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场机制补偿
就引洮工程而言,上游水源区为涵养水源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承担经济发展的机会损失,理应获得补偿。黄河流域受益者众多,陇中黄土高原受水区是引洮工程的直接受益者;洮河中游和下游地区,乃至黄河中下游地区,也是充足水量和达标水质的受益者。整个流域系统是一个非线性的复杂巨系统,该系统的协调和健康也是对全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贡献。按照普遍的“谁收益、谁补偿”原则,如果要在如此众多的受益者之间分摊补偿费用,靠市场自发的力量是不能完成的。
(2)受益者直接补偿
2010 年全国和甘肃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5919 元和3308 元。图6.1 是受水区及洮河下游地区各县(区)2010 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全国和甘肃省的同比数据,可以看出,这些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水平显著低于全国和甘肃省平均水平。图6.2是这些地区2010年财政收支状况,处于入不敷出的境况,基本上依靠各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来维持公共部门运转。如此薄弱的经济基础,不可能用以支付上游生态补偿的巨额资金需求。就是说,受水区补偿水源区的全部损失既无可能也不应该,其中因调水需支付的包括水资源费在内的水资源保障金额,应由受水区承担并体现在水价中。
图6.1 受水区及洮河下游地区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www.daowen.com)
图6.2 受水区及洮河下游地区2010年财政收支状况
(3)政府补偿
引洮工程水源区和受水区从全国生态功能大局来讲,它们又是一个局部的、脆弱的需要保护和修复的区域。从公共性上来讲,属于公共性突出的地方,在区域经济力量薄弱的条件下,应该突破小范围,放眼国家层面,从生态战略高度考虑补偿问题。至少在今后比较长的时间内,政府补偿应该是我国最主要的形式,行政手段也是比较容易启动的补偿机制。政府补偿机制是以上级政府或国家为实施补偿的主体,以区域、下级政府或农牧民为补偿的对象,以国家生态安全、社会稳定和区域持续发展等为目标,以财政补贴、政策倾斜、税费减免和人才技术投入等为手段的补偿方式。引洮工程的公益性特点,决定了政府补偿的主体只能是更高层级的政府,省级及以上政府补偿应该是建立引洮工程利益补偿机制的立足点。仅仅依靠上、下游地方政府的自觉是无法实现跨流域生态利益整体最优的,必须依托于上级政府——中央政府的介入和干预。通过中央政府的介入,一方面是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另一方面是中央政府的监管,使得上游与下游走出了“囚徒困境”。中央政府首先要通过纵向的财政转移,向上游地方政府提供补偿,然后通过建立起严格完善的跨流域生态补偿财政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监管,确保该机制运行的长期有效和公平公正,努力推动跨流域生态补偿实现社会最优。
长期以来,中央政府承担了大江大河水源区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资金投入,这种补偿机制也带来了服务边界与受益边界不一致的情形。黄河流域贯通中国东西,整个流域水源区最为贫困,末端省份最发达。长远来看,对水源区的生态保护和建设必然要考虑责权下移,在整个黄河流域范围界定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权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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