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质检机构组织与管理授权的必要性及职责范围解析

质检机构组织与管理授权的必要性及职责范围解析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独立法人的需经法人授权”是指,其直属主管法人单位或挂靠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赋予质检机构主任书面的授权委托书,规定授权范围,主要应明确其有全面行使质检机构管理和对社会服务的职权。一般来说,组织和管理是质检机构领导和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质检机构组织与管理授权的必要性及职责范围解析

4.1 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组织和运作方式应保证固定的、临时的和可移动的设施满足本准则的要求。申请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的帐目和独立核算

实验室(请注意:除引用《评审准则》原条文和本书各章中具有狭义实验室的含义外,以下均改称为质检机构)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的基本含义为:质检机构依法成立或获得授权,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开展检测活动的场所,有独立账目进行独立核算,能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事业性独立法人应组成独立的机构建制,有上级行政单位发布的成立文件、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事业法人的证书和事业单位代码证,取得具有与其检测业务相适应的法律权力和义务;企业性独立法人应组成独立的机构建制,有管理部门颁发的独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取得具有与其检测业务相适应的法律权力和义务。

“非独立法人的需经法人授权”是指,其直属主管法人单位或挂靠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赋予质检机构主任书面的授权委托书,规定授权范围,主要应明确其有全面行使质检机构管理和对社会服务的职权。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作出保证质检机构检测工作质量的相应声明和承诺。

在评审过程中要检查其是否具有有效的、合法的能够证明其独立法人地位的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

“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是指,质检机构在工作过程中不受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的任何影响,有独立自主的权力。

对非独立法人单位,在评审中主要检查其是否有挂靠单位发表的不干涉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声明。

“有独立账目和独立核算”,并不等于质检机构必须有独立的银行户头和账号。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可以使用挂靠单位(即母体)的银行账号,但在挂靠单位的财务管理上,必须设有独立的账目和进行独立核算。

当质检机构有临时检测室或现场检测室时,应在质量体系文件中予以明确,否则应另有相应的现场测试组织的质量体系文件。

4.2 实验室应满足以下要求:

(a)有管理人员,并具有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权利和资源;

本条实际上是要求质检机构应有一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为开展管理工作应授予的权利及应配置的设施、设备和相应的工作条件。

在评审时要特别重视和观察质检机构办公室(有的称业务管理室、质量管理室、综合业务室或其他称谓)的工作有效性。办公室在质检机构的实际运转中起着承上启下、对外联络、接受和下达任务、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发送检测报告、检查和监督程序文件的执行、反馈和处理顾客的意见、调查和处理各类事故、保存和处置各类证书、检测报告副本、记录、文件、档案及行政事务等工作,所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琐碎繁杂,工作量很大,其工作的效率和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评审质检机构质量管理的状况。因此办公室应配给具有管理业务专长的专职的管理人员。当质检机构较小时,也可不设管理部门而单设专职管理人员。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质检机构在管理人员设置、岗位责任和相应的资源配置有缺陷时,应在适当的时机和适当范围内向有关领导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以保证管理人员的配备适当并足够,岗位责任明晰,开展管理工作有足够的场所、设施等资源。

(b)有措施保证所有工作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商业、财务和其它会影响其工作质量的压力

这里指的压力包括来自外部和内部的压力。要做到这条要求,就必须在质量手册中提供质检机构主任的声明,对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还应有挂靠单位法人的声明。

在评审时应检查其是否已公布了所要求的公正性声明,其声明针对的对象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c)其组织形式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

本条的实质是要求质检机构的检测过程和结论,不受任何行政或经济组织的控制或影响;也不受来自商业性利益的诱惑和压力的影响。

在评审过程中要注意,质检机构从接受任务开始到检测报告发送全过程的每一环节是否均已受控,并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扰。

(d)对影响检验质量的所有管理、执行或验证人员规定其职责、职权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

这一条要求,除在质量手册中的第四章(组织和管理)中应明文规定质检机构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外,还应提交两套组织机构框图(①对外公布的机构设置框图;②质检机构内部组织运作、联系的关系框图。)和一份质量要素(职能)分配表。当质检机构规模较小或批准(申请)的检测参数不太多、专业面也不宽时,也可将两套组织机构图合并为一张,另外在质量手册相应的章节中应有与框图相配套的文字说明内容。

在评审时应重点检查在组织结构图中质检机构各层次人员的兼职问题。在不同管理层次间,原则上不允许跨越一个或两个层次任命同一个人兼任职务,否则处于中间层次的人员将处于无所适从的窘境,层次间的监督实际上将无法开展。如发生这类情况时应要求予以纠正。

在质量要素(职能)分配表中应将《评审准则》所规定的13个要素科学、合理地分配到质量体系涉及的部门和人员。

至于13个要素是否还要再细分,应根据质检机构的具体情况和体系内自我分工而定,没有硬性的规定。

一般来说,组织和管理是质检机构领导和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的内容比较丰富,且是水利行业质检机构目前还相对薄弱的部分,但这又是质检机构按《评审准则》要求运行的不可缺少的部分。它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质检机构的每一位职工。

因此,把要素的内容分得细一些,将质量体系涉及到的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也分得具体一些,有利于质检机构在监督和检查各岗位职责的过程中对部门和个人责任的认定,从而有利于加强各自的责任心。如质量体系的建立和发布是质检机构最高管理者的职责;质量体系文件的组织制定是质量主管的职责;质量体系的执行是每一位职工的事;质量体系运行的检查和内审,是质量主管和内审员的职责;质量体系的控制与维护是质量主管主要且经常的工作职责;质量体系的管理评审是质检机构最高管理者的职责等。

在评审过程中要重点审核表2-1质量要素职责分配表,它是质检机构编写质量手册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评价质检机构质量体系运行可行性和有效性的重要内容。在审核质量要素分配表时应注意,要素的负责人和主办单位或人员只能是1个,参加或协办的单位、人员可以是多个,这是为明确责任人的唯一性而作的规定;对于要素分配,主要应审核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同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虽然没有固定的模式,但在层次上一定要清晰;分工要合理,责任要明确,该参加的人员不能有遗漏。

现列出一张质量要素分配表的典型示例,见表2-1。(www.daowen.com)

应该说明,表2-1只是一个示例,供评审员在评审时参考,并不要求被评审的质检机构必须按照该表的样式进行要素的分配。

各要素如何分配是被评审质检机构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的工作,应如实反映被评审质检机构本身在管理上的特点,做到岗位职责明确、合理,既不遗漏又不重叠,各环节接口顺畅,以求得最高的管理效率。

评审员在评审过程中应针对被评审质检机构的具体情况,与文件的其他部分进行对照,注重质量体系文件的一致性,对于某些职能分配情况与文件其他部分发生矛盾或不一致的规定,或职能分配有明显不合理的内容,在整改意见中提出,但不必追求与表2-1的统一。

表2-1 质量要素职责分配表

注:表中●表示负责,表示主办,▲表示参加。

质量体系要素是构成质量体系的基本单元。质量体系要素可以划分为两大类:直接影响质量的过程要素,例如检测中的测试过程;提供支持、间接影响质量的过程要素,例如人员的培训、质量文件和记录的控制,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等。

质量体系不仅仅是质量体系要素的简单总和,其各要素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为使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必须使其组成的过程相互协调和相容,并明确其接口关系。

评审员应该充分理解质量体系要素的特点和作用,根据质检机构的实际情况查验要素分配表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e)由熟悉检验方法和程序、了解检验工作目的,以及懂得如何评定检验结果的人员实施监督。监督人员与非监督人员的比例应足以保证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监督的目的是保证检测的质量,既要对检测操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又要对检测数据及其处理及报告实施监督。监督人员与非监督人员的比例一般为1∶5~1∶10,采取随时随地的监督方式。监督员在本部门聘任,一般是兼职的,可以由专业检测室主任兼任,也可专职,应在质量文件中反映,或另有聘任文件。监督频率可按时间安排,也可按工作量安排,监督必须保留记录。监督员由质检机构的技术主管领导。

在评审过程中主要了解质检机构是否已按要求设置了质量监督员的岗位,并形成了覆盖所有专业的有效的质量监督系统;承担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其检测技术水平是否能够满足实施质量监督的要求,在该检测单位内是否具有相对的权威性,是否参加了管理评审等必要的质量活动并发挥了相应的作用;检查监督员是否根据计划履行了监督,是否留有相关的完整的监督检查记录。

(f)有负责技术工作的技术主管(无论如何称谓);

当质检机构规模较小或工作可以胜任,也可由符合专业技术条件的实验室行政领导兼任,但职责应有各自明确的规定,不能混淆。

(g)有负责质量体系及其实施的质量主管(无论如何称谓);他可以直接与负责实验室质量方针和资源决策的最高管理者及技术主管联系。在规模较小的实验室中,质量主管也可以是技术主管;

质检机构的质量主管是质检机构的领导层成员之一,应在质检机构的质量决策中具有主要影响力。

(h)在技术或质量主管不在时,要指定其代理人,并在质量手册中规定;

《评审准则》中虽规定可指定代理人,行使相应的职权,但并没有指出代理条件。代理条件和权限在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应有所反映。

在评审中必须注意,不应由此而减少规定的质量监督层次,同时指定的代理人也应满足承担技术主管或质量主管的专业技术水平、检测经历及管理能力等基本条件,代理条件和权限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I)应在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证委托方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

为委托方的机密信息保密和不侵害委托方的所有权是质检机构全体员工的事情,质检机构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给客户造成损失。这是质检机构应该具有的一个很重要的质量和安全意识,因此质检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程序文件。

在评审时应审查质检机构是否制订了保证委托方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程序文件,文件的内容是否全面并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措施是否有效。

(j)适当时,参加国际、国家、行业或自行组织的实验室之间的比对和能力验证计划;

实施质检机构的实验室间比对和检测能力验证的计划,是评判质检机构水平很重要的内容,可反映一个质检机构的综合能力。对水利水电行业来说,水环境类质检机构开展实验室之间的比对可以采取行业组织的方式进行,质检机构也可以自行组织。一般采用质检机构在技术主管的领导下由办公室自行组织的形式。不论采用何种形式,实施比对和检测能力验证的计划,每年不应少于一次,并应有一定的覆盖面和相应的记录。

在评审中主要检查年初是否有计划,年内是否有实施,年终是否有总结,且在质量管理档案中是否有所反映。

(k)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这里指的指令性任务,对水利行业来说主要是指水利部、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等下达的纵向任务。对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产品质量检验监督机构,则应按相应要求编制计划,并保证检验的公正性和按时完成。

在评审中主要检查是否已将本条的要求写入质量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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