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红山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明确

红山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明确

时间:2023-06-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确权划界面积15.5平方公里。进一步明确了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红山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如下表:红山水库工程管理保护区范围对以上管理范围内明确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即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全民所有,使用权为工程管理单位。

红山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明确

1992年,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下发的《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国土〔籍〕字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的要求,对库区原划定的水库安全区和重点管理区的土地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土地确权工作。1994年,管理局完成了库首地区(原水库安全区和重点管区)的确权划界工作,即左岸乌敦套海镇的新北村、新府、下府,右岸的周家地、山嘴,计5个村岸上和坝下游部分的土地界线,与各村签订了边界协议,并埋设了界桩,由翁牛特旗政府发给了林权证,但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确权划界面积15.5平方公里。

1995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红山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如下表:

红山水库工程管理保护区范围

对以上管理范围内明确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即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全民所有,使用权为工程管理单位。1996年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的通知》(内水管〔1996〕4号),要求在1996年底全面完成国家管理的水工程确权划界工作。

按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的要求,水管局成立了确权划界领导小组,并制定了确权划界初步方案。1997年,向水库周边有关乡镇和村发放张贴了红山水库确权划界公告,并与翁牛特旗、敖汉旗、松山区及赤峰市土地局进行了联系和沟通,向赤峰市政府汇报了水库确权划界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红山水库确权划界工作均表示支持,但由于水库消落区土地均由当地村民种植着,各级政府及部门认为开展确权划界难度太大,确权划界工作没有进展。

1999年,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召开了确权划界工作总结会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第七条 “已建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已划定的,维持原划定范围;尚未划定的,按照水工程管理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部门提出方案,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划定”,在工作会议上,我局汇报认为红山水库管理范围在建库初期已划定,应维持原划定范围,但未确权,后续工作应直接开展确权工作。截至1999年,完成了库首地区15.5平方公里的确权划界工作。至此,确权划界工作暂时停止。

2006年春,由于库区周边村民种植水库消落区土地产生纠纷,经法院判决时因土地权属不清,当事村民找到我局,要求我局出面调解并出具库区土地使用权属红山水库管理局所有的证明。为了化解因种植库区土地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同时利用部分村民对库区土地使用权为红山水库管理局的认可的有利机会,我局又重新组织了确权划界工作。

2006年,红山水库管理局组织专人对红山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向库区涉及的3个旗县区的6个乡镇所属的14个行政村的村民进开展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使广大村民对库区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了明确的认识,摸清了土地的利用现状和管理方式。向水库周边的村、镇送达并张贴了《红山水库库区(淹没区)管理范围内土地的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及国家对有关水利工程进行确权划界的有关文件。在宣传工作的同时查阅了有关水库淹没区征地、赔偿、确权划界等有关历史文件。2008年年初向赤峰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对红山水库管理范围进行确权划界,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08年7月4日,由赤峰市国土局主持,在红山水库管理局召开了有赤峰市国土局、松山区国土局、敖汉旗国土局分管地籍的领导及相关六个乡、镇土地所负责人参加的红山水库确权划界登记发证工作会议。会后,委托核工业部二四三测绘大队依据相关文件,并结合当时具体情况对红山水库管理范围边界进行了1∶10000边界测绘。在此工作基础上,红山水库管理局与水库管理范围相接壤的22个行政村的21个村分别签订了土地边界协议书。一个未签订边界协议的村该边界经过国土部门依据有关文件和证据裁定了边界。(www.daowen.com)

2008年12月,赤峰市国土局颁发了红山水库管理用地使用权证,办证面积为165平方公里(含边界外下府村境内一宗土地)。四至为:下游至红山水库大坝下游1000米,左岸至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松山区哈拉道口镇及太平地镇的河岸二级台地,右岸至敖汉旗古鲁板蒿乡及萨力巴乡和四道湾镇的河岸二级台地(库首部分左右岸在台地以上向外延伸了2000米左右),上游至四道湾大桥即111国道

对以上管理范围内明确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即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全民所有,使用权为工程管理单位。1996年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的通知》(内水管〔1996〕4号),要求在1996年底全面完成国家管理的水工程确权划界工作。

按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的要求,水管局成立了确权划界领导小组,并制定了确权划界初步方案。1997年,向水库周边有关乡镇和村发放张贴了红山水库确权划界公告,并与翁牛特旗、敖汉旗、松山区及赤峰市土地局进行了联系和沟通,向赤峰市政府汇报了水库确权划界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红山水库确权划界工作均表示支持,但由于水库消落区土地均由当地村民种植着,各级政府及部门认为开展确权划界难度太大,确权划界工作没有进展。

1999年,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召开了确权划界工作总结会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第七条 “已建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已划定的,维持原划定范围;尚未划定的,按照水工程管理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部门提出方案,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划定”,在工作会议上,我局汇报认为红山水库管理范围在建库初期已划定,应维持原划定范围,但未确权,后续工作应直接开展确权工作。截至1999年,完成了库首地区15.5平方公里的确权划界工作。至此,确权划界工作暂时停止。

2006年春,由于库区周边村民种植水库消落区土地产生纠纷,经法院判决时因土地权属不清,当事村民找到我局,要求我局出面调解并出具库区土地使用权属红山水库管理局所有的证明。为了化解因种植库区土地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同时利用部分村民对库区土地使用权为红山水库管理局的认可的有利机会,我局又重新组织了确权划界工作。

2006年,红山水库管理局组织专人对红山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向库区涉及的3个旗县区的6个乡镇所属的14个行政村的村民进开展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使广大村民对库区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了明确的认识,摸清了土地的利用现状和管理方式。向水库周边的村、镇送达并张贴了《红山水库库区(淹没区)管理范围内土地的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及国家对有关水利工程进行确权划界的有关文件。在宣传工作的同时查阅了有关水库淹没区征地、赔偿、确权划界等有关历史文件。2008年年初向赤峰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对红山水库管理范围进行确权划界,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08年7月4日,由赤峰市国土局主持,在红山水库管理局召开了有赤峰市国土局、松山区国土局、敖汉旗国土局分管地籍的领导及相关六个乡、镇土地所负责人参加的红山水库确权划界登记发证工作会议。会后,委托核工业部二四三测绘大队依据相关文件,并结合当时具体情况对红山水库管理范围边界进行了1∶10000边界测绘。在此工作基础上,红山水库管理局与水库管理范围相接壤的22个行政村的21个村分别签订了土地边界协议书。一个未签订边界协议的村该边界经过国土部门依据有关文件和证据裁定了边界。

2008年12月,赤峰市国土局颁发了红山水库管理用地使用权证,办证面积为165平方公里(含边界外下府村境内一宗土地)。四至为:下游至红山水库大坝下游1000米,左岸至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松山区哈拉道口镇及太平地镇的河岸二级台地,右岸至敖汉旗古鲁板蒿乡及萨力巴乡和四道湾镇的河岸二级台地(库首部分左右岸在台地以上向外延伸了2000米左右),上游至四道湾大桥即111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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