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审美吸引力的客观与主观特点

审美吸引力的客观与主观特点

时间:2023-06-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早期学者建立的美学观点认为,“美”是经过刺激和思考后获取的物体的客观性质,是产品本身的吸引力,某些形式的线条、比例、形状和颜色被认为具有内在的视觉吸引力。因此,仅仅是客观的设计远远不能解释用户对产品审美吸引力的判断。用户的主观经验对审美印象同样非常重要。由此可见,审美不是一个被动的知觉过程,而是一种主动的认知方式和认知过程,这种认知方式和认知过程是客观与主观的统一体。

审美吸引力的客观与主观特点

早期学者建立的美学观点认为,“美”是经过刺激和思考后获取的物体的客观性质,是产品本身的吸引力,某些形式的线条、比例、形状和颜色被认为具有内在的视觉吸引力。这种观点表明,每个产品符号都有一个理想的客观形式,一旦实现,就可能会吸引每一个人。大量优秀的历史艺术建筑都具有令人愉悦的比例(比如黄金分割比),具有严格的几何规则。包豪斯在19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率先在产品设计上应用了这一方法,包豪斯的产品具有高度的理性,反映了格式塔心理学的工作原理,产生了许多设计的美学规律,帮助设计师产生了许多令人愉悦的产品设计。这些原理通常称为完形规则,主要包括对称性、接近律、相似律、连续律、闭合律和谐变律等。

但在现实的产品审美中,用户的判断是存在明显差异的,很难完全依据普遍的审美原则(比如完形规则)来判断审美效果。克洛泽(Crozier)等认为,物体的视觉吸引力同样会受到社会文化、社会经济、历史和技术因素的影响,一种文化追求的审美理想和标准可能不被另一种文化理解。因此,仅仅是客观的设计远远不能解释用户对产品审美吸引力的判断。用户的主观经验对审美印象同样非常重要。例如,用户的已有经验会影响他对产品典型性和新颖性的感知与判断,而这两个因素强烈影响着审美偏好。在法国人类学家布尔迪厄的“审美场域”(Aesthetic Field)理论中,“审美”潜在地与审美主体的“习性”联系在一起,“审美”本身就体现出审美主体在感性和理性方面的性情倾向(Disposition)。正如形式主义美学家卡希尔(Cassirer)认为,“美不能根据它被客观感知而简单地定义为‘被知觉的’,它还必须根据审美主体的心理能动性来确定,根据认知活动的功能和审美主体的认知倾向来定义”。由此可见,审美不是一个被动的知觉过程,而是一种主动的认知方式和认知过程,这种认知方式和认知过程是客观与主观的统一体。因此,“审美”与审美主体的“性情倾向”有着内在的关联性,这也就是“审美习性”的基本原理。根据这一原理,审美会受到个人经验和生活方式和习惯的影响,审美能力和审美情趣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教育、出版物等方式塑造出来的,是个人习得的结果。(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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