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欧盟《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令》概述

欧盟《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令》概述

时间:2023-07-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4年年底正式颁布了《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令》,1996年在欧盟所属国家立法方面体现出来。这里以包装材料及其废弃物为例,说明《指令》的相关要求。由于各成员国积极响应,欧盟有关包装物的立法得到了很好的落实。不难发现,欧盟各国对包装物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对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及再生利用等方面,目的是减少包装物对环境的破坏。

欧盟《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令》概述

1.《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

欧盟(原欧共体)是世界上最早致力于产品的循环利用系统建设的地区。在该系统中,包装废弃物的回收与利用被列为重点,并于1991年颁布了关于包装废弃物的指令,即欧共体包装与环境法规。1994年年底正式颁布了《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以下简称《指令》),1996年在欧盟所属国家立法方面体现出来。

《指令》是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的指令性文件,对所有成员国都有约束力。它是基于环境与生命安全,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对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包装的管理、设计、生产、流通、使用和消费等所有环节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应达到的目标。其技术内容涉及包装与环境、包装与生命安全、包装与能源和资源的利用。特别应关注的是,基于这些要求和目标,派生出许多具体的技术措施。另外,具体的实施还有相关的指令、协调标准及合格评定制度。该《指令》于1997年正式实施。

《指令》有两个主要的目标:一是保护环境,二是确保欧盟内部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为此目的,该《指令》采取了一些措施,首先是防止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其次着眼于通过再利用、再处理和其他的各种回收利用方式来减少对这些废弃物的最终处理量。

此外,《指令》要求各成员在其依据1975年指令建立的国内废物管理规划中设立专章,制定包装与包装废弃物管理规划,要求委员会根据相关的程序对一些诸如医疗设备和医药产品的初级包装、小包装和豪华包装等特殊问题确定技术措施。该《指令》还设立了一个由各成员代表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这里以包装材料及其废弃物为例,说明《指令》的相关要求。

(1)关于包装材料数量控制的要求。

①限制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

②将包装用品的数量缩小到最小限度,即对生产和消费者来说既安全又节省包装材料;

③加快研究更轻、更强的新型材料

④促进包装集中产品及促进以少装多的代用品及集中服务;

⑤促进特殊规格包装制品运送和分派的运输包装基准尺寸的制定和规格化工作。

(2)关于包装废弃物的再生。

①建立收集、回收系统、选分设备。建议由公共事业组织与企业界共同推进;

②包装废弃物的再生、特别是为了使再生容易,要对包装构成成分进行必要的更新和改进;

③再生制作的制品,只要与新品特性相同,在生产过程中应该排除二者的所有差别;

④使用适合包装用品规格的再生材料,以使包装用品的制造变得容易。

(3)关于包装材料的种类。

①使用安全材料替代受限制或可疑的材料。例如,PVC及PS中的单体的影响。使用PP替代它们是可行的方法。

②限制使用原始包装材料。例如,木材、稻草、竹片、柳条、麻等,也禁止直接使用纸屑、木丝等作为缓冲填充物。

③限制使用热固型塑料和发泡塑料缓冲垫。由于发泡塑料的收集、分类、运输和处理成本大于其回收利用价值,故成为“不受欢迎产品”。推荐采用植物纤维缓冲垫、蜂窝纸板或瓦楞纸板加工的缓冲垫、使用收缩膜或捆扎材直接将产品固定在纸托盘上的办法。

④对木质包装材料实行强制性检疫规定,必须附有中国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处理证明;

⑤限制使用复合材料(不易回收处理)、慎用黏合剂和涂料、禁止使用偶氮染料等含有有害物质的包装材料或包装辅材。

可见,其规定十分具体和具有针对性。

2.《修正的包装指令》(2004/12/EC)

2004年2月11日,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公布了《修正的包装指令》(2004/12/EC),该《指令》一共4条,其主要部分在第1条,其他3条属于行政或技术条款。2004/12/EC对94/62/EC有多处修正,主要有以下六点。

(1)进一步确定了包装的概念。《指令》指出,所谓“包装”,是指“一切用来盛装、保护(握持)、运送及展示货品的消耗性资源”,包括糖果盒、塑料袋、直接与商品系在一起的标签,等等;对具有包装的作用同时又具有其他功能的项目(如糖盒、CD盒上的包装薄膜等)、现场包装项目(如纸质或塑料包装袋、一次性餐茶具等)、包装的组成部分和辅助部分(如标签、包装上的装订钉等)一般也视为相应产品的包装。(www.daowen.com)

(2)在涉及防止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方面,规定成员国应要求生产者在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减少包装与包装废弃物对环境影响之前不得上市。

(3)要求各成员国必须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包装品管理体系,以提高包装品的回收和再利用率。为此规定了明确的目标,并要求各成员国分阶段实现。

(4)规定各成员国包装废弃物的回收率在2001年前至少达到50%,至2008年年底前提高到至少60%;包装品的再生利用率在2001年前至少达到25%,至2008年年底前提高到至少55%。

(5)对不同包装材料的再生利用率提出了不同要求:玻璃制品为60%、纸质品为60%、金属材料为50%、塑料制品为22.5%、木质品为15%。

(6)对一些组织与程序规则做了一些修正,并要求成员国在2005年8月18日之前将该《指令》转化为国内法加以实施。

由于各成员国积极响应,欧盟有关包装物的立法得到了很好的落实。当然,各国在实施过程中依不同情况而采取了不同的方式方法,并建立了不同的包装法规和包装处理体系。例如,比利时和丹麦等国,便制定了一种生态税,规定凡用纸包装的食品和使用回收复用包装的可以免税,其他材料的包装则须缴税金。这些措施主要是惩罚采用塑胶及非回收复用材料包装的厂家。

不难发现,欧盟各国对包装物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对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及再生利用等方面,目的是减少包装物对环境的破坏。至于过度包装,这一问题在欧洲各国并不突出。其原因是,过度包装会增加厂家的成本,使得产品价格上升而失去市场竞争力;如果厂家有意进行“夸张包装”或“欺骗性包装”,则消费者或律师可向有关部门举报,违规的厂家会受到罚款处理。

3.《指令》的协调标准

协调标准是根据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标准化组织之间签署的准则制定的,在征求各成员国意见之后,由欧盟委员会批准发布。它是欧盟建立欧洲市场的基石;协调标准(欧洲标准)必须在国家层次上进行转换。这种转换意味着必须将相关欧洲标准转换成国家标准,同时所有相矛盾的国家标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废止;它并不是一项独立的欧洲标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规范。然而,协调标准仍然保持着自愿性采用的地位。

《指令》(94/62/EC)的协调标准自成体系,是当今世界最完善的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技术标准。对于包装的减量、重复使用、资源回收、能源回收、生物降解、制造沼气和有机堆肥提出了翔实的解决方案和评价指标。

欧盟根据《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和实施目标制定了EN13427—EN13432共六个协调标准。

①EN13427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欧洲标准的使用要求;

②EN13428 包装 制造和成分的特殊要求 预先减少用量;

③EN13429 包装 重复使用;

④EN13430包装 材料循环再生 包装可回收利用的要求;

⑤EN13431包装 能源回收利用 包装可回收利用的要求(包括最低热量值陈述);

⑥EN13432包装 堆肥和生物降解 包装可回收利用的要求 试验方案和包装最终评判准则。

对于一个具体的包装产品来说,在协调标准EN13427的引导下,首先评估其是否符合基本使用要求;用EN13428确定材料选择是否接近基本要求,是否是减量设计的,每个产品是否都适用;然后确认符合评估的类别,即在其余四个标准中确定适用的符合评估的类别。

①重复使用的,用EN13429评估;

②循环及材料再循环的,用EN13430评估;

③能源恢复和再生的,用EN13431评估;

④再生合成与生物降解的,用EN13432评估。

可以看出,这些协调标准保证了《指令》的可操作性。它们既是实施《指令》94/62/EC的具体技术措施,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符合性合格评定的技术依据。

本章思考题

(1)什么是标准化?它在现代工业生产与管理中有哪些作用?

(2)根据欧盟《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令》,在设计对欧盟出口产品包装,选用塑料包装材料时应该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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