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正确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

如何正确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

时间:2023-07-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项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项目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发生争议,则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如何正确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

1.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涵义

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可能会导致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发生变更。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所达成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这里合同变更是狭义的,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合同变更必须针对有效的合同,协商一致是合同变更的必要条件,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有效的合同变更必须要有明确的合同内容的变更。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约定不明确,视为没有变更。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时,将使合同项目内容发生变更,将产生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变更后原合同债消灭,产生新的合同债。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不得再按原合同履行,而须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合同的变更一般不涉及已履行的内容。对于有些合同,签订时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的,那么合同的变更需要重新登记或审批。

2.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特征

项目合同的变更通常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合同的内容和标的的法律行为,即经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改变原合同的法律关系,建立了新法律关系。它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项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2)改变合同的内容和标的。

(3)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是将产生新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3.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条件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有关的合同法规以及经济生活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变更项目合同。

(1)双方当事人确实自愿协商同意,并且不会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项目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不能履行。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且在被允许的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由于项目合同当事人的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项目合同时所期望实现的目的或致使项目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

(5)项目合同约定的变更合同条件已经出现。

当项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项目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因变更或解除项目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之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分别承担项目合同的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4.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程序(www.daowen.com)

项目合同的变更需要一定的程序。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法规和司法实践,其程序一般为以下两步。

(1)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项目合同时,应当事先向另一方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2)另一方当事人在接到有关变更项目合同的建议后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如同意,则项目合同的变更发生法律效力。

实际上,以上两点与合同订立的程序基本相同,即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作出承诺或接受,其区别在于项目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的,需注意以下几点。

1)变更项目合同的建议与答复,必须在双方协议的期限之内或者在法律或法令规定的期限之内。

2)项目合同的变更如涉及国家指令性产品或工程项目时,必须在变更项目合同之前报请下达该计划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因变更项目合同发生的纠纷,依双方约定的解决方式或法定的解决方式处理。

除由于不可抗力致使项目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项目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实现目的的情况之外,在协议尚未达成之前,原项目合同仍应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变更为借口逃避责任和义务,否则仍要承担法律上的后果。

5.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发生争议,则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本身的原因,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误解,产生错误认识。这里的重大误解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发生的误解,如果是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事实,且一方当事人订立时由于自己的原因而没有预见到,则不属于重大误解。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对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可认定为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6.狭义的合同变更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1)当事人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因此,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合并或分立后不应该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在现实的市场经济活动中,经常由于资产的优化或重组而产生法人的合并或分立,但不应该影响合同效力。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后当事人与其他法人或组织合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新法人或组织继承,合同仍然有效。订立合同后分立的,分立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告知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继承人,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合同的履行方式。如果分立方没有告知或分立方的该合同责任归属通过协商对方当事人不同意,则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或组织连带负责,即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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