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水源区补偿的方式主要有天然保护工程补偿、水资源费补偿、水资源生态效益补偿、自然保护区建设及管理补偿。[87]
(1)保护工程投入补偿
水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主要包括6 项,分别为:天然草地保护工程、重要湿地保护工程、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防沙治沙工程、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和生态监测与监管能力建设工程。另外,为了保护水质,必须强化流域城镇水环境污染治理,实时监控沿岸排污口排污情况,投资于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主要包括:城镇水环境污染防治、重点污染源治理、重点河段综合治理和流域环境管理等。
特定区域生态特征不同,因而实施的具体保护工程种类也会不同,但综合的补偿标准也是有据可查的。结合我国水资源保护工程投资水平和西藏地区的实际投资水平,确定补偿标准为200元/万m3,如果按每年21891.03万m3的调水量计算,则水资源保障的工程性投入补偿总计为4 378 206元。即:
水资源保护工程补偿=调水量(万m3) ×补偿标准(200 元/万m3) =4378206元
(2)水资源费补偿
水资源费的收取对水源区来讲理由不言而喻,各国费率的差别较大,这里我们用最基本的水资源费作为最低的取值。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国内工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的最低标准为200 元/万m3,按此计算,水源区将损失4 378 206 元的发展机会。考虑水源区工业发展的综合条件,因为并未完全执行,暂采用甘肃省工业用水资源费征收最低标准的1/4[5],约为250 元/万m3,则,每年补偿总计为5 472 758元。即:
发展机会损失补偿=调水量(万m3)×补偿标准(250元/万m3)=5 472 758元
(3)水资源生态效益补偿
适当考虑水资源在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营养物质输送等方面所具有的重要生态功能价值,补偿标准暂定为每年75 元/万m3,则,每年补偿总计为1 641 827元。
以上3 类水资源保障补偿是按最低标准确定的,合计每年补偿总量约为1149.3万元,见表3.5。
表3.5 水源区水资源保障补偿金额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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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然保护区补偿
洮河上游水源区有较大面积的自然保护区(见表3.6),除了各级政府的直接投入外,还应该包括原来生活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居民的搬迁费用。水源区居民生活条件艰苦,保护范围广阔,也应该对保护区管理人员及设备运行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外在表现,主要是地方政府及居民收入的减少。所以,对自然保护区的补偿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①自然保护区建设补偿
自然保护区建设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基础设施、管护设施、科研和检测设备等建设项目。洮河上游现有自然保护区面积为1068182 hm2,按照目前全国自然保护区建设投入水平为每年1.086元/hm2的标准,则共计自然保护区建设投入资金为1 160 046元。即:
自然保护区建设补偿=自然保护区面积(hm2)×全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平均投入水平(元/hm2)=1 160 046元
②自然保护区管理费补助
许智宏、阳含熙、李文华等32位两院院士建议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管护活动的投入,根据建议,自然保护区按30元/hm2的管理费用标准计算,洮河水源区每年需投入自然保护区管理费用32 045 460 元。考虑到目前水源区自然保护区管理费用实际投入水平,减按10%的标准计算,洮河水源区自然保护区每年应补助管理资金为3 204 546元。即:
自然保护区管理补助=自然保护区面积(hm2)×补助标准(3 元/hm2)=3 204 546元
以上补偿总计1585.8万元。
表3.6 水源区重点自然保护区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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