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品的分类,萨缪尔森、马斯格雷夫、布坎南、德姆塞茨和奥尔森等学者均有论述,可以概括为二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萨缪尔森将物品分为私人消费品和集体消费品(后来又称公共消费品)两类,私人消费品指该物品的消费总量等于所有消费者的消费之和,而集体消费品指每个人对此类物品的消费不会减少任何其他消费者的消费。马斯格雷夫本将物品分为公共物品、私人物品和有益物品三类,其中有益物品是指一种极为重要的物品,如低收入者的医疗、住房等,当权威机构对该物品在市场机制下的消费不满意时,可以违背消费者个人意愿进行干预。[1]布坎南在萨缪尔森二分法基础上增加了俱乐部物品,认为可以弥补二分法的不足。德姆塞茨所称公共物品指消费的非竞争性物品,与是否排他无关,而集体物品指兼具非竞争和非排他两种属性的物品。对于集体物品,认为私人难以供给,而只能由组织或与其他私人物品捆绑在一起供给。文森特·奥斯特罗姆从是否排他、是否共同使用二维度将物品分为四种类型[7]100:私益物品、公益物品、收费物品和公共池塘资源,四分法被广为使用。Marmolo 提出了宪政意义上公共物品的概念,认为只有物品的公共供给和私人供给,而与物品本身无关,即不存在所谓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区分,强调制度设计对公共物品提供的重要性。[37]
除私益物品外的物品也被称作公共物品。按公共物品受益范围,可分为全球性公共物品、全国性公共物品和地方性公共物品;按公共物品是否有形可分为有形公共物品和无形公共物品;按提供主体可分为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市场提供的公共物品和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公共物品等等。
显然,二分法未穷尽所有的物品,存在大量的中间态。马斯格雷夫的观点为政府干预私人物品供给提供了解释,认可政府提供有益物品的高效性。布坎南、德姆塞茨的三分法对二分法理论有所开拓,奥斯特罗姆为代表提出的四分法逼近事实真相。Marmolo 以物品供给视角分析,在确认了物品拟使用的形式即分别使用或共同使用以后,对具体考虑某物品的供给制度有意义。分析认为,对于具体物品,在未界定使用形式之前,不能确切指明它属于哪一类,只有按照其用途(包括多用途)在具体使用情境中分析才有意义,使用形式是关键词。如果不加限定,水资源可以是私益物品、公共池塘物品、收费物品(收费后可用)和公益物品(环境用水、战时等特别时期用水)的任何一种形式。调水工程水资源系统属性也可以概括为物品属性和非物品属性,从水资源自身作为一种物品的属性来讲,调水工程将水资源的各种自然属性紧紧锁定在一起,构成了水资源从公共资源到私益物品过渡谱系。从水资源的非物品属性来讲,其关系日益复杂化,构成了从弱公共性到强公共性的过渡谱系。图1.1 和图1.2 由左至右反映的是水资源从水源到用水者的公共性变化规律。
图1.2 引洮工程水资源非物质谱系
总体来讲,水资源作为一种自然物质,从洮河引向受水区,公共性缩小、排他性增强,水资源的私益性在扩大。与之相反,从社会关系属性来讲,需要治理的公共性在日益增多。
(1)从水资源本身作为物质的视角,公共性在不断弱化,私益性在不断强化。公共性的范围或边界在缩小。
①国家层面的公共性
洮河水资源作为黄河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上属于全民所有,事实上属于黄河流域人民所有,这是洮河水资源最初的公共性表现。
②省域层面的公共性
黄河水资源要在沿河各省(区)进行初始配置,而洮河位于甘肃省境内,按照区位及节约成本的原则,洮河水资源初始配置理应在甘肃省境内。(www.daowen.com)
③县域层面的公共性
甘肃省将配置给本省的洮河水量配置给相关县(区),这时洮河水资源降为县级区域范围的公共物品。
④用途决定的公共性
居民生活、企业生产及特定区域的生态环境用水,表明这时的水资源已经具有很强的私益性。三次产业所属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其用水完全是私益性,居民生活用水更多地表现为私益性,第一产业中的农牧企业用水性质,也偏向私益性。
(2)从水资源作为关系性社会资源来讲,调水使得公共性强化,私益性弱化。与水资源存在于河流的状态相比出现了新的矛盾和冲突:
①国际、省际和县际等行政区之间用水矛盾。
②衍生出基层诸如灌区设施等公共管理问题。
③围绕水资源不同用途安排产生的矛盾。
④水源区与受水区之间的矛盾。
⑤水资源利用与水污染治理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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