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容量产权理论和外部性理论是排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而环境容量一般是隐性的,较难直观地展现在人们面前,因而存在长期被滥用的倾向。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个人只关心其中与他直接相关的事情。公共产权的滥用只有通过产权的不断明晰才能得以克制。
排污权来自环境容量的有限性。长期以来,人们忽视环境对包括生产活动在内的人类生活的重要意义,甚至认为环境对我们人类来说是一个无限宽广的纳污系统。实际上环境容量是有限的,特定的环境存在这样一个临界值:小于该临界值,环境能够吸纳污染物并且能够持续有效地为人类活动提供条件;大于该临界值,环境不能完全吸纳污染物以致逼迫人类停止某些活动,该临界值被称为“环境容量”。随着环境制约作用的日益显现,环境容量属于人类活动内生变量的观念被普遍接受,与生产工具和劳动力一样具有生产力,因而这种资源性资产同样具有稀缺性。人们对环境容量的认识是一个逐步接近真理的过程。就水体而言,由于废、污水与水资源在一些属性上极其相似,所以,探讨水体的环境容量必然会联系到水资源的使用及用后的排放。理论上,水资源污染物含量为零时其纳污能力最强,这时的环境容量也最大,但水体到底能容纳何种类型的污染物,容纳量又是多少,这一系列的标准与人们所要利用的水质目标相关。如果一条河流的某区段被界定为水源功能区,则纳污能力一定要较之界定为农业灌溉用水的功能区低。因此,水体的环境容量既与其本身的自然状况有关,也与社会对特定水体的需要有关。水体对污染物具有天然净化能力,最理想的就是人类严格控制排污活动,使污染物尽可能少地排入水体。概括来讲,符合水质目标的污染物承载力或纳污能力就是环境容量。
进而认为,狭义的排污权就是对环境容量以及实际排污量的配置权,广义的排污权与水资源产权没有较大的区别,仍然是对环境容量及实际排污量的配置权、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在叙述中,有时将排污权、纳污能力与环境容量交替使用,狭义上可以将它们看作同义词,主要视其指向、上下文脉关系选择使用。从接收污染物的载体角度可称之为环境容量或纳污能力,从排污者的角度称排污权。
具体测度环境容量时,排放的废污水中污染物浓度、初始断面的污染物浓度、废污水排放流量、初始断面的入流流量、水质目标浓度值、污染源与排污口的距离、沿河段的纵向距离、污染物综合衰减系数、污染物的横向扩散系数、污染物入河系数以及河道曲直等对纳污能力都有影响。实践中,国家初步制定了《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2006)水利行业标准,规定可以采用数学模型和污染负荷两种计算方法,特别是数学模型法在黄河、长江等江河纳污能力计算中得到应用。一般地,水质较好、矛盾不突出的缓冲区,可以采用污染负荷法;需要改善水质的保护区,可采用数学模型法。河流纳污能力计算以水功能区为单元,水功能区是按河段划分的,因而水质管理目标不同,不同河段的断面形态、水力特性、污染物扩散特征差异较大,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纳污能力的大小。在数学模型法下,不同的功能区水质目标、河水自然及其纳污特征决定了具体的适用于不同条件的计算模型:第一种模型,河流零维模型,适用于污染物均匀混合的小型河段;第二种模型,河流一维模型,可用于计算水域纳污能力,适用于流量<150 m3/s的污染物在河段横断面上均匀混合的中小型河段;第三种模型,河流二维模型,可用于计算水域纳污能力,适用于流量≥150 m3/s 的污染物在河段横断面上非均匀混合的大型河段;第四种模型,河口一维模型,适用于受潮汐影响的河口水域。如河流零维模型计算公式如下:
M =(Cs - C0)(Q + Qp)(www.daowen.com)
式中,M 为纳污能力,kg/s;Cs为水质目标浓度值,mg/L;C0为初始断面的污染物浓度,mg/L;Q 为初始断面的入流流量,m3/s;Qp为废、污水排放流量,m3/s。
C =(CpQp + C0Q)(Qp + Q)
式中,C 为污染物浓度,mg/L;Cp为废、污水污染物浓度,mg/L。其他参数同上。
纳污能力的计算为水环境管理、水污染物初始配置及再配置提供了科学依据。这种稀缺的资源长期被搁置于公共领域,形成又一个公共池塘资源(CPR)。根据产权理论,随着实际排污量逐渐逼近或超过环境容量,使用环境容量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差距会越来越大。客观上需要解决外部性内化的问题,环境容量价值的提高也为内化提供了可能。科斯定理同样适用于环境容量这个CPR 问题的解决,环境容量从富裕转向稀缺,必须对它进行更加细致的产权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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