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链成员合作
紧密的供应链伙伴关系是企业获取持续竞争优势的重要源泉之一。Dyer 指出,良好的伙伴关系有助于降低企业的外部交易成本及提高企业间的合作空间,从而创造更高的交易价值。[97]叶飞、曾文杰及赵泉午等研究认为:供应链伙伴关系越好,企业运营绩效越高。[98-100]孙文清将供应链中节点企业间的合作程度视为取值范围为从0到1的连续变量,运用Staekelberg博弈理论,建立了制造商与分销商的买卖-资本数学模型,分析得出了制造商与分销商的合作程度越强,产品的销售量就越多,并创造出更多的总渠道利润的结论。[101]Pankaj 探讨了供应链合作伙伴内在机制的构建,主要应用博弈论和行为科学理论从竞争和合作的关系出发对供应链合作关系的稳定性进行了研究。[102]
由此,普遍认为建立供应链伙伴关系,能对企业外部的交易成本、合作空间及交易价值、企业竞争优势产生积极正向影响。
(2)供应链成员利益分享协调机制
邓彬对我国农产品供应链管理利益协调机制进行了博弈分析,提出了基于博弈视角理论分析的农产品供应链管理利益协调机制的重构路径。[103]Jaber等探讨了由多个供应商、一个制造商和多个批发商所组成的网状供应链的协调问题。[104]Schaefer 就纽约市(受水区)与水源地(调水区)提出了利益相关方参与模式,对各方的决策、利益协调与分配进行了研究。[105]Cachon 等建立了利益分享的供应链契约模型,得出利益分享可以提高批发价格较低情况下的供应链绩效。[106]Ilaria 等从供应链中间产品转移定价视角分析了三阶段供应链利益共享契约。[107]贾若祥针对西部地区水电资源开发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比如生态环境破坏等,提出了建立合理的水电资源开发利用的利益分配机制的基本原则、思路以及保障措施。[108]成艾华、洑建红及霍红等强调了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的重要性。[109-111]骆进仁基于引洮工程用水者承受力考虑,认为洮河调水中间各主体至最终用水者之间存在着利益博弈,只有利益在不同环节得到合理分配,水资源提供才会得以持续;如果此厚彼薄,某个环节梗阻则会导致整条水资源供应链断裂。[112]
水资源供应链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是有可能的也是有效的,而政府参与协调比成员自主协调更为有效。
(3)供应链水价模式及定价
水资源供应链定价是各经济实体利益均衡的实现方式,是调水工程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纽带,只有建立合理的水价体系才能维护各相关者的利益均衡。调水工程的水价模式主要有供水服务成本水价模式、用户承受能力水价模式、投资机会成本水价模式、边际成本水价模式、完全市场水价模式和完全成本水价模式。[113]Moncur 对价格在干旱区水资源管理中的作用进行了分析。[114]Sheila(2007)研究了美国水价的形成,归纳出机会成本定价法、服务成本定价法、市场需求定价法、支付能力定价法和增量成本定价法等方法。[115]张莉等构建了南水北调工程歧视性定价理论模型,运用博弈论工具从理论上推出联合定价优于非合作的Stackelberg 博弈模型,认为通过利润分配因子的设计可以实现供应链整体最大化及各合作伙伴的多赢。[116]同年,王慧敏等从资金运营的视角建立了南水北调工程水资源联合定价模型,设计了基于政府最高限价的两部制动态定价约束,经测算证明了模型的有效性。[117]骆进仁选择“完全成本+用户承受力+政府补贴”定价模式,测算了引洮工程受水区不同用水的可承受水价、成本水价和利润加成水价,在此基础上,针对受水区的欠发达状况,设计了一套基于成本和承受力水平两部制水价体系。[118]陈志松从经济效益或社会责任及双重视角,论证得出了集中决策优于Stackelberg 独立决策以及考虑社会责任前提下并不减少供应商和分销商的经济利益等一系列结论。[119]
(4)供应链成员利益分配方法
国内外学者对供应链利益博弈的研究成果较多,即非合作Stackelberg 博弈与合作博弈。
Sahin等认为供应链成员的所有决策行为都是为了实现系统全局目标的状态方可称为供应链协调。[120]江世英以制造商和零售商组成的二级绿色供应链为背景,建立了集中决策博弈模型和制造商领导的Stackelberg 博弈模型,比较了两种模型中的产品绿色度、批发价格、产品价格与风险规避度的相互影响。[121]张毕西等研究了两条供应链间的Stackelberg 博弈,比较分析了多种组合模式下供应链的市场价、市场需求量和利润。[122]郭义荣针对制造商主导的供应链,通过非合作博弈模型与合作博弈模型比较二级供应链的定价决策,得出合作博弈模型能使整个供应链系统效率达到最优,通过设计一个利润分配因子确定定价范围,然后根据讨价还价能力确定最优定价。[123]
合作博弈利益分配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是Shapley 值法。1953 年,Shapley教授提出了解决多人合作的利润分配问题的Shapley值法[124]。该法计算简单,分配合理,在供应链利益分配方面得到了广泛的应用。[125-127]Sandy 等运用博弈理论,把供应链企业的合作程度作为一个变量建立了基于制造商与分销商合作程度的利润分配模型。[128]马士华等将Shapley值法用于解决供应链合作伙伴间的收益分配问题,引入技术创新激励指数,尝试对各成员企业的收益分配进行调整。[129]高洁等、穆慧萍、沈小静及李昌良等分别结合自己研究的对象,考虑不同的因素,对Shapley值法进行了修正,使之更具合理性和公平性。[130-132]高强等运用Stackelderg 博弈分析和Shapley 值法以及修正后的Shapley 值法研究“合作社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联盟中各主体的利益分配,引入模拟数值进行了实证分析。[133]杨从明等通过引入合作博弈理论,提出了基于Shapley 值的矿产资源开发中企业、政府和社区居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方法,引入风险承担和投资额大小两种因素对Shapley值法进行了修正。[134]
此外,还有学者使用纳什谈判法[135]、核仁法[136]、分配因子法[137]、风险收益分配法[138]和讨价还价法[139]等研究供应链利益分配的优化算法。(www.daowen.com)
关于水资源利益分配方法,一些学者开始采用博弈论对调水工程区域各利益主体间的行为进行分析,其中以生态补偿以及水资源分配的研究成果居多。如Kaveh 利用斗鸡博弈、猎鹿博弈模型分析跨流域水资源的利用及公共环境的维护。[140]但是,从供应链视角研究调水工程利益博弈的成果相对缺乏,用合作博弈方法研究水资源供应链利益分享的则更少。王慧敏等建立了南水北调的联合定价模型以及Stackelberg 博弈模型,通过遗传算法以及混沌搜索算法求解,但是并未给出合作博弈下的利润分配系数。[117]陈志松结合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实际,从纯经济效益视角和社会责任与经济效益双重视角,分别建立了相应的Stackelberg 分散决策模型和集中决策模型,建立了相应的收入分享契约协调机制。[119]
(5)供应链整体亏损的处理
关于政府补贴问题,学术界研究成果不少,研究内容集中在补贴动机、补贴影响及补贴对象方面,关于调水工程水资源相关企业补贴研究成果较少。研究方法多以定性为主,定量研究中多为通过建立博弈模型进行。
①补贴动机
Frye 等认为补贴是政府特别是转型国家政府扮演“扶持之手”最直接的手段。[141]Aharony等指出,地方政府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常通过减免税赋、税收返还、财政补贴等方式帮助企业提高业绩,满足监管部门制定的指标要求。[142]Kornai、Dong、林毅夫及孔东民等均认为国企承担着一定的社会和政策性负担,政府应该提供补贴以维持其正常运营。[143-146]Andreoni 等认为,政府补贴可以有效刺激提供公共产品的私企增加产品供应量。[147]骆进仁测算得出引洮工程受水区农业用水的承受力极低,在分析了水资源的公共性后,认为政府在水资源公共性治理最重要的就是核定不同用水的可承受水价,对于引洮工程,需对农业用水成本高于供水价格的部分进行政府补贴。[148]
②补贴影响
Jin等构建了一个含制造商、消费者和政府在内的供应链模型,研究政府在绿色供应链中所起的作用。[149]Zhou 等建立了一个包含单个制造商和单个销售商的两阶段闭环供应链模型,对比分析政府补贴前后对正向供应链和逆向供应链的影响。[150]Hong 等研究了政府补贴对分散决策的逆向供应链企业决策的影响。[151]Lu 等[152]及Yang 等[153]分别研究了政府补贴对能源供应商与可再生能源企业决策以及效益的影响。胡荣才等研究了政府补贴在省际和行业层面的运用效果。[154]孔东民等从经营绩效与社会责任两个角度考察了政府补贴对不同产权企业的影响。[155]吴成颂等基于政治关联的视角,研究了政府补贴对企业绩效的影响。[156]Mitra 等研究了政府补贴对制造商和再制造商的影响,得出由制造商和再制造商共同分享补贴比单独补贴制造商或再制造商更有效的结论。[157]龚友良对南水北调工程的公益性以及市场化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政府进行调水工程财政补贴的模式会渐趋困境,提出增收水资源费的建议。[158]
③补贴对象
王红建等从产权性质、地区的政府干预程度以及行业的竞争程度等视角研究政府倾向于补贴亏损较严重的企业(救穷行为)还是亏损较轻的企业(救急行为)及其经济后果。[159]王晓贞等考虑了南水北调工程的公益性和用水户水价承受能力,分析了工程合理水价构成,提出了水价补贴政策。[160]
供应链利润可能归属供应链整体,供应链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关乎整条供应链的长期稳定性。国外对供应链利益分配问题的研究较早。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供应链利益分配的可能性、利益协调机制、利润分配方法以及供应链整体亏损下的政府补贴。分析方法上,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研究以建立数学优化模型者居多。
总体看,在处理跨流域调水工程供应链利益均衡问题上还没有定论。多数研究成果仅限于理论模型,收益函数中对成本、收入以及利润的衡量,多倾向于经济学界定,分配模型没有与具体的财务会计信息有机结合,导致模型参数确定难度大,导致所建立的数学模型对利益分配政策制定的指导性不强;跨流域调水工程利益分配的研究多集中在南水北调工程水资源供应链的研究中,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相关研究缺乏;关于政府参与供应链博弈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农业、绿色供应链、新能源汽车、战略性新型产业以及家电下乡等方面,政府补贴调水工程供应链的分析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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