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制建设的四个层面
(1)四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都江堰水利工程主管机关,代表省政府对都江堰水利工程的防洪、抗旱、供水、工程建设保护、经营管理等实行宏观领导,组织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
(2)根据《条例》对“渠首枢纽、干渠、分干渠及各支渠分水枢纽等水利工程”由都江堰管理局统一管理的规定,把现由地方管理的龙泉山灌区管理处、黑龙滩水库灌区管理处、通济堰灌区管理处以及今后新扩展区管理处所管理的工程列为省级管理的水利工程,在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宏观领导下,由都江堰管理局统一管理;在灌区管理系统内实行局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3)市(地区行政公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都江堰水利工程的水事管理和跨县支渠的管理,并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支渠分水枢纽以下水利工程的管理。
(4)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都江堰水利工程的水事管理和支渠分水枢纽以下水利工程的管理,负责组织、指导群众性的用水管理工作。
二、对《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1)对《条例》的修改应考虑都江堰上游水源调节工程紫坪铺、鱼嘴枢纽工程和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上游其他调蓄工程、径流电站等,其运行应满足都江堰灌区农业、工业、城市供水的调度需求。
(2)根据《水利产业政策》和国家对水利改革的精神,对“经营管理”应作分类管理,体现资源水利的原则,为都江堰水利良性运行创造条件。(www.daowen.com)
(3)根据《条例》内容,参照相关水利法律、法规制定《条例》实施细则,使《条例》规定的内容全面具体地得到实施。
三、建立统一规范的执法队伍
根据《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授权,规范四川省都江堰灌区水政监察支队,外江管理处、东风渠管理处、人民渠第一管理处、人民渠第二管理处水政监察大队,通过体制改革,把龙泉山灌区管理处、黑龙滩水库灌区管理处、通济堰灌区管理处组建的水政监察大队,一并纳入四川省都江堰灌区水政监察支队序列。建立起一支公正、廉洁、高效、精干,既具有法律专门知识,又懂水利技术业务的高素质水政监察队伍。
四川省都江堰灌区水政监察支队按《条例》规定向各灌区管理处水政监察大队委托执法。四川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都江堰水利工程主管机关和灌区水行政执法复议机关。都江堰灌区水行政执法队伍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在都江堰管理局授权直接管理的工程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1)灌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要认真按照水利部“八化”要求和省水利电力厅“四个统一”的规定,规范建设,配制装备,提高人员素质,树立良好的队伍形象。
(2)灌区水行政执法队伍要严格坚持水行政执法的主体法定,执法依据法定、权限法定和法律后果法定的法制原则,依法行政。
(3)要在加强水行政执法的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灌区广大群众的水法规意识、水忧患意识和保护环境生态意识,自觉投入到都江堰水利可持续发展建设的行列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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