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生态补偿研究综述

生态补偿研究综述

时间:2023-06-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补偿的内涵Gong 等分析了生态补偿中社会资本的作用,认为社会资本对生态补偿是否成功起到关键的作用,只有以雄厚的社会资本作为保障,才能促使利益相关者在生态补偿机制内选择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结论是,政府不应该进行过多的干预,生态补偿应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60]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关系徐大伟等建立了生态补偿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模型,通过演化博弈的分

生态补偿研究综述

(1)福利最大化

自庇古创立“福利经济学”以来,判断一项公共政策是否必要和有效的关键依据在于这些政策是否改进了社会福利,经典的判断标准被称为帕累托准则。该准则的内容是在没有使他人状况变差的情况下,如果一项政策使另一些人的福利状况变得更好,那么整个社会的福利就算改进了。实践中,不同主体的努力程度和信息量不同,大多数政策都难以达到帕累托准则的要求。当一部分人的福利得到改进的同时,另一部分人的福利却遭受损失,甚至引起失利方的反抗,整体社会福利没有增加,而且这种制度变迁往往不能持续。卡尔多等人在此基础上研究了补偿问题[54],指出在受益者充分补偿受损者后,其福利状况仍能得到改进时,那么社会福利就得到了改善,即“那些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能得到充分补偿,而社会上其余的仍较以前为好就足够了”。希克斯进一步解释[55],只有失利者打算用来阻止变革代价的最大数量少于得利者打算接受此项付出而放弃变革的数量时,这项行为才会导致帕累托效率。卡尔多-希克斯标准是对一项公共政策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理论基础。在卡尔多和希克斯设想的基础上,产生了新帕累托准则:如果一项政策使受益者的福利增加很大,以至于在完全地补偿了受损者的福利损失之后还有剩余,这一改变就是一个潜在的社会福利改进。

引洮工程中的利益补偿问题,从根本上看是相关方由水权交易或转移引起的利益均衡问题。洮河水资源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要得到有效配置,使引洮工程的整体社会福利效应为正,必须符合新帕累托准则。要达到此目的,必须进行卡尔多意义上的利益补偿。在该补偿的框架内,假设:y 为未调水条件下的社会状态,x为调水后的社会状态,z为进行了补偿的社会状态,i为调水工程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则有:

[x >y]⇔z∶[z ∈S(x),∀i:z >y]

意思是,x好于y等价于存在另一种状态z,它是在x实现以后,通过再配置或利益补偿手段而达到的一种状态[]z ∈S(x) ;同时,任何一个利益相关者都认为z不比y差(∀i :z >y)。通俗来讲,要使调水后的状态x好于调水前状态y,就必须从x 自身出发,对受损失的一方进行补偿从而实现状态z。在状态z 下,由于获益方在对受损方支付了补偿后仍然有净收益,则所有相关者的福利水平都有所提高,洮河水资源才能得到持续利用,引洮工程的社会效益才会实现最大化。

引洮工程跨越了不同的行政区域,水资源空间运移产生了强的外部性,水源区和受水区之间用水利益互为函数,互相影响。引洮工程强化了这种区域性主体的利益关系,对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及其在调水过程中利益变化的研究,成为利益补偿的基础,也是实现引洮工程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前提。

假设水源区和受水区共同构成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因水资源的稀缺性及外部性,水源区和受水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竞争最合理的结果是两个区域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封闭区域利益的最大化。我们抽象出两个区域单元的利益主体作为各自利益的代言人,作为利益主体的唯一目的,就是让区域利益最大化。再假设资源分为水资源和非水资源两大类,设Xi(i=1,2),X1为整体区域的水资源量,X2为整体区域内的其他资源总量。整个大区由水源区(A)和受水区(B)两个区域单元组成,X1j、X2j(j=1,2)分别为两种资源在区域j的配置量,分别为Xij所带来的区域整体利益与单个区域利益; 分别为对应于Xij的大区域收益与成本。则有,

若每个区域的目标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则必须使每种资源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即:

由水资源带来的大区域利益,若使水资源在各区域配置所带来的大区域利益最大化,则必须使各区域使用该等资源的边际收益相等,即:

另外,对单个区域而言,还需使大区域内两种资源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即:

对两个区域而言,水资源的总量在一定时期内是有限的,各区域为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必然要对水资源展开竞争。要使水资源在两个区域间的配置还能达到大区域利益的最大化,还要寻找一组满足(3.2)式的,充要条件为:

模型刻画了利益代表在调水工程中利用水资源的经济约束和选择集。在水资源的利用中,各区域是按照(3.1)式进行经济活动的,而大区域水资源利益最大化的配置方式应当符合(3.3)式。当不满足这种条件时,必然影响水资源利用的最优配置。且当完全满足(3.3)式的条件时,又会损害单个区域的利益,由此引发恶意竞争,使社会整体利益受损。要改变各个区域的收益函数和成本函数,使(3.1)与(3.2)式的均衡趋于一致。

(2)补偿的内涵

Gong 等分析了生态补偿中社会资本的作用,认为社会资本对生态补偿是否成功起到关键的作用,只有以雄厚的社会资本作为保障,才能促使利益相关者在生态补偿机制内选择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56]Gert Van Hecken 等从政治学的角度对生态补偿是否合理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生态补偿只有在被证明是合理的情况下,才能为社会产生正效益。[57]Vatn 认为政府以及第三方组织对生态补偿进行了过多的干预,比如对生态保护的受益者进行强制性的收费,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进行强制性的罚款等,都不利于生态保护的合理化运行。结论是,政府不应该进行过多的干预,生态补偿应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58]曲富国等研究提出,在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的博弈中,仅通过地方政府的横向转移支付不能有效地激励上游地区积极地去保护生态环境,而必须采取一系列其他的措施,比如,制定地方政府之间强制性的责任协议,实施地方政府的纵向转移支付政策等,使上游地区意识到自己的责任所在,自觉地去保护生态环境并实现生态效益的最大化。[59]赵雪雁等将科斯理论引入生态补偿分析:由于在现实中存在自愿性难以达成、公平和效率问题无法权衡诸问题,因而科斯理论在实践中很难实现,故提出建议:现实当中考虑生态补偿要考虑其实现的复杂性和限制性,在研究中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带来的障碍,需要设计这些不利因素的消除机制,从而实现生态补偿目标,使生态补偿具有实际可操作性。[60]

(3)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关系

徐大伟等建立了生态补偿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模型,通过演化博弈的分析得出结论:在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模型中,不管是基于什么原则或者协议,上、下游地方政府之间都是不能实现跨流域调水的,必须有中央政府的干预,通过中央政府的加入,可以对上游因保护水资源而付出的成本进行补偿,或对其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惩罚,促使上游地区积极保护生态水资源,才能达到社会的整体效益最大化。[61]孙宇通过博弈模型分析,发现在制度缺失的前提下,平等的主体之间进行生态补偿会陷入“囚徒困境”,通过横向的转移支付不能解决跨流域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因此,进行生态补偿机制的设计,必须引入其他的方法,比如政府纵向的转移支付以及其他一系列制度等。[62]吕添贵等采用合作博弈的方法建立了博弈模型,分析了鄱阳湖流域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得出结论:在鄱阳湖流域中,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是不同的,如果利益主体之间没有第三方的管制,任凭他们进行自由的非合作博弈,将会导致整个社会利益的损失。因此,必须采取合作博弈的手段,协调好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63]曲富国在假定流域资源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建立了上、下游政府之间的动态博弈模型,认为在流域生态补偿中,上、下游地方政府之间的生态补偿制度已经趋于完善,双方在经过数次的重复博弈后,最终可达到“上游治理”这一最佳均衡。[64](www.daowen.com)

(4)补偿模式

苏芳、耿涌、徐大伟等分别以黑河、碧流河和辽河为例,对流域的生态补偿模式进行了探索,并对生态补偿方案进行了设计。[65-67]王军锋认为,可以按照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将流域生态补偿模式分为四类:上、下游地方政府间协商谈判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上、下游地方政府共同出资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政府间进行转移支付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和政府间强制性付费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他在此分类的基础上对各种模式的特点进行了进一步分析。[68]张婕等考虑到流域生态补偿收益的不确定性,为了实现收益最大化,构建了模糊优化组合模型,在模型中采用数据化实例进行了分析,确保模型的可操作性。[69]黄炜认为,在流域生态补偿中,单一的生态补偿模式通常很难起到作用,因此,他建议寻求一种合理的复合式生态补偿模式,比如可以通过以市场为中心的横向转移与政府纵向转移相结合的补偿模式。在横向转移方面,可以采取污染物转移付费的方式,对流域生态进行补偿。[70]

(5)补偿机制

国外学者比较认可流域生态的市场补偿机制,认为以市场为中心的生态补偿机制才是最有效率的。James认为,在流域生态补偿中,如果流域上游地区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破坏了生态并对流域下游地区造成了损失,那么上游地区必须对下游地区进行补偿;反之,如果上游地区为了保护生态付出了一定的成本,那么下游地区必须对上游地区进行补偿。[71]Wunder 认为,市场机制是解决生态补偿问题的关键,因此,在流域生态补偿中,为了达到最理想的生态补偿机制,应该将生态补偿理念完全整合到市场中。[72]进一步,在生态补偿机制方面,有的学者采用博弈论的方法对流域上、下游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博弈分析。曹国华等通过建立流域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模型,分析了在既定的补偿机制下,补偿主体与受偿主体进行决策的行为。在既定的生态补偿机制约束之下,流域地方政府有独立的决策权,为实现本地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可自主选择本地区的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物转移量,根据转移到下游地区的污染物数量对下游地区进行经济上的补偿。[73]梁丽娟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生态补偿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流域生态补偿问题之所以存在,是利益相关者个体理性的结果。因此,要解决流域生态补偿问题,必须消除个体理性,通过建立一种集体理性的生态补偿机制,例如,对流域上游地区,可以选择激励型的生态保护机制,对下游地区,可以选择强制性的生态补偿机制,由此促使流域上、下游地区实现集体利益最大化。[74]韩凌芬等研究闽江流域生态补偿问题时提出,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质是代表地区利益的政府之间的协调谈判,因此,为了达到政府之间的利益均衡,必须建立一种激励约束机制。[75]宋敏认为,要解决生态补偿问题,首先要树立长远的生态补偿目标,尔后可通过建立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博弈模型、制定合理的生态补偿监管机制以及法律明确界定产权等措施,逐步实现生态补偿中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76]展华辉从生态保护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经济增长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提出了对应的解决方法。[77]

(6)补偿标准

黎元生等认为,生态重建成本分摊法是目前生态补偿中最理想的补偿标准核算方法,并适用于不同模式、不同地区的生态补偿标准的核算问题。他们采用该方法计算了闽江流域上、下游地区间的生态补偿标准。[78]江中文分别采用水资源价值法、费用分析法和机会成本法对汉江流域水源区的生态补偿标准进行了计算,认为三种方法中,水资源价值法计算的结果更符合实际。[79]毛占锋分别采用费用分析法、机会成本法和支付意愿法对生态补偿标准进行了测算,指出在跨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计算中,以费用分析法计算出的结果更贴合实际。[80]袁广达等从环境成本视角出发,采用博弈均衡对我国第二产业的生态补偿标准进行了计算。[81]常书铭采用机会成本法和支付意愿法对汾河流域上游地区的生态补偿标准进行了计算。[82]李芬等为了确定生态保护成本作为生态补偿的理论最低标准,采用费用分析法对三江源区的生态补偿标准进行了计算,采用费用分析法计算出的补偿金额构建了计算生态补偿标准的核算体系。上游水源区为了保护生态付出的成本,是生态补偿标准的下限。[83]

(7)受偿金额分配

受水区生态补偿金额分配的研究较多,在此列举两例。白景锋以受水区用水比例和经济发展水平为权重,探讨了受水区生态补偿分摊方案。[84]马静等提出了四种生态补偿标准的分配模式:省区之间的一级生态补偿金额分配模式;以生态资源本身,比如水量、水质为主的分配模式;省内各市、县、区之间的二级生态补偿金额分配模式以及以生态保护成本为主的分配模式。[85]

综上,对于生态补偿的研究,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多视角研究,为进一步深化生态补偿研究奠定了基础。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足:

①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方面。国外学者大多数都假设在市场模式背景下进行,我国的水权市场不够成熟,主要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不能套用国外学者的研究模式。因此,对国内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要因地制宜地采取一系列适合中国实情的生态补偿措施。

②研究方法。大多数学者采用了演化博弈的分析方法。演化博弈方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很好地实现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设计,但是,演化需要较长的时间,而且演化的稳定策略需要在不断试错中才能获得。

③博弈模型的使用。一方面,大多数学者采用的模型都是静态博弈模型,很少有学者通过建立动态博弈模型来分析生态补偿问题。另一方面,大多数学者构建的模型没有考虑中央政府的作用,只是单纯地考虑流域上、下游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虽然有少数学者也提出了需要把中央政府纳入到生态补偿中来,对流域上、下游地方政府的行为实行约束,但是对于为什么要加入中央政府、加入中央政府的必要性以及作用没有进行深入分析,更没有模型的论证说明。

④对水源区的补偿标准。大多数学者对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研究方法可以概括为:水资源价值法、支付意愿法、费用分析法和机会成本法。研究方法相似,缺乏必要的创新

⑤水源区补偿金额的分配。大多数学者提出的对流域生态水源区补偿金额的分配方法大同小异,主要是通过用水量的加权平均数这个指标来衡量,但是此方法没有经过一致性检验,也没有选择其他指标进行对比分析,缺乏合理性。尤其是洮河流域水源区涉及的区域比较广泛,利益相关者比较多,所以更需要在合理的方法体系之下对洮河流域水源区的补偿金额进行合理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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