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确权划界的依据和原则

确权划界的依据和原则

时间:2023-06-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以上政策法规,红山水库库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为红山水库管理局,红山水库库区土地权属明确。在确权划界工作中面对实际,对承认边界和红山水库管理局对土地拥有的权属前提下,尊重已形成事实的实际种植权,因势利导开展确权划界工作。

确权划界的依据和原则

一、确权划界的依据

(一)1965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关于红山水库移民安置工作问题的批复》(〔65〕蒙水字243号)文件,建库初期国家对高程在442.5米以下的房屋和440.0米高程以下的土地进行的赔偿和征用。

(二)1966年昭乌达盟公署《批转红山水库管理局“红山水库库区范围划定和管理办法”》(〔66〕昭办字第169号)文件,批复了红山水库库区范围,将库区范围划定为三个区域,即工程安全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三)1971年昭乌达盟革命委员会《关于红山水库淹没区管理规定的批复》(昭革发〔71〕14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红山水库淹没区的范围、所有权和使用权。

(四)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国土〔籍〕字11号)中:“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包括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98〕国土〔籍〕字第73号)第八条 规定范围的,属于国家所有,不再补办用地手续……”

1995年3月3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国家所有: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依据以上政策法规,红山水库库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为红山水库管理局,红山水库库区土地权属明确。

(五)1995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标准》,进一步明确了红山水库的管理范围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即土地所有权为全民所有,使用权为工程管理单位,即红山水库管理局。(www.daowen.com)

1996年,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的通知》(内水管〔1996〕4号)要求,在1996年底全面完成国家管理的水工程划界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第七条 ,“……已建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已划定的,维持原划定范围;尚未划定的,按照水工程管理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其行政部门会同土地部门提出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红山水库管理范围应为库区校核洪水位445.1米(渤海高程)以外100米,大坝坝肩以外300~500米,下游坝脚以外1000米,附属建筑物边缘以外200~300米。因红山水库管理范围在建库初期已经划定,并且红山水库管理范围界线清楚,所以我局未再重新划定管理范围,按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的要求,我局于1997年发布了《红山水库水利枢纽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确权划界公告》。由于红山水库在建库初期就已经划定了管理范围,所以,不需再进行划界工作,只需进行确权、登记、办证工作。

二、确权划界遵循的原则

在确权划界工作中,自始至终遵循了尊重历史,结合现状与和谐稳定的原则。

(一)红山水库库区管理范围虽在建库初期既已划定,但我局对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库上游(消落区)的土地没有进行具体的管理,致使水库周边的村民在库区内无序地进行围堤造田等活动。在确权划界工作中面对实际,对承认边界和红山水库管理局对土地拥有的权属前提下,尊重已形成事实的实际种植权,因势利导开展确权划界工作。

(二)因水库淤积严重,现在管理范围内土地高程与建库初期有了很大的变化,须按建库征地时的高程和范围划界。

(三)对水库坝址附近两岸存在塌岸问题,划界时可以根据实际塌岸情况双方进行协商确定边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