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人员配置策略与管理要点

人员配置策略与管理要点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应有足够的人员”,是各级领导、各岗位上均配备有相应的人员;在管理岗位上主岗位只能一人,一人可以多岗,但不能越级兼任,以防止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减少质量手册规定监督层次的问题;对于技术检测岗位,每一个检测参数的承担者不能少于2人,一人可以承担检测多个参数,但应适当。

人员配置策略与管理要点

6.1 实验室应有足够的人员,这些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所谓“应有足够的人员”,是各级领导、各岗位上均配备有相应的人员;在管理岗位上主岗位只能一人,一人可以多岗,但不能越级兼任,以防止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减少质量手册规定监督层次的问题;对于技术检测岗位,每一个检测参数的承担者不能少于2人,一人可以承担检测多个参数,但应适当。质检机构的人数以满足要求为准,并不是越多越好,也可聘请临时(包括回聘)人员,但应签订协议,并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建立技术档案,其他要求与正式人员一致。

对于人员的配备,在评审过程中主要应审查其领导层和管理层间是否有越级兼任的情况,重点考核其检测人员的数量、结构、能力是否满足检测工作的要求。在质量手册中应列出检测人员与申请/批准项目参数对照表,当发现有缺陷或缺失时应提出整改意见。

(a)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

对于非独立法人的质检机构,其最高管理者(主任)、副主任、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应由其主管部门(母体)下文;对质检机构内部设置的部门主管,可由质检机构自行下文。其目的是在承担责任时,要有据可查。

在评审时应能见到相应的文件,若缺少或与实际情况有出入,应予纠正或作为整改意见提出。

(b)最高管理者和技术主管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确认;

对于由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负责计量认证评审的质检机构,其最高管理者、技术主管和质量主管变更应报送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备案,并确认。变更后的最高管理者和技术主管仍须满足本准则的要求。

当评审中发现质检机构在过去运行时有违反本规定的,应予明确指出并要求其按规定办理手续。

(c)非独立法人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应由其法人单位的行政领导成员担任;

当挂靠单位的业务范围很宽,可能涉及所检测内容的生产、开发、研究时,为保证第三方公正性,可由法定代表人直接授权给不涉及主管生产、开发、研究的单位(母体)领导成员,担任质检机构的主任,而其挂靠单位(母体)的法定代表人不能是质检机构(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

在我国当前的国情下,这一条的规定是质检机构既能获得挂靠单位(母体)的支持,又能保证其公正性,并能正常运行的相对比较有效的办法。

结合水利系统的实际情况,若母体的主体业务与质检机构的检测范围明显不同,则最高管理者的承担者可不受限制。对于各省、直辖市水资源、水环境检测中心的下属地区分中心,考虑到其当前人员编制一般都比较少,且其绝大部分的工作均为纵向任务,因此,这类主管单位的法人代表是否作为质检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可不作硬性规定,在评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d)实验室技术主管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检测业务。

这一条已不再坚持原《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JJG 1021—90)规定的需要工作10年以上经历要求。应该指出,《评审准则》针对全国质检机构组成情况客观存在的差别,提出的这一标准是最低标准,是合适的。对于专业组成面广、高级技术人员众多、规模比较大、行业地位重要的质检机构,在确定实验室技术主管的技术职称和检测经历条件时,不宜定得过低,否则不能体现和保证质检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相应的管理水平,应根据本质检机构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决定岗位条件。

6.2 实验室应确保其人员得到及时培训。检验人员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www.daowen.com)

这里指的培训为上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培训的含义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1)应编制培训的程序文件。

(2)应编制年度人员的岗位培养教育计划。

本条规定的持证上岗的证分两种:

(1)经质检机构考核合格后,由主管单位(母体)人事部门盖章发给的资质证书,证书内应注明考核合格的详细的项目、参数,且能与申请/批准的项目参数相对应,以备检查和作为上岗工作资格的证明用;

(2)取得上岗资质后,在具体工作岗位上工作时的胸卡,以证明其正在工作和作为出入质检机构规定的实验室或现场测试地点用。

胸卡不能代替上岗证书。

本条的目的是,使各类人员的知识与技能适应质检机构检测工作的需要,并不断地得到更新。

评审时要重点检查培训计划、考核的原始材料和颁发的上岗证,当发现有不符合的,应予以提出,要求其整改。

6.3 实验室应保存技术人员有关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技术业绩档案。

要求质检机构建立自己的技术考核制度和技术人员的技术业绩档案制度,并形成技术人员的业绩档案。

质检机构自行设立和保存的业绩档案主要包括技术人员技术能力培训和考核、开展技术检测业务活动和考核等方面,与挂靠单位的人事档案不发生矛盾,具体操作上质检机构应有一套独立的、完整的、集中的“技术人员培训和业绩记录”,不宜分散管理和保存,更不能用母体的人事档案代替。

评审中主要检查是否有相应的程序文件和符合要求的相应的档案资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