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违规行为处理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违规行为处理

时间:2023-06-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对安全生产事故有权参与调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二十六条局领导及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第二十七条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局里要责成有关单位进行事故调查,按责任大小,追究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违规行为处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生产事故发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促进我局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生产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按《红山水库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好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和制度建设

第四条 为了加强对全局安全生产的管理,发挥对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作用,要成立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局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科、工会、办公室、计财科领导组成。各生产经营单位也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小组,组长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科室可不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小组,但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要建立和不断完善生产责任制。坚持单位一把手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六条 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制度。每开展一项生产经营活动,首先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规定安全操作规程,或提出安全生产要求,并责成专人负责,责任到位。各科室根据工作内容,提出安全保密要求,防止违反工作纪律现象的发生。

第七条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放和使用,或在生产经营、管理中进行偶然的、有危险性的作业活动,单位领导必须对从业人员提出安全要求,制定安全措施。做好安全防范,无特殊情况,单位领导必须亲监现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对外承包中,如存在安全问题的,要与承包人或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责任,并做好安全生产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任教育和要求从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并按要求配备、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设备。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安排用于劳动保护和安全培训的经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经常从事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安全生产对从业人员的要求

第十二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有权就安全问题提出防范要求和依法保障待遇,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推托责任。

第十三条 在从事危险作业活动中,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此对从业人员给予不公正的待遇。

第十四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发现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紧急措施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有义务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因工负伤有权利享受工伤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义务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www.daowen.com)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局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做到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十八条 各单位负责人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日常工作议程,常抓不懈,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九条 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二十条 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有不安全因素或其他违章现象,要当场予以纠正或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一条 局监察人员有权对各生产经营单位及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二十二条 局工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对安全生产事故有权参与调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畅通监督渠道,发挥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列入局“双百”考核项目进行考核。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必须及时向局领导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重大事故应向上级报告,不得隐瞒,并积极开展急救工作。

第二十六条 局领导及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各单位必须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否则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局里要责成有关单位进行事故调查,按责任大小,追究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法律或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要吸取事故的经验教训,进行积极的整改,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从二〇 〇四年一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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