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80年代起,欧洲一些国家就因现代包装的繁荣发展所带来的各种严重问题开始研究包装的立法问题。人们普遍认为,当代包装行业应对生态环境的状况负有更为重要的责任。为此,欧洲各国纷纷出台包装法,意欲对商品包装所带来的问题予以控制。下面,简要介绍一些发达国家的包装法律法规及其在绿色环保、包装废弃物回收方面的规定。
1.德国的包装相关法律、法规
德国于1991年就通过了《避免和利用包装废弃物法》(简称包装法)。1993年,欧盟依据德国的包装法制定了《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为了适应欧盟包装准则的规定,德国《包装法》于1998年、2004年又做了两次修订。它是世界上第一个生产者负责承担废弃物回收和利用的法律。
自1992年开始,德国实行了“绿点”(Green Dot ,der grune Punkt)回收系统。“绿点”系统的意义在于,通过商品包装条例,产品责任原则首次在法律上被确定下来。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商品包装的生产和经营者有义务收回和利用使用过的产品。目前,绿点标识(图8-2)已经在奥地利、比利时和法国等欧盟国家使用。
图8-2 绿点标识
“绿点”由德国回收利用系统责任有限公司(DSD)推出。该公司于1990年在科隆由来自包装工业、消费品工业和商业的大约95家工商企业在德国工业联邦联合会和德国工商会倡导下成立。它是当时唯一依据德国包装法规,专门从事包装废弃物收集、分选和再生利用的全国性政策执行和协调机构。公司成立之初是一个非营利性的责任有限公司;1997年改为无证券交易的股份公司,也是没有营利企图的非营利性公司。其活动经费来源于向企业颁发“绿点”商标许可证方式收取绿点使用费,国家为此系统的建立未投入资金。自2005年12月起,该公司变更为营利性质的责任有限公司。为了适应这一转变,德国相继成立了8家DSD回收处理机构,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自2009年1月1日起,德国《包装法》的第5修正版开始实施,其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商品包装回收及利用的义务和市场机制。
德国《包装法》第5修正版规定以商业目的将包装物(包括填充物等)带入德国市场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除非自己回收处理所销售的包装,否则需要在有覆盖范围的回收体系内注册,并支付处理费用。自2009年开始,包装上不需要标识其所参与的回收体系(如“绿点”)。相关的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针对销售链中产生的使用过的运输包装和附加包装,生产者和销售商有义务免费回收,并处理再利用。
针对到达最终消费者手中的销售包装,规定生产者和销售商必须参加有覆盖范围的回收体系,但允许自主选择参加哪个回收体系,来完成其销售包装的回收义务。没有参加回收体系,会收到同行竞争者或者律师的警告。
如果生产者和销售商故意或者不小心使用未注册包装,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也不能提供自己回收处理的证明,将被视为不正当竞争,需要承担法律后果。一方面要考虑其同业竞争对手或律师的法律警告;另一方面有罚款的风险。《包装法》规定,这种违法行为等同于违反德国垃圾循环法的规定,将被科以重罚。
针对销售链中产生的运输包装和附加包装的行业解决方案(DSD之外的体系和商机),由于法律允许生产者和销售商在其销售链中建立自己的回收系统,条件是包装没有到达最终消费者之前。但这种做法不容易被监管,同时这个规定也催生了所谓的“行业解决方案”。当包装量很大时,这需要通过专家咨询,根据销售渠道、废包装产生地和量进行分析,哪些包装要参加什么系统最经济。
关于完整性(VE)声明。按照《包装法》规定,凡将包装带入德国市场的生产者或销售商,如果其包装超过规定数量,就需要向当地管理部门申报完整性声明。申报包括所使用包装材料的数量和种类,并要分清在不同DSD系统的比例和自己及通过第三方回收的情况。
在德国,包装法主要的监管力量来自同业竞争者和律师。从实践情况来看,德国的包装法是最严格、最完善和运行最规范的。(www.daowen.com)
2.英国的包装相关法律、法规
英国于1996年5月通过《包装条例》,旨在使包装或包装产品的基本要求与欧盟指令94/62/EC 相适应。但由于有些包装容器内装的液体产品遇热发酵和膨胀,须在容器内留有一定的空间,以防止液体膨胀造成包装破坏而伤人。同时规定,金属桶盛装液体的预留容量为5%。
英国食品标准局发布的《食品包装标签指南》规定,经加工的产品其原产地标签不能对所用原料的原产地产生误导。此外,《指南》还列举出了标签实施的最佳实例,以鼓励食品行业采用明确的和清晰的商品包装标签。
3.奥地利的包装相关法律、法规
奥地利于1992年10月通过《包装法规》,随后颁布了《包装目标法规》以进行补充。《法规》要求生产者与销售者免费接收和回收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并要求对80%回收的包装资源进行再循环处理和再生利用。1994年又推出了《包装法律草案》,更准确地阐述了上述法律观点,并将欧盟指令94/62/EC 的内容容纳进去。
4.欧盟其他国家及北美、日本的包装相关法律、法规
法国于1992年制定了《包装法规》,1993年1月1日生效。1994年颁布了《运输包装法规》。这一法规明确规定除家用包装外所有包装的最后使用者要把产品与包装分开,由公司和零售商负责进行回收处理。
比利时于1993年7月通过《国家生态法》,1995年7月该法规正式生效。该国还制定了一种生态税,规定凡用纸包装食品和重复使用的包装可以免税,其他材料的包装均要交税。
丹麦在1990年以前,71%的家庭废弃物作为焚烧垃圾发电厂的燃料,在1990年初,丹麦制定的《废弃物再循环处理》法规生效,这一法规明确规定包装废弃物再循环处理是第一位,焚烧发电是第二位。
荷兰于1991年由该国各有关行业与政府签署了一项“包装盟约”,规定必须减少包装材料的消耗,同时盟约承担国家环保计划的60%。
美国在1980年代末由各州相继颁布了各自的《包装限制法规》;1993年由36个州立法通过一项塑料回收标志方法。从1993年12月31日起禁止使用铅冲压的封瓶盖。
加拿大1990年由国家环委会和行业组织共同起草制定了《包装协议书》,同时还颁布了《加拿大优选包装法规》,明确规定要减少包装材料用量和开展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
日本政府1993年6月制定的《能源保护和促进回收法》强调:要有选择地收集可回收的包装废弃物,生产可回收的包装产品。同时提出了消费者免费将废弃物的包装物分类,市政府负责收集已分类的包装废弃物,企业经政府允许对包装废弃物进行再处理。1994年1月,日本又实施了《包装容器回收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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