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实践中,水源区往往被政府列为禁止开发或限制开发的区域。长期以来,水源区的这种正外部性被忽视,导致区内外居民收入水平、政府财政收入、文化教育水平差异巨大。实践层面,生态资源的开发及其对生态系统的损害与相关的经济补偿是研究的重点,补偿标准的确定又是重中之重。
理论上,区域分工与区域功能规划是公共管理的必然要求。实践中,水源区往往被政府列为禁止开发或限制开发的区域。长期以来,水源区的这种正外部性被忽视,导致区内外居民收入水平、政府财政收入、文化教育水平差异巨大。这种局面是不可以长期存在下去的,如果不加补偿,对水源区无异于竭泽而渔。国外有关成果不使用“生态补偿”概念,而是使用“生态服务付费”或“生态效益付费”概念。[51]理论层面主要研究生态资源与开发利用的外部性影响,特别是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资源价值的评估。实践层面,生态资源的开发及其对生态系统的损害与相关的经济补偿是研究的重点,补偿标准的确定又是重中之重。目前国内多数研究成果确定的补偿标准只是把水源区生态建设的各项投入进行简单的叠加,或者以水源区生态服务价值为标准,两种方法计算的结果差异较大。也有学者以支付意愿法作为确定补偿标准的主要方法。[52,53]上游地区为了整个流域的水质、水量和水土保持在工作,在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污水处理等方面所投入的物力和劳动是巨大的,这些实际支出理应得到补偿,这种诉求实质上是生存权的维持。水源区为了减少对整个流域的污染而放弃本区域产业的开发特别是第二产业的开发,造成的政府税收、居民就业及居民收入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该损失是一种机会成本,实质上是对发展权的一种限制,这种机会成本至少应该得到部分补偿。总之,要采取可行的方法使正外部性得以内化。(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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