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引洮工程水权的多维属性,准确配置水权并非易事,要在公平、效率与可持续之间求得平衡,应根据当地实情而定。水权配置是指将符合质量标准的、一定数量的水资源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用水户之间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分配,这里指狭义水权配置,即水量的分配。进一步讲,水量的分配就是相关者的利益分配。将水权置于公共领域,并非永不分配或只供公共主体使用而不让非公主体使用,最终还是要通过一定的方法分配给广大用水者使用的。
长期以来,因水资源状况、用水习俗等差异,形成了不同的水权制度,初始水权配置制度主要有沿岸权制度、优先占用权制度和公有水权制度三种,在一个国家不同区域或流域可以执行不同的配置制度。如美国东部水资源丰富地区执行沿岸权制度,而水资源较贫乏的西部执行优先占用权制度。
(1)沿岸权制度
英国、美国、法国和加拿大等国的水资源丰富地区采用沿岸权配置制度。沿岸权制度规定水权属于与河道毗邻的土地权的所有者,不需要许可证、执照或政府批文。实行沿岸权制度的流域,沿岸的水权所有者享有平等的权利,在不影响下游持续水流的前提下,水权拥有者可以无限制用水,不要求高效利用水资源,但不得损害其他水权所有者的利益,否则将丧失水权。在这种制度下,水权和沿岸土地所有权紧密相连,随着所有者转让他的土地,相应的水权一并转让。沿岸权制度的缺陷是明显的,特别是在水资源日益稀缺的情况下,沿岸地区的水资源浪费和沿岸相邻地区经济、社会因水资源匮乏节水形成鲜明对比。
(2)优先占用权制度
优先占用权制度源于19世纪美国西部大开发中对水资源的大量需求,不同于沿岸权与土地结合的制度,该制度与用水户为取水进行的投资相关联,谁先开渠引水并有益使用水资源谁就拥有水资源的优先使用权。优先占用权坚持“时先权先、有益用途和不用即废”的原则,在不损害其他水权占有者的前提下水权可以变更,但必须通知公众、召开听证会并经主管部门批准,这个过程有时延缓了水权交易的时间,暴露出用水效率方面的制度缺陷。(www.daowen.com)
(3)公有水权制度
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实质是公有产权制度。用水组织可依法申请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使用权,免费获得初始水权,永久持有并不限量。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以及水资源紧缺的发达国家实行该项制度。
我国的水权制度是典型的公有水权制度,水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用水者可以取得水资源的其他权利,水权初始配置要通过行政手段。《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量分配暂行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及其《细则》均反映出水资源初始分配的政府主导思想。以流域为单位,通过水量分配合理使用水资源是一种趋势。
不同于上述三种水权制度,还有一种可交易水权制度,该制度实际上是对水权一级市场的修正,属于市场机制调节水权的范畴,是为了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与市场机制紧密相连的采用拍卖和市场交易等方式的排他性水权制度。
沿岸权制度、优先占用权制度和公有水权制度是水权初始配置的制度前提。毫无疑问,由于引洮工程水资源的特点,我们坚持公有水权这一制度前提,虽然水资源配置实践中存在沿岸权和优先占用权的事实,但这是表象和结果,并不排除远距离调水。可交易水权制度可以用于水权初始配置,也可以用于水权再配置,对此将该制度在水权配置的保障章节讨论,此处只讨论水权的初始配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