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评估浸渍剂的功效,一般应遵守并实施以下多种标准:
·与矿物表面结合良好;
·充分渗透;
·可耐受建筑立面的高温(参见Sasse等,1993) ;
·水蒸气扩散阻力未明显上升。
其引起的材料孔隙度变化不应导致耐冻融性变差,若石材处理后其孔隙的最大孔径处于微孔范围,则其更不耐冻融。
采用憎水方法处理吸水性能极低[毛细吸水系数<1 kg/ (m2·√h) ]的石材也没有意义。根据经验,石材的毛细吸水系数与所需的渗入深度之间的关系如图3.1.1所示。
要在定期无损监测范围内复查憎水处理的效果,主要看的是毛细吸水能力,因此仅此项结果的表述就是评估的基础。(www.daowen.com)
根据《石材保护导则》 (Snethlage, 2008)以及斯内特拉格和温德勒(Snethlage& Wendler, 1996)的要求,成功的憎水处理应不会存在饱和吸水率的变化。为有效降低建材的毛细吸水性能,毛细吸水系数有必要小于0.1 kg/ (m2 ·√h) 。
否则,孔隙结构将吸收更大量的水分,使石材长期处于潮湿状态并积累水溶盐。该要求是之后对课题中所研究的不同文物进行毛细吸水能力测量结果的评估基础。我们的目标是在严格的自然科学基础上,要求数据的公式化,这里所说的自然科学基础是指根据现今知识体系所提出的适合评估憎水措施成功与否及其耐久性的基础。
根据温德勒和斯内特拉格(Wendler & Snethlage, 1988) ,可用表3.1.1中的等级标准评估憎水效果。
表3.1.1 憎水处理的评估等级[单位:kg/ (m2· √h) ]
当检测点的毛细吸水系数ω>0.5 kg/(m2·√h)时,按照DIN EN 1062的指标,憎水处理的效果属于失效。当不满足该值要求,即绝对低于所能接受的最低憎水效果,那么就急需对建筑物采取保护措施(Meinhardt-Degen & Snethlage, 2004) 。若相应立面区域受降水影响,则有湿气积聚的危险,因为在干燥周期内水分不再能完全排出。
下文将总结描述各个已做过憎水处理而成为课题研究对象的石质文化遗产的研究结果。研究只考虑砂岩表面的憎水处理措施。其中两处遗产在2002年成为憎水再处理的样板工程,对它们的评价也包括在下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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