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水库的防洪与兴利效益,适应我局经济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做好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真实、完整地反映我局各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山水库管理局及所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
第二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三条 我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账款、存货等。财务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现金存放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到银行存取款千元以上,要由两人以上协同办理;万元以上必须用车,并有保卫人员押车(办事处财会人员自选办法,一定要保证安全)。红山、驻赤办财会人员银行印鉴一定要由两人分别保管,保证内部制约制度的有效性。会计、现金出纳因故离开工作岗位,将银行印鉴留给他人,无论时间长短,都要履行交接手续,将所办业务进行登记,一式两份,交接双方签字各自保存备查。时间较长的移交表要经财务负责人签字。
第四条 预付工程款、预付物资采购款要同时出具工程预算及物资采购计划单(可用复印件)。应收及预付款支付后,会计人员应仔细审核原始凭证,对于金额较大(超过2000元)和预计收款期限较长的应收和预付款,要登记造册,注明业务性质、预计报账或还款时间、经办人、批准人等。及时通知和督促经办人员结算、报账和还款。
第五条 以前年度遗留下来的坏账或呆账要积极进行清理,确实不能清回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批准后实施。存货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注:存货是指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产品等),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入账,领用、发出采用个别计价法核算。存货应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经局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六条 现金收入、支出及有价证券的收兑均由出纳员负责办理。各单位现金库存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对库存现金及有价证券要定期进行清库,做到日清月结,长库归公,短库自负。
第七条 单位公款原则上不得借给个人。职工确因特殊情况向局借款,需经局长批准。各财务独立核算单位职工借款1000元以内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即可,超过1000元须报局领导批准。借款人借款必须做出相应还款计划,对无故长期拖欠公款在半年以上的,财务部门有权从工资中扣回。职工因公出差借款由局长批准,出差回来后及时报账,超过1个月未报账的,局财务停发其工资,并从工资中扣回。
第八条 局属各单位(包括差补财务独立核算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银行存款开户等收支事宜,随时掌握银行的收、支、结存等有关情况,不得签发空白支票,不得将单位存款、存款利息转入个人户头或挪作他用。单位之间(包括局属各银行开户单位)办理结算业务,超过结算起点以上的款项一律使用转账支票。外出购置物资、办公用品等必须使用转账支票,业务经办人员必须在三日之内凭票据及时向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如丢失支票要及时向财务部门声明,并办理挂失,挂失的一切费用及丢失支票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包括二级独立核算单位自有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局统一管理,固定资产折旧及大修理费用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十条 固定资产每年应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出盘点表,并报告资产现状。对于报废毁损和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清理。
第四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局同二级单位签订的经济指标责任状,明确考核指标和非考核指标的核算范围。同局签订经济指标的单位要严格执行责任状确定的经济指标,做好增收节支。年末视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按“双百”考核办法进行奖惩。
第十二条 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如水产、园林、农业、旅游等,其成本核算可按财政部颁发的相关行业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差旅费的开支按〔1996〕内财事字第44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根据我局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报销差旅费应出具由分管局长签发的公出派遣单,派遣单原则上应一次一填。
二、出差地点超出本市的、时间超出一个月的派遣单应由局长签署意见,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 材料、物资、设备的采购由使用单位做出计划,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数额较大经局长批准,由计财科集中采购,专业性较强的物资由使用单位协助购买。数量较大的要附用量说明或设计草图。备用零星材料,要注明年消耗量。(www.daowen.com)
第十五条 雇佣临时工、季节工的单位要由分管领导审批后雇佣,并严格按照局各项用工的费用标准支出,禁止采用各种手段变相提高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取消工作强度不大、间断上班和可以轮休岗位的加班费。对于在节假日从事持续时间较长、工作强度较大工作的职工经局长特批后,可按差旅费标准发给补贴。
第十七条 局及二级独立核算财务人员应定期(每年至少两次)与人事科核对计算人员工资、养老保险的各项执行标准。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电费收入:目前的上网电费与赤峰电业局结算,根据赤峰电业局与我局水电站核对的上网发电量,我局计财科应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赤峰电业局分期转账付款,驻赤办财会人员应积极结算电费收入,将发电收入备查登记,及时与电业局核对。我局发电业务如有变化,可随时调整结算办法。
第十九条 供排水收入:根据水库蓄水情况,我局制定相应的供水计划,年初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由水情科按协议确定的计收办法计收水费,计财科应及时开具发票后将水费存入局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其他收入:各种收入要及时入账,严禁截留、挪用。单位款项的收付一定要纳入单位的统一核算,杜绝账外循环资金,加强“小金库”的查处工作。
第六章 基本建设资金与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建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拨款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所批准的项目、预算和使用范围列支,专款专用。
第七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三条 按要求向上级主机关、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准确报送各种财务报表,所有对外报出的财务报告和各种报表均应经过主管领导审阅、签章。
第二十四条 二级独立核算财务部门应于年末将本年度财务决算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一并报计财科。
第二十五条 财务指标是内部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各财务部门要根据考核办法的要求,建立内部考核帐,提供可靠、准确的财务指标数字。
第二十六条 电话费、汽车维修燃油费、招待费、会议费按局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不经局领导及财务负责人员允许,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制财务会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各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做出补充规定,同时报计财科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财务部门应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会计管理体系的职责权限、会计人员岗位责任、账务处理程序、原始凭证的签署传递及审核、内部牵制等。同时报计划财务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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