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三十四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勘察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
3.人力资源配备;
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6.技术支持与保障;
7.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8.财务状况;
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监理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3.监理规划(大纲);
4.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5.财务状况。
(三)施工评标标准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2.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www.daowen.com)
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5.主要施工设备;
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8.财务状况。
(四)设备、材料评标标准
1.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3.组织供应计划;
4.售后服务;
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6.财务状况。
第三十五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及两阶段评标法。
第三十六条 施工招标设有标底的,评标标底可采用:
(一)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
(二)以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B;
(三)以标底A和标底B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四)以标底A值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以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作为标底。
施工招标未设标底的,按不低于成本价的有效标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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