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轻工业部于1958年颁布了国产缝纫机的部颁标准,规定了缝纫机的统一命名和分类,后来又几经修改试行,于1975年颁布了GB 159—1975试行标准。1983年又通过了新的缝纫机国家标准。新国家标准编制的缝纫机型号规定如下。
缝纫机机头型号由两个汉语拼音大写字母和若干个阿拉伯数字组成,型号的字体大小相同,其排列顺序如下:
其中每个字母和每组数字都各代表一定的含义。
(1)使用对象代号 为型号的第一个字母,根据缝纫机使用对象不同,按表5-2确定。
表5-2 使用对象代号
(2)线迹、线缝、钩线和挑线机构特征代号 为型号的第二个字母,或由该字母与一个阿拉伯数字组成,具体规定见表5-3。
(3)机体形状特征代号 用一个阿拉伯数字表示,具体规定见表5-4。当机头是下送料形式时,下列情况的机体形状连同送料形式的特征代号在型号中可以省略。
1)表5-3中规定的A、B、C、G、H系列的平板式机体。
2)表5-3中规定的K、N系列的平台式机体。
(4)送料形式代号 用一个阿拉伯数字表示,见表5-4。
(5)设计顺序代号 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当顺序代号不满10,而左边又无阿拉伯数字时,可用个位数字表示。该顺序代号由缝纫机型号管理单位统一登记编号,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方可变更设计顺序号。
1)改变了专用缝纫对象。
2)主要机构的布局和尺寸规格显著不同。(www.daowen.com)
3)形成的线迹种类不同。
(6)派生代号 是在原型号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它表示用途相同的机种作了一些微小的改动。派生代号由设计单位提出。根据产品的具体特点,派生代号可以表达下列几种含义。
1)特征和机构的尺寸规格不变,造型显著改变。
2)在原系列的基础上调换了个别零件以后,增加或减少了线缝的行数。
表5-3 线迹、线缝、钩线和挑线机构特征代号
(续)
(续)
注:不属于表内所列特征的机头,用字母“Y”表示。
表5-4 送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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