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对于实验室完成的每一项或每一系列检验的结果,均应按照检验方法中的规定,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在检验证书或报告中表述,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证书或报告中还应包括为说明检验结果所必需的各种信息采用方法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本条款除上述明确的要求外,检测报告中必须要有检测数据或结论。
在评审时重点主要检查过去1~3年内已发出的检测报告副本,是否满足相应程序文件的要求。
13.2 每份检验证书或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
(a)标题,例如“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
(b)实验室的名称与地址,进行检验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地址不同);
(c)检验证书或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序号)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
(d)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如果适用);
(e)被检验样品的说明和明确标识;
(f)检验样品的特性和状态;
(g)检验样品的接收和进行检验的日期(如果适用);
(h)对所采用检验方法的标识,或者对所采用的任何非标准方法的明确说明;
(i)涉及的抽样程序(如果适用);
(j)对检验方法的任何偏离、增加或减少以及其他任何与特定的检验有关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k)测量、检查和导出的结果(适当地辅以表格、图、简图和照片加以说明),以及对结果失效的说明;
(l)对估算的检验结果不确定度的说明(如果适用);
(m)对检验证书或报告(不管如何形成)内容负责人员的签字、职务或等效标识,以及签发日期;
(n)如果适用,作出本结果仅对所检验样品有效的声明;
(o)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复制检验证书或报告(完整复制除外)的声明。(www.daowen.com)
对于以上15个信息,在实际操作运行过程中,每份检验报告的信息量不应少于10个(本款中d、g、i、l、n等5条可以视实际情况进行取舍)。
13.3 如果检验证书或报告中包含分包方所进行的检验结果,则应明确的标明。
本条要求“分包部分”在报告中应有明显的标识,不能采用注解或备注等方式,必要时应详细说明。
在评审中主要检查是否有相应的程序文件,且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13.4 应合理的编制检验证书或报告,尤其是检验数据的表达应易于读者理解。注意逐一设计所承担不同类型检验证书或报告的格式,但标题应尽量标准化。
本条要求根据《评审准则》的各项规定,对质检机构的各种不同类型检测报告格式应逐一精心设计,既要清晰、明确,又要有足够的信息量。
13.5 对已发出的检验证书或报告作重大修改,只能以另发文的方式,或采用对“编号为X X X X的检验证书或报告”作出补充声明或以检验数据修改单的方式。这种修改应有相应规定并符合本准则第12条的全部相应要求。
本条款要求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其修改后的报告重新发出时,应收回原报告,以免误用或造成不良后果。当无法收回时,应以正式发文的方式通知对方对报告修改的内容,对原报告作出补充声明或以检验数据修改单的方式修改。该声明或检验数据修改单一定要直接送达委托方,并取得相应的回执,归档以备查。
对这一条的检查主要看在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中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如已经有发生的,应检查相应的记录。
13.6 当发现诸如检验仪器设备有缺陷等情况,而对任何证书、报告或对证书或报告的修改单所给出结果的有效性产生疑问时,实验室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
本条的实质是防止客户发生不必要的损失,要保留客户已得到相应通知的证明(不论用什么方式)。
在评审中主要检查是否有相应的程序文件作了规定,同时应了解该质检机构过去是否有过类似的情况发生,是否按程序文件规定处理。
13.7 当委托方要求用电话、电传、图文传真或其他电子和电磁设备传送检验结果时,实验室应保证其工作人员遵循质量文件规定的程序,这些程序应满足本准则的要求,并为委托方保密。
本条的含义是:
(1)质检机构在委托方的要求下可以采用电话、电传、图文传真等发送检验结果和数据,但并不免除正式检验报告的正常发送,并且在报告中应注明质检机构已进行了其他的发送形式与发送内容。
(2)在使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方式传递检验数据或结果时,要执行实验室质量体系管理程序文件的程序,其中包括发送依据、批准人签名、发送内容、发送日期、发送形式、发送人签名、委托方接受人等,发送的原件应归档。
不论采用什么方式发送,质检机构应保证对发送内容的保密。
在评审中主要检查是否有相应的程序文件,且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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