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是规范化、法制化的经济,必须有法律来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它要求行政管理也必须法制化。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无论是管理者,管理者的管理活动以及对行政机关及其行为的监督,都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都要依法行政。同时,在加快改革步伐,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壮大都江堰水利产业过程中,坚持正确的政策和策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社会稳定,亦是都江堰水利法制管理面临的课题。
一、都江堰灌区水利法制建设基本情况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行,为都江堰水利管理法制化开创了新局面。长期以来,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因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只能从业务上对工程进行生产性管理、技术性保护,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搞好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能从法制上进行强制性的管理,造成水利工程被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对灌区水利事业的持续发展极为不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使水行政工作从无序到有序,从无章可循到有法可依。至1995年,四川省水法规建设已形成一套比较全面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体系。灌区内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取得当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相继设立了水行政监察专职队伍。至1995年水利电力厅向管理局和4 个灌区管理处派驻的水政办公室行使委托执法权,在委托执法范围内以水行政主管部门名义,行使水行政执法。
1997年《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后,都江堰管理局接受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在直接管理的水工程范围内行使水行政执法权和处罚权。管理局先后向灌区印发了《条例》12710 本,并于1998年3~6月在全灌区范围内开展了贯彻《水法》和《条例》的知识竞赛;同年8月14日在四川省电视台《综艺大世界》栏目举办了“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电视知识竞赛”,并通过卫星向全国和东南亚地区转播。为使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及时正确处理各种水事违法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单位良好形象,局在灌区内公开监督电话,制定了水行政执法人员守则,向用户和群众发送“水政监察联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一批经过业务培训,持有合法的执法身份的水政监察专业和兼职人员,在灌区水行政执法中,不畏权势和强暴,依法办事,公正地处理水事案件及纠纷,开始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二、都江堰灌区水政监察队伍现状(www.daowen.com)
都江堰灌区由于管理体制不顺,使灌区内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机构设置和隶属关系,也呈复杂局面。1995年12月1日,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向厅直属的都江堰管理局、外江管理处、东风渠管理处、人民渠第一管理处、人民渠第二管理处派驻的水政办公室分别授章颁证,在各自管理范围内行使厅水政处的委托执法权。灌区内的龙泉山灌区管理处、黑龙滩水库灌区管理处亦在同期内受其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立了水行政执法机构。也就是说,在灌区同一级次的水利工程范围内,存在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执法和地方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执法的执法队伍不统一的状况。局、处各水政派驻机构在处理水事违法案件时,尚需多次往返向主管部门汇报,取得支持和认可。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颁布后,按《条例》规定,灌区内支渠分水枢纽(含支渠分水枢纽)以上的水利工程的执法主体和处罚主体为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1998年11月11日,经四川省水利电力厅批准,由都江堰管理局成立“四川省都江堰灌区水政监察支队”与厅派驻的水政办公室“一套机构、两块牌子”。1999年7月28日,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同时批准外江、东风渠、人民渠第一、第二4 个灌区管理处分别成立水政监察大队,与厅派驻各处的水政办公室“一套机构、两块牌子”,要求由分管处长兼队长,水政办主任任常务副队长。1998年3月18日经眉山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黑龙滩水库灌区管理处成立“眉山地区水政监察支队黑龙滩水政监察大队”。1999年8月20日经资阳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资阳地区水政监察支队龙泉山灌区水政监察大队”。局水政监察支队和6个管理处的水政监察大队各自独立分属省厅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眉山、资阳水行政监察支队。目前,都江堰管理局和6个灌区管理处的水行政监察人员共176人,其中专职人员31人,兼职人员145人。具体情况见都江堰管理局系统水政监察人员统计表见表5-1:
表5-1 都江堰管理局系统水政监察人员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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