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建管[2003]122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和施工劳务分包的管理,维护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现将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以下简称《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以下简称《劳务合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水利工程特点,认真执行。并提出要求如下:
1.《分包合同》、《劳务合同》应与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配套使用,即将《分包合同》、《劳务合同》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11)”改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
2.水利工程的施工专业分包范围以及对分包的管理,应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481号)执行;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施工专业分包的管理和施工劳务分包的管理,要经常性地开展检查,切实维护好水利建筑市场秩序;(www.daowen.com)
4.各地在执行《分包合同》和《劳务合同》时遇到问题,请及时与部建设与管理司联系。
附件: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
2.《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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