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如果实验室将检验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实验室要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为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实验室应确保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并能满足相同的能力要求。实验室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分包。
本条在评审实际操作中应掌握以下三点:
①分包项目在计量认证评审前即应提出,并为评审通过,一般来说质检机构对外分包的检测项目仅占实验室业务的很小一部分,例如不超过认证项目参数的5%;
②分包项目根据《评审准则》的要求是有限制的。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是指本质检机构计量认证批准的检测参数所采用的专用计量工作仪器设备,如使用率不足1~4次/年的情况;
③仪器设备价格昂贵是指本质检机构按照其检测规模无法承担购买而言的。
当实验室以上述理由申请分包时,①、②、③点应同时满足才行。
特种项目也必须在计量认证评审时通过评审,或在扩项认证时通过才行。
分包方的条件应与质检机构计量认证通过的条件相同或更好,分包方所承担的检验项目参数,若在其单位也已通过计量认证则可以认可,否则质检机构应有对分包单位进行审核(第二方审核)的证明,审核由质检机构的内审员进行。(www.daowen.com)
在评审这一条时应能查阅到承担分包的质检机构与本单位具有相应的分包协议或意向书之类的文件才行。
当质检机构承接到需分包出去的项目时,质检机构应将分包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或在协议书上明确,征得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分包。
在评审中若本质检机构不存在分包,则在质量体系文件中说明即可。
当今后可能会发生这类工作内容时,则主要检查是否有相应的程序文件,且应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14.2 实验室应记录和保存调查分包方的能力及符合性的详细资料,并保存有关分包事项的登记册。
本条要求在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时,能提供对分包方调查的详细的、完整的资料,分包的合同或协议书应齐全,证明分包方能力的证据应充分有效。对于过去已实施分包出去的项目和单位,其能力调查的相关记录和完成情况的记录应有完整的档案保存。当过去没有发生过分包事宜,则可免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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