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水资源一般跨行政区域流动,该属性决定了水资源本身容易在各区域之间产生用水矛盾甚至冲突,调水行为会加剧这些矛盾,水资源的多用途性也使得极度缺水的受益区在不同类型的用水主体间产生矛盾。引洮工程牵涉到16个县(市、区)及其相关涉水企业的纵横利益关系。
(1)受水区各县区在水量配置上的矛盾
尽管可以采取比较科学合理的方法,如定额指标法,在受水区6个县(区)配置有限的调水量,但按照目前设计,总量是以较低的定额标准计算的最低量。从长远看,特别是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用水定额需适当提高。调水总量有限自然会引发6县(区)争水现象。
(2)受水区与水源区在发展权上的矛盾
引洮工程水源区被规划为国家层面多个交叠的保护区,经济、社会事业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而与之毗邻的受水区会因水源区环境效益外溢在短期内得到快速发展;同时,另一种资源——环境容量的配置在现有的政府配置机制下,给发展较先的区域比发展滞后的区域配置量多,这又是一种发展权矛盾。(www.daowen.com)
(3)不同用水户之间的横向利益矛盾
引洮调水工程是一项集发电、防洪、城乡居民生活供水、工业生产供水、农业灌溉供水及生态环境供水为一体的多用途综合效益工程。这些用途都是依靠一定的水量来支持的,在调水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必然此多彼少。在供水价格上也存在隐蔽性矛盾,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工业生产用水和灌溉用水的分类定价机制,实际上等量的不同用途水资源的不同使用承担了不同的调水成本。这种非市场经济现象虽然可以理解,但从经济效益角度讲,不同用水户之间存在矛盾,而且同一用途的不同用水户之间也可能存在类似的情形,比如不同灌溉支渠因是否提灌等发生的实际投资成本是不同的,理应实行有差别的水价,但规定执行统一的水价。
(4)供水体系各主体间的纵向利益矛盾
调水工程水资源从河流至用水户实际构成了一条完整的供应链,链上各节点就是一个个独立的涉水经济主体。如引洮工程水资源供应链主体包括九甸峡水电站、引洮供水公司、自来水厂、农民用水者协会、企事业单位和家庭用户。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区域,纵向利益总额应该是一个常数,既然利益总量固定,它们之间自然存在利益博弈。只有这个常数在不同环节得到合理分配,水资源供应链才可以持续。如果厚此薄彼,某个环节梗阻则水资源供应链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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