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灌区分平原和丘陵灌区,由于灌区情况不同,水价及其征收办法也不同。
一、平原灌区水价及水费征收办法
平原灌区包括都江堰老灌区和三合堰、牧马山、东风渠1~4期工程、人民渠1~4期工程扩灌区。老灌区征收水费的历史已有200 多年。灌区农业水价坚持“实物计征,货币结算”,水价经过多次调整,其过程是:1951~1953年,川西行署报经西南财经委员会同意并抄中央财政部备案,每亩收水利米5kg,民堰(支渠)水价由各县自行决定。
1954~1962年,都江堰老灌区每亩征收大米3kg,西河、人民渠灌区每亩收大米5kg。
1963~1978年,都江堰老灌区每亩收大米4kg,人民渠、东风渠、西河灌区每亩收大米5kg(1966年起,灌区每亩收大米5kg,只缴省上4kg,其余1kg留作民堰支渠岁修补助,都江堰老灌区的县管工程一般每亩征收水价粮0.5~1kg大米)。
1979~1983年,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成立后,平原灌区统一了水价,每亩收大米5kg,旱地和提灌田每亩征收大米1kg,与县级按43∶57的比例进行分成。
从1984~1998年,都江堰老灌区和人民渠1~4期、红岩渠、前进渠、三合堰、西河等平原灌区每亩收大米9kg;牧马山干渠、东风渠1~4期工程等浅丘陵灌区每亩收大米10kg,与县(区)按43∶57分成。
为了适应国家粮改政策,推进水价改革,根据省物价局的规定,从1999年起,原每亩征收大米9kg的改收人民币20元,征收大米10kg的改收人民币22 元。
平原灌区农业水费征收基本坚持了委托各县(区)财政、粮食部门代收。一般由县(区)水电局将当年灌溉面积水费粮数量造册送财政、粮食部门,由财政、粮食部门随农业税统一布置、分票结算。财政部门同粮食部门按市场价折币结算后交各县水电局,再由各县水电部门或各县财政局按分成比例划拨给省都江堰管理局、各管理处和县水电局,一般支付水费总额2%~5%的代征手续费。
二、丘陵灌区水价及水费征收办法
(1)人民渠二处灌区。人民渠二处灌区包括人民渠五、六、七期工程灌区。该灌区在干渠(支渠口分水洞)实行按基本灌溉面积配给基本水量收取基本水费、超用水量按方收费的两步制水价。1988年2月~1998年,五、六、七期干渠工程(包括鲁班水库灌区)每亩基本灌溉面积收基本水费黄谷4.0kg,对于超用水量:五、六期天河闸以上和六期干渠工程灌区,每供水100m3收费:1~3月收黄谷1.5kg,4~6月收黄谷2.5kg,7~12月收黄谷1.0kg;鲁班水库灌区每供水100m3 收黄谷2.5kg。支渠以下工程收费各县自定。(www.daowen.com)
1999年,人民渠五、六、七期干渠(包括鲁班水库)灌区,每亩基本灌溉面积配基本水量收水费人民币7.00 元。
超用水量水费,按用水时段,执行差别价格。即每供水1m3;1~3月收人民币0.04元,4~6月收人民币0.06元,7~12月收人民币0.03元;鲁班水库灌区不分时段每供水1m3 收人民币0.05元。
该灌区基本灌溉面积多年来一直不变,由县水电局按标准征收后折币上缴省人民渠二处。超用水量则由人民渠二处各管理所同县(区)水电局下属水利管理站共同核定每次供、引水量,按照不同时段的征收标准计收水费粮,折币后每年两次由各县水电局统一上缴。不付手续费。
(2)黑龙滩、龙泉山水库灌区。黑龙滩灌区实行按亩收费,1984~1987年,每亩收水费4.5元(其中:水管单位水费1.69元,伤残补助费0.40元,干支渠岁修费0.51元,投劳折资费0.60 元,库区建设资金0.90元,水费粮折币0.40元)。1988年起每亩征收水费5.14元。
1994~1998年,每亩收水费粮16kg黄谷,原则上征收实物,按当年市场价结算,除2kg黄谷作库区淹没生产发展基金外,其余14kg黄谷折币后按原来各项开支分成比例分配。
1999年,黑龙滩水库灌区每亩田收人民币25 元。
龙泉山灌区实行按亩收费,1985~1987年每亩自流灌田征收4.5 元,提灌田2.25 元,土1.75 元。
1998年该灌区每亩征收黄谷18.5kg,当年折币6.68元。另加收水粮(即原粮)5kg(指标)用于库周农民口粮补助。1990~1998年,每亩征收黄谷20kg,1990~1993年按定购价结算,1994~1998年按市场价结算。
1999年,每标准亩收取农业水费28.6元,另收伤残补助费、库区发展基金、库周农民生活粮补助费等计5.37 元。
黑龙滩、龙泉山水库灌区农业水费征收办法是:年初由各乡、镇负责按控灌溉面积预算,将灌溉面积逐级落实到农户,栽秧结束后,以干、支渠工程管理单位和乡、镇、村、社各方共同签证落实的实际受益面积与相应的渠道管理站结算,每年6月底缴40%,年底缴清,在规定时段内,按照缴费先后给以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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