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的产品质量法,钢板材料的生产厂及代表生产厂的供货商对向采购方提供的钢板材料负有完全的质量责任。
采购方有复查的权利。为了稳妥起见,采购方可以根据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对某些特定的项目适当地做一些复验。但根本没有义务按工厂的检验规则或比工厂更严格的检验规则去重新进行一次“复验”,更没有义务把供货的质量法律责任转嫁到自己的身上。
规定采购方或工程承包方在工地进行全面的质量复验,实质上模糊了材料供货方的质量法律责任,额外增加了采购方或工程承包方的质量责任,这样的规定是不公平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曾发生过几次进口钢板有夹层、个别机械性能项目质量指标不合格等方面的情况,但这并不能成为对钢板材料生产厂和供应商不信任的理由。如果真的存在不可信任或不可完全信任的情况,采用工地全面复验的办法成本也太高,并不可取。采用招标的方法采购大宗钢板材料签订供货合同的首要条件就是供货方值得信任,而且在采购合同中应该有能够确保质量得到控制和认可的条款。
二滩水电站及小浪底水利枢纽两个涉外项目的压力钢管材料由工程承包商自行采购,发包人对承包商采购材料的质量控制要求是科学、合理而且可行的,可以作为我们对压力钢管材料质量控制的借鉴。他们的规定综合起来有以下几条:
1)明确规定了对压力钢管材料牌号、适用标准以及一般供货规范要求及其以外的补充要求等内容。
2)明确规定了材料试验及试验报告(相当于我国的材料质量证明书)要求,逐项列出比如低温冲击韧性、应变时效冲击韧性等试验和对钢板逐张进行超声波检查等附加的试验检验项目及其合格质量指标。
3)二滩水电站要求承包商在材料做完试验后、在工程使用该材料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审核后的试验报告。
对承包商使用的现存材料而不是专门加工的材料,工程师也“可以接受具有书面鉴定的钢厂的钢板材料试验报告”,而且“可以免做材料试验”。
小浪底水利枢纽规定:“在制造压力钢管任何部件之前不少于40天,承包商要向工程师提交要用的钢板和其他材料的工厂产品合格证”。(www.daowen.com)
这里要注意的问题是:第一,试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应证明所有试验检验项目及试验的数值必须符合合同或合同所引用的标准参数要求;第二,这些文件至少有一份是责任人签署的原件。这种原件应在材料使用之前或材料价款支付前送到工程师手上。有关的传真或复印件只能作为副本使用,不能作为材料验收或材料价款支付的依据。
4)二滩水电站压力钢管工程技术条件规定了对材料试验的“见证权”,即“工程师及其授权代表拥有对超声波检测、机械性能试验、试件拆除、化学成分及其他在钢厂里进行非破坏性检测的见证权,在第一次进行任何试验操作前,要提前至少30天通知工程师”。
这一条在我国是有法律依据的。GB/T17508—1998《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第3.6条“检验代表”的定义:a政府法规中指定的检察官;b生产厂委托的代表,他们不能是生产线上任一生产工序中的人,而应为用户的代表;c用户委托的代表。8.3.1.4条“检验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为了进行商定的检验和试验,在商定的时间内,检验代表应能自由地出入所需进行试验和检验产品的生产厂房和库房;可以按着有关规定从试验单元中选取抽检产品,并且切取试料;有权参加试样的选取、制备(切削和处理)以及试验工作。检验代表应遵守生产厂所有相关制度,特别是有关的安全规程。生产厂有权要求对任一检查代表进行陪同。进行试验和检验时,应尽可能减小对正常的生产运行的干扰”。
对于见证权,采购人可以采用首次检验和分批检验见证的方法,也可以安排监理工程师直接驻厂全面全过程监造的方法。
对于从国外进口的材料,在慎重选择钢板材料生产厂和材料供应商的基础上,一般都可以采用首批检验试验现场见证验收的方法。另外,由于所有进口商品都必须经过国家进口商检,进口商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具有国家权威性和法律有效性。为慎重起见,在搞清进口商检部门进行常规商检项目内容和检验方法规则的基础上,采购人可以在委托进行进口商检的协议上提出补充商检项目要求。目的是在进口商检后,工地不再进行任何项目的复查,以节省复验费用和时间。
对于大型压力钢管工程主要材料,采用上述4个办法可以达到质量控制要求,不必再规定工地进行大规模重新复验了。这样,既可以保证工程质量,也可以避免给发包人和承包人增加额外的质量责任,同时也为工程项目及社会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5)其他应注意的问题。为防止钢板轧制过程及各阶段运输过程的损坏和使用不合格的旧钢板,所有到货钢板在使用前都要进行包括钢板厚度、平整度等项目在内的外观检查。对钢板轧制能力有限的生产厂供货的钢板,为求稳妥起见,还可以规定一定比例的超声波探伤。
对于在一般钢材市场采购的来源不清或没有材质证明书原件的钢板材料,应严格按DL5017—93《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复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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