时而权倾一时,时而专注于某一个领域,绝无定式。御前大臣的职权之发展与这些御前大臣们自身的努力是分不开的,没有他们的工作,御前大臣将像政法官(Justiciar)一样,早早地消失于历史的长河之中,更遑论能够在现代英国政治之中拥有宪政枢纽式的地位。

1616年,衡平法院与普通法法院的管辖权之争是一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在代表普通法法院的首席法官柯克与代表衡平法院的御前大臣埃尔斯米尔(Lord Chancellor Ellesmere)的激烈争论之中,国王詹姆斯一世选择支持后者。这不仅初步确立了衡平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也确立了御前大臣在司法方面的优越地位,这为御前大臣日后在司法方面的发展埋下了伏笔。光荣革命的爆发对御前大臣的权威是一次严重打击。御前大臣的权威主要来自王权,但光荣革命终结了都铎式无所约束王权中所蕴含的专制主义,初步建立了宪政。对王权的约束给御前大臣的权威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光荣革命之后的前五年里(1688~1693年),御前大臣之职一直处于空缺状态,革命之后的首位御前大臣萨默斯勋爵(Lord Somers 1693~1700年)也没有了以往的权威,他甚至是地位最低的大臣。[5]行使国王特权的枢密院的政治地位在光荣革命之后一落千丈,主导枢密院的御前大臣也就被架空了。新兴的首相制与责任内阁制度正在形成之中,御前大臣在内阁之中受到了首相的牵制,并由此失去了其在许多重要国务之上的“拍板”权。

有鉴于此,御前大臣开始在其他方面寻求自己的发展空间。由于被排挤出了政经大事的决策层,他现在有充裕的时间去好好经营他的“文秘署”[6]了。从这个时期开始,御前大臣摇身一变,变成了一位学识渊博的大法官。诺丁汉勋爵(Lord Nottinghan,1673~1682年)、哈德威克勋爵(Lord Hardwicke,1737~1756年)、埃尔登勋爵(Lord Eldon,1801~1806年,1807~1827年)等人用精湛的司法技艺将御前大臣与司法权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以至于人们几乎把他看作是一位专职法官。因此,御前大臣只能是来自法律人群体中的佼佼者,普通的政客无法染指此职位。(www.daowen.com)

1885年之后,情况有了新的变化。在肯尼思·缪尔·麦肯齐(Kenneth Muir Mackenzie)就任常务秘书(Permanent Secretary)之后,御前大臣有了三位助手与一位特别顾问,御前大臣的行政事务开始日益增多。[7]御前大臣开始从一个职位向一个机构的转变过程,并最终演化为了内阁政府中的一个部门,称为御前大臣办公厅(Lord Chancellor's Office),后改为御前大臣事务部(Lord Chancellor's Department)。其开始被制定法赋予越来越多的职责,特别是1971年的《法院法》将所有司法行政事务都一股脑儿地交给了它,包括管理与分配法院系统的经费、刑事法律援助、监督法院服务机构、法律职业的培训与管理、司法任命,仅此一项立法就足以将其变成一个“司法部”!此项立法对御前大臣事务部影响深远,因为在此之前,该部门是由远离政治的法律人主导的,而现在它却变成了一个每天算计着替司法机构争取更多经费,以及如何在庞大的法院系统中合理分配经费的部门。这使其从一个追求公正的司法部门,变成了一个追求效率的行政部门,他所属的部门机构也随之越来越臃肿。[8]

以改革前的欧文勋爵(Lord Irvine of Lairg)为例,这位御前大臣拥有一位首席私人秘书(Principal Private Secretary),四位私人秘书(Private Secretary),两位助理私人秘书(Assistant Private Secretary),以及一位议会助理(Parliamentary Clerk)。仅仅是负责司法任命的工作人员就达140人,而整个御前大臣事务部的工作人员竟达到了2000人,考虑到英国的人口与国土面积,一个2000人的部门可谓是大得惊人。[9]

如前所述,御前大臣不是由哪一部制定法所确立的,他是历史的造物。所以,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能够完整地规定御前大臣的所有职权。想要对改革前御前大臣的所有职权进行一番完整论述是一个大工程。御前大臣的职权范围之广,远超过首相。有人评论说,御前大臣就像一条章鱼一样,将触手伸入立法、司法、行政与教会等各个政府权力领域。[10]与英国法的特点类似,御前大臣的这些职权并不具有某种理性的结构,比如像我国宪法规定总理之职责那样明晰,他获得这些职权可能只是历史的遗迹,甚至是出于偶然。为此,本书将按照职责的类型,分门别类地略论之。

御前大臣的全称是大不列颠御前大臣(Lord High Chancellor of Great Britain)。在詹姆斯一世之后,英格兰与威尔士、苏格兰、爱尔兰各有一位御前大臣。在《1707年合并法案》之后,英格兰与威尔士的御前大臣一职与苏格兰的御前大臣也随之合并了,但与爱尔兰御前大臣的合并从来都没有实现。所以,该职位到现有也只能叫作大不列颠御前大臣,而不是联合王国御前大臣(Lord High Chancellor of United Kingdom)。但这并不意味着御前大臣在北爱尔兰事务上毫无权力,本书于后文中会对此作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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