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称《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利部于1999年3月4日发布实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一)质量事故分类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1)一般质量事故。它是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且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2)较大质量事故。它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它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4)特大质量事故。它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5)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具体分类标准,见表6-3。
表6-3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具体分类标准(www.daowen.com)
注 1.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要条件,事故处理所需时间以及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
2.在《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6〕202号)中,关于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分级是针对事故应急响应行动进行的分级。
(二)事故报告内容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
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般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较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重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抄报水利部,特大质量事故逐级向水利部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生(发现)较大、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h内向规定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突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h内电话向上述单位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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