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所以,标准化对象与立法对象的关系非常密切。立法对象与标准化对象具有相似的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特点。标准则是由没有立法权的公认机构发布的。标准发布机构确定标准化对象时,需要考虑现行的技术法规,只有技术法规所覆盖的对象以外的或技术法规认为需要由标准来补充的内容,才可成为标准化对象。
标准的使用应当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技术法规。无论是国际标准(例如ISO标准、IEC标准)、区域标准(如EN标准)还是国家标准(如GB/T),只要双方同意,在贸易合同中都可以被纳入。但是,当国际标准、区域标准或国家标准中出现不符合进口国或出口国当地法律的条款,尤其是与当地的技术法规相抵触时,各国一般均执行各自的技术法规,而不是按照贸易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所以,标准化对象与立法对象的关系非常密切。
立法对象与标准化对象具有相似的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特点。法律规定的条文在国家范围内是共同使用的,在下一次修订前是重复使用的。法律条文代表国家的意志,由国家行政机关强制实施,因此,法律是强制性的。标准则是由没有立法权的公认机构发布的。虽然标准中的条文也具有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特点,但是标准规定的条文是供大家自愿选用,不具有强制力。标准往往是通过第一方的声明符合或合同甲乙双方认可后才需要实施。(www.daowen.com)
立法对象,尤其是技术法规的立法对象与标准化对象的关系非常密切。技术法规是规定技术要求的法规,它们或者直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通过引用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将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的内容纳入法规中。立法机构确定立法对象时具有优先权。标准发布机构确定标准化对象时,需要考虑现行的技术法规,只有技术法规所覆盖的对象以外的或技术法规认为需要由标准来补充的内容,才可成为标准化对象。所以,标准化的对象与技术法规的立法对象是互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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