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又是一个法律概念,即所谓法权,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它是随着各国乃至一国之内不同流域水资源公共性的成长而体现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概念。一个被普遍认可的概念是,产权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反映基于物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水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地表水与地下水使用的权利束,具有私权与公权的混合性质。[45]根据我国水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实际,立法实践中更加重视公共利益,我们认为我国的相关法律允许采取事实上水权与土地分离模式。总之,水权是建立在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基础上,通过立法来确保社会、经济和环境用水,通过政府、市场和社会多元机制来实现的权力体系。
由于立法通常滞后于事实或现象,同时由于水资源自身的特殊性(如测量、分割和监控以及对公共性、公平性的考虑),法律上的水权概念未必十分清晰,将流域层面的水权界定在公共领域而非私人组织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巴泽尔称:“由于界定一件商品所有价值属性的权利的成本可能很高,所以控制的规定不详细不足为奇”,他认为在特定的条件下完全界定某项产权的成本如此之高,将部分权力留在公共领域是合适的。[46]我们假设,如果一条河流被一个或少数几个自然人或组织所拥有,通过市场机制绝难保障其他各类主体对水资源的不同需求,后果难以设想。当然,技术的进步和水资源治理水平的提高将会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不断提高涉水法律的明晰程度。
世界各国水资源权属呈现集中的趋势。[47]如美国西部州法律宣告,其边界内的水资源属于公众或州所有,当然这里所指水权仅为水资源的使用权,不是水资源的所有权。再如日本水权的法律解释:水权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排他、垄断性地利用河流水的权利;该权利是具有物权性质的公权,是河流管理者特许的权利,其支配的客体为河流水,水权体系中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我国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明确规定:地表和地下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www.daowen.com)
在区分经济学和法学意义的水权概念之后,本研究所称水权指制度经济学中的水权,因为仅凭法学上的水权及相关理论不能完全解决水资源配置的具体实践问题。我们认为,所有权是最主要的先设权利,在公共水资源资产上具体表现为配置权,其他衍生权只能按一个统一的标志去分析,即“用”的角度,不能采用“管”“用”等多重标志交叉分类,多重分类会造成极大的理论混乱。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我们认为制度经济学上的水权包括配置权、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四项权能。此组权能完全可以代表水权的内涵,配置权是体现水资源的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基础性权能,是所有权的派生和变异;使用权体现水资源最终归属于各类用水户;经营权反映水资源从公共资源转变为私有产权所必需的过程,是通过私人行为实现公共利益的权能,它不同于使用权,反映的是自来水厂这样一类用水者的行为;处置权则是最终用水户过多(或过少)使用水权的情况下的一种让渡(或调剂),比如灌溉用水指标过多(或过少)时,农户之间让出(或购进)一定量用水指标,这种行为不是水资源经营权能,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是以水资源的买卖为业的行为。有的学者把收益权也看作水权的一项权能,其实收益性是任何资产自然隐含的权能,该权能渗透在上述四项权能之中,特别显见于经营权。还有学者从所有权的角度、从各类用水户使用的角度、从水权交易的角度对水权进行了细分,我们认为有泛化之嫌。包括全部四项职能的水权可称之为广义水权,仅包括配置权这一项职能的水权可称之为狭义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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