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体系中的排污权:从法学视角探讨

法律体系中的排污权:从法学视角探讨

时间:2023-06-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认为,法律上的排污权是组织和个人在正常生产生活中向特定环境排放适量污染物的权利,而非任意排放的权利,亦即有约束的污染物排放,其实质是建立起利用与保护并存的权利义务关系。排污权在经济活动领域表现突出,经济和社会实践活动超前于法律规定。理论界存在一权学说和多权学说,曹明德是一权说的代表,他认为排污权是权利人享有的环境容量的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

法律体系中的排污权:从法学视角探讨

蔡守秋、张建伟[173]认为,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承认和界定排污权,排污权应该属于环境权的内容。我们认为,法律上的排污权是组织和个人在正常生产生活中向特定环境排放适量污染物的权利,而非任意排放的权利,亦即有约束的污染物排放,其实质是建立起利用与保护并存的权利义务关系。还认为,1988年国家环保局颁布实施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及其1989年颁布的实施细则确认的排污权,1995 年国务院发布的《淮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及其诸多地方性治污条例,均强调治理活动的重要性而对排污资格或权利的规定不够清晰。虽然我国的法律未明确承认单位和个人具有排污权,但我们仍然可以推理,已有规范确已隐含排污资格和权利等内容,事实上承认了排污权的存在。既然承认了水权,排污权自然成为相关主体应享的权利,人们在生产、生活中使用洁净的水以后,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地要排放含有污染物的废、污水,除非禁止用水。禁止用水就等于禁止人的生存。从这个意义上讲,排污权也是水权的衍生权利。排污权在经济活动领域表现突出,经济和社会实践活动超前于法律规定。

对排污权的分割,必须有一个先设的配置权,其他衍生权只能从使用这种资源的角度去分析,同水权一样,不能同时采用“管”“用”等多重标志同时分类。理论界存在一权学说和多权学说,曹明德是一权说的代表,他认为排污权是权利人享有的环境容量的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173]吕忠梅等是两权说的代表,他们认为国家将环境容量以合同的方式转让给私人使用,私人也可以在国家监控下再转让。该过程隐含使用权和处置权。[174]蒋亚娟则持三权观,她认为排污权是人们对环境容量的使用权,包括利用权、收益权和保护权。[175]我们则认为排污权应包括配置权、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四项权能。经营权指在排污权交易市场日趋活跃的条件下,有可能出现专营排污权的中介和治污公司的经营活动,与处置权不同,处置权是由于有关主体采用了治污技术使实际排污量减少,或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对本单位享有的结余环境容量出让的权利。(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