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原则
1.实行有偿占有与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
2.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原则,个人和集体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
3.因地制宜,谁受益谁负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补偿方案建议
项目取水增加了黄河水用量,对农业灌溉将产生一定影响。企业应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适当的措施和途径予以补偿。(www.daowen.com)
根据《山东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人为造成污染影响农业灌溉、导致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及其他影响灌排工程设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行为,实行有偿占用与‘等量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有偿占用与‘等量等效’替代相结合系指社会效益补偿和水利资产经济损失赔偿,其补偿方式包括:等量等效的替代工程或者开发补偿费、赔偿费等。‘等量等效’替代系指修建与被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数量(水量、流量、面积、工程量)相当,净效益(灌溉、排涝标准和社会效益及管理单位收益)相等的替代工程。”
对于项目占用灌排工程措施补偿,可通过对影响区现有的灌溉渠道或者是东沉沙池进行清淤、衬砌、维护或者埋设低压管道等措施,提高输水效率,减少渠道输水损失。
对于因项目取水造成的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可采用农业损失法估算。根据位山灌区有关资料,当地每亩地灌溉定额为220 m3,该项目增加引用的黄河水量为503万m3/a,相当于使灌区减少2.29万亩的农田灌溉水量;不灌与灌溉相比,每亩粮食减产250 kg。粮价按现状年每千克2.2元计,灌溉效益分摊系数取0.4,灌区因建设项目用水每年将损失约503.8万元。
对项目造成的这部分损失可由供水单位负责制订补偿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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