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排污权交易: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的平衡

排污权交易: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的平衡

时间:2023-06-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排污权交易的构成要素包括配置机制、排污许可、市场运作及市场问题、市场价格、激励与约束等。排污权交易的动力学术界普遍认为,排污权交易属于环境政策范畴。于是提出了用市场机制解决污染问题的排污权交易手段。根本上,排污权交易之所以能够在排污者之间发生,是因为它们各自治理污染物的成本存在差异。

排污权交易: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的平衡

(1)国内外排污权交易动态

排污权交易概念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首先将其引入治理河流污染的政策制定,之后英国等国家才应用于国内实践。美国已建起补偿、排污银行、容量节余和泡泡政策,主要在大气污染和流域水污染治理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补偿是指如果在大气质量未达标的地区新建、扩建带来污染的企业,必须向现有的企业(污染源)购买排污指标,以便新建、扩建企业排放自产的污染物。排污银行指排污者节约的排污指标如同储户手中的余钱,暂存银行以备后用或出让。容量节余指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改进生产工艺不致增加排污指标。泡泡指排污者可将一个工厂和邻近多个工厂捆绑成在一起,如同形成一个大泡泡,再选择在治理成本最低的排放点多削减排放量,以抵偿大泡泡内其他排放点排放量的增加。20 世纪80 年代我国在上海、江苏开展试点,2001 年江苏省南通市第一例污水排放权成功交易。此后,流域内出现了许多的交易案例。

排污权交易概念众多,但内涵基本相同,可以将污水排放权交易概括为:污水排放权交易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排污者之间自愿买卖结余排放指标的行为。曹明德对排污权本质的解读具有新意[174],他认为排污权可以交易实际是对环境资源同时具有私权属性的一种法律认可。

排污权交易的构成要素包括配置机制、排污许可、市场运作及市场问题、市场价格、激励与约束等。其中核心的要素是如何根据特定污染物、特定区域和特定市场供求状况制定交易规则、选择交易方式。污染物本身有很强的个性化特征,个性化同时又衍生出特定的排污权市场问题,如市场势力,这样的问题需要用制度和程序来约束。

(2)排污权交易的动力

学术界普遍认为,排污权交易属于环境政策范畴。我们认为这种看法过于浅显,会将排污权配置始终置于政府治理领域。应该说排污权交易是排污权配置的形式之一,随着环境容量测定和控制技术的进步,市场化配置必将发挥更大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的污染物排放奉行强硬的政府控制手段,但始终没有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于是提出了用市场机制解决污染问题的排污权交易手段。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一是外部性理论,即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机制为手段的将排污后果内部化的经济手段,是超排者对减排者公开的市场补偿活动;二是交易费用理论,即在一定条件下市场治污的成本比政府治污的成本要低。

根本上,排污权交易之所以能够在排污者之间发生,是因为它们各自治理污染物的成本存在差异。治理成本低者如果可以让出减排指标从中取得报酬,治理成本高者如果可以用低于其治理成本的价格买进排污指标,那么,两者之间的交易就发生了。在给双方均带来利益的同时,整体的排污量也减少了,也就带来了社会福利最大化。存在多个买方和多个卖方,即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时候能够形成均衡价格,该价格等于排污者的边际治理成本。李云燕认为,那些边际治理成本较低者会较多地采取措施治污,减排指标用于出售取得收益;那些边际治理成本较高者会通过购买较多的排污指标实现生产。[186]因而,排污权的市场机制就是利用排污权的价值属性使污染的外部性通过市场得到补偿,它是环境容量价值的显性化。

(3)排污权交易的作用

排污权交易至少具有以下作用:

第一,宏观上有利于调节污染物排放,克服政府主导下环境容量配置的某些缺点,尽量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由于企业规模和治污成本的不同,基于上述动力机制的社会总的治污成本较单个企业相加的治理成本低,而且在短期内效果明显。过于强硬的治污规定在短期内会给企业持续经营带来巨大挑战,需要有弹性的排污权交易来补充。

第二,微观上促使排污者转变观念,使其充分认识到排污权的资源本质,更加主动地投资于排污治理活动。激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治污工艺和技术,最大限度地降低排污量,提高污水复用率。

第三,推动科研事业单位从事污水治理技术创新,在政府、市场和社会多方力量支持下集中攻关,孵化出针对性强、目的性强的专业化污水治理公司。(www.daowen.com)

(4)引洮工程排污权交易

单独探讨在引洮工程相关者之间建立排污权市场似乎过于狭隘,因为废、污水的排放牵涉地域广阔且对水环境的影响深远,绝非一时一地之策略,而是涉及全局的制度安排。引洮工程相关者只是“局中人”之一。所以,对排污权交易市场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论述。引洮工程调水成功以后,除临洮县以外,其他5个县(区)的排污权已到极限,见表5.12。

①交易主体

从理论上讲,交易的主体应该是排污者。所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个人都可以成为交易的主体。但是,由于污水自身的特点,这里的主体应有所限定。第一,企业无疑是具有交易资格的主体,行政事业单位本身不具有营利性服务的能力,它们提供的是公共服务,其排污如同家庭一样。在排污权交易尚未普遍推开的时候,环境保护部门作为政府的代表引导企业交易比较符合目前实际,但不能就此认为政府是当然的交易主体。有人仅凭环保部门可以储备环境容量指标就得出了政府是交易主体的错误结论。储备容量如同政府为了平抑市场、控制物价所做的“储备粮”“储备肉”和“储备菜”等一样,是一种策略性市场调控手段。第二,家庭和个人排污分散,排污权交易成本极高,所以应该由其代理人作为交易主体,如社区、村组等。第三,污水排污权交易主体应处于同一流域的污染物控制功能区,禁止不同流域主体之间的交易,因为相同排放标准的等量污染物对不同功能区的影响是不同的。所以,目前情况下,会宁县和榆中县政府可以作为代理人与同样作为代理人的渭源县、临洮县、安定区和陇西县政府做COD 交易,临洮县与其他5 个县(区)做氨氮交易。由于氨氮超排可能会很严重,在区内无余量可交易的条件下,应在邻近区域寻找交易对象。

②交易客体

第一,交易的客体为交易主体排放的同类污染物,众多的排污者原始排放中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差异会很大。从美国一些流域的水质交易试点来看,点源交易污染物有总氮、总磷、钙、铜、铅、汞、镍和锌。面源交易污染物有硒、COD、沉淀物和氨氮。从实际效果看,水体营养物质的交易比较成功,有毒物质的交易很少。

第二,交易标的为企业富余环境容量,而非企业全部的排污权。交易客体的具体表现形式多样,除上述独立存在的排污企业间交易外,还有产业结构调整、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带来的排污权余量交易,如关、停、并、转、迁的企业或其生产线腾出的富余排污权出售。

第三,等量的污染物对不同控制区的危害程度是不相等的,排污权交易影响定在同一控制区内,避免污染物变相转移。就引洮工程受水区而言,交易客体为COD 和氨氮。加上增量,受水区会有14398.58 t/a 的COD 结余容量可供出售;有767.13 t/a的氨氮超排量需要治理或买进排污权。

③交易市场

应该建立包含以下内容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一是建立用于交易的信息系统。主张以交易主体账户形式记录排污权的期初、期末余额,反映交易损益,登记跟踪检测的定性、定量指标。这些如同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附注一样。二是建立确保排污权交易秩序的制度规范。

④交易价格

理论上,充分竞争的排污权交易价格是供求均衡的结果。市场交易模式和排污权初始配置结果对交易价格具有显著影响。市场交易模式对交易价格及绩效的影响是最为显著的。卜国琴[1]所做的实验研究表明:双向拍卖与分散交易相比,平均价格较低、波动幅度较小、投机活动较少且成交量较大;理论上,不管初始配置状况如何,最终经过多次交易还是能够达到排污权的最佳利用状态,但如果初始配置量扭曲,此后的交易费用又较高,将导致交易价格高且市场绩效低;如果供求未达到完全竞争状态,存在所谓市场势力,交易价格将不会收敛。产量高的企业不管属于需求方还是供给方都具有势力,形成排污权市场的垄断。因此,对不同的污染物有必要进行处理工艺层面的费效分析,以此作为定价基础,加上排污权政府规制中对主要污染物交易限价的规定,交易价格便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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